
深受农民拥戴的合作社
中国农科院合作经济研究室主任 韩元钦
地处沂蒙山区腹地的山东省蒙阴县,经过2001年下半年农村合作社的成功试验,2002年合作社在全县普遍兴起。据相关资料统计,至2002年底,全县共组建各类合作社1113个。有合作社的自治村360个,占全县总村数的61%。人社农产32000多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21%。入社人口12.8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4%。
合作社受到农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戴。根本原因在于它在农民追求增收致富的艰难探索中,显示了实在而又巨大的作用;
一是农民针对山区交通十分不便和水利设施非常欠缺的现实情景,以合作社的方式组织起来,修筑道路、建设蓄水塘坝和其他农田水利设施,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多年企盼的通路、用水,获得经济效益。
二是通过合作社调整承包土地,将极度分散、不便耕作、不便调整种植结构、不便实施土地规模经营的地块,完全自愿而又依法有序地加以调整,使土地在每个承包主体那里尽可能地连片集中,既便于每一个承包者耕作管理,又便于合作社、村集体或其他外部组织提供统一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三是使承包土地尽可能连片集中的基础上,通过合作社在相应入社农产范围内,有效地实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突出表现是,扩大林果、瓜菜、药材、黄烟等收益相对较高的种植项目,在相应生产的专业化、连片经营(基地化的前提)和产业链的扩充与连结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是合作社在各个生产建设项目上发挥巨大作用,是因为它具有强大的资源组合和优化利用功能:蒙阴合作社实践中一目了然的资源效应有五点:(1)能人带动效应:从实际出发,挖掘、选择和使用能人,带动群众致富;上千个合作社的社长,绝大部分都属于当地“新上岗”的致富组织者、带动者角色;(2)资金动员效应:当前,对于大多数农村而言,资金困难是开拓致富途径的最大瓶颈;合作社正是在农民手头拮据的条件下,通过利益衔接,将有限的资金动员、集中起来,真正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发挥最大投入效益:(3)土地制度效应。合作社能够发挥现行土地制度的优势,又能弥补其制度缺失。主要是既发挥土地分户承包经营的优势,又最大限度地弥补土地承包过度分散、不利于规模经营的现实缺陷。(4)机具组合效应。合作社能够协调机具购置、租借活动,协调有机户与无机户之间的关系,通过有序组合,提高机具使用和服务效率。(5)劳动方式效应。劳动力是农民拥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资源。但这种资源并非总是可以得到最充分有效的利用。通过合作社,能够发挥劳动专业化、劳动互助、集体劳动等多种劳动方式的长处,用团结奋斗精神与物质利益原则相结合激发每个劳动者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效率,使基础设施和生产经营在最短时限内取得明显效果。
五是在显示经济功能的同时,显示出重要的社会功能。合作社明显地改善了农民群众内部、农民与基层组织、基层干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说,农民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组建自己的合作社,则无疑是经历了民主、自决、自治、自强的社会砺练过程。并且.合作社的出现使农民成为一种有组织的社会群体,逐步向更有利于加强农民社会地位的方向演变;在农民同政府的关系上,合作社成了党和政府寻求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大的战略性突破: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实现农民增收的同时,也在全方位地改善着农村以至城乡之间的社会关系,为社会稳定发挥着勿庸置疑的积极作用:
六是合作社的自卫功能:合作社的自卫功能,不是指的自己成立保安公司、组建保安队伍或者聘请保安人员、实施安全保护的行为;也不是指的直接对抗外来行政侵害、刑事侵犯等社会保护行为:所谓自卫,是指合作社对于社员的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和保护;这是在对蒙阴合作社的深入观察中可以得出的一种理解:我们看到,只要合作社做出成绩,它就同时在客观上发挥着自己对社员的保卫功能。它是通过自立、自助、自治、自强来实现自卫功能的。这是一种无侵害的自卫,也可以说是一种自救功能。
农民是弱势群体。之所以弱,重要原因在于这个群体的内部状态不佳。面对市场经济环境,这个群体内部的每个个体太小、太弱;个体之间缺乏共同运作、共同对外的有效机制和有效联系。
农民通过合作社组织起来,把这种弱势群体的内部状态从根本上改变了。合作社赋予了农民群体全新的内部结构,使其有了严密的组织和适应现代市场环境的章程,能够以新的方式有效地履行各种经济社会功能,从而能够让农民通过自己的组织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去奋斗,去抗争,去求生存、求强盛。正因为如此,完全可以这样讲,强调合作社的意义,就是要强调农民自己救自己。企盼多给予合作社一些发展空间,根本用意就在于千方百计地帮助农民创设切实有效的自救途径,让农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中,获得较多较大的增收空间。
农民的弱势地位,不仅来源于其特定的内部情景,同时也与其市场交往对象的强势状态直接相关。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农民只要同市场打交道,就要面对各式各样的外部市场主体。而外部市场主体,都是要赚钱、要牟利的:不论是私人资本、混合资本,还是国有资本,谁都不可能例外;而且现实情况是,这些外部市场主体的绝大部分,在资源聚集、交往规模、组织状态和市场营运等方面,对于农民而言,都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在市场交往中,它们不仅一般地说要想方设法赚农民的钱,而且要充分利用强势对弱势的特殊形势,加大赚钱的幅度和强度。不论是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还是农产品的销售、运输、贮存、加工,都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等价交换关系,而是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对农民的盘剥关系。这种盘剥,只要同农民自己举办合作社操持同类业务时的情景加以对比,便可以一目了然。正是由于这种盘剥具有无可掩饰的性质,所以在国外一百多年来的合作社思想史中,一直并不讳言同外部资本作斗争,并不讳言“减轻”、 “躲避”或者“抗衡”资本盘剥。这在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已是不争的史实。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已认同这种见解:但在我们这里,合作社的这种自我保护功能有时却被视为一种离奇的。这种认识是不正常的。因为它没有从实际出发,客观上起着为各色资本盘剥农民掩饰真相的作用,非常不利于“三农”状况的改善,不利于有效地实施各种为农民谋求增收的措施。
在蒙阴,合作社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也受到县、乡党政组织、农村党支部、村民自治组织和那里的众多干部的欢迎。欢迎的动因,在于他们从合作社的实践中找到了切实可行的发展手段:他们的经验表明,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发展过程中带有规律性的经济社会现象:认识并善待这一规律性现象,对解决当前面临的农民增收难题和今后几十年的农业工业化、农村城市化难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