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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2004
发行时间:2004-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ollective econo-mv nesearch socitv;又名上海市合作经济研究会,英文译名:Shangh cooperative economy re-search socl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包括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有志于研究发展集体(合作)经济的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从事集体(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关合作经济理论、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探讨集体(合作)经济在改革发展中的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总结交流集体(合作)经济改革和开放的经验,宏观上为政府有关部门当好参谋,微观上为集体企业、合作企业服务,促进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探索集体(合作)经济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积极参加集体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探索集体资本、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形式;

(二)调查研究集体经济改革、集体资产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建议,当参谋;

(三)办好《上海集体经济》杂志,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交流、推广集体经济经验,沟通集体经济信息;

(四)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集体经济知识,培训专业人才;

(五)参加全国和地区性集体经济研讨会,开展国际和国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  奉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中级职称。  第十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有阅取本会编印、发行的刊物和有关资料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必须交回个人会员证。

会员在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事项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2004
发行时间:200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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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ollective econo-mv nesearch socitv;又名上海市合作经济研究会,英文译名:Shangh cooperative economy re-search socl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包括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有志于研究发展集体(合作)经济的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从事集体(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关合作经济理论、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探讨集体(合作)经济在改革发展中的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总结交流集体(合作)经济改革和开放的经验,宏观上为政府有关部门当好参谋,微观上为集体企业、合作企业服务,促进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探索集体(合作)经济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积极参加集体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探索集体资本、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形式;

(二)调查研究集体经济改革、集体资产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建议,当参谋;

(三)办好《上海集体经济》杂志,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交流、推广集体经济经验,沟通集体经济信息;

(四)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集体经济知识,培训专业人才;

(五)参加全国和地区性集体经济研讨会,开展国际和国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  奉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中级职称。  第十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有阅取本会编印、发行的刊物和有关资料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必须交回个人会员证。

会员在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事项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