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企业应推行职工持股制
万典武 余厚康
职工持股制的重要作用
职工持股制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有利于充分发挥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商业劳动的服务性、琐碎性,更需要有这种利益驱动机制;(2)有利于激发职工管理企业的积极性:(3)有利于职工队伍素质的快速提高。(4)有利于促进股份公司规范化运作。
国内外商业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的实例
全世界最大的零售企业美国沃尔玛公司,就是一家员工持股企业。沃尔玛经久不衰,成就惊人,这是与其实行职工持股制分不开的:沃尔玛之所以实行员工持股制又是与它的创始人山姆·沃顿(SamWafiton)对员工持股制有深刻的认识与体会有关。山姆,沃顿认为员工是最了不起的资源-公司是一个为同一目标行动的团队,从包括董事会成员、经理人员和所有合伙人那里获得力量。公司从不把公司员工称作员工而是称为合伙人。公司增强团队精神的一个最重要的举措是实行员工持股制。通过员工持股使员工与企业建立起产权关系,使员工从产权利益上关心企业,从而使公司职工之间真正建立起合作关系。山姆认为,公司分给员工的利润越多,员工们的对公司的销售和利润增长的热情越高,贡献也越大。毕竟,零售业最重要的是零售店员与顾客之间的直接接触,销售业绩是通过员工的服务才达成的。通过建立员工持股制,一方面激发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职工不仅可以按股分得现金红利,而且通过公司历年的配股、转增股、送红股和股票升值,积累了大量财富。我国尽管目前尚无发展职工持股制的全国性规章,但有的商业企业已经迈开了步阀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湖南省最大的国有控股百货零售企业长沙友谊阿波罗公司,2000年2月进行了产权制度和劳动制度改革,把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相对控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股权多元化的企业。在总股奉中,国有股占36.25%,职工股占32.5%,总经理及公司领导层股占12.5%,社会法人股占18.75%。在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实行职工持股的基础上,推行了一系列经营管理创新,企业业绩大为提升。一年里,公司净资产增加了21.4%,每股净资产增长0.34元,每股收益达到0.45元,公司业绩如果与1000多家上市公司相比,也应算绩优股。
职工股的来源与设置
新成立股份公司时,在股权结构中,设立职工股是解决职工参股的上策;现在的问题是已上市的股份公司如何解决职工股的来源;我们认为,应根据企业股权结构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来解决。凡有国有股的企业,可以通过减持一定比例的国有股将其卖给职工:其作价可以选取以下办法:(1)以每股净资产作价;(2)以国有法入股协议转让价作价;(3)以国有法人股竞价作价。我们认为以第一种方法作价较为合理,也便于操作。原因是目前二级市场价虽然一般比每股净资产高1—2倍,但由于原始职工股和来源于国有股减持的职工股是不在二级市场流通的,因而职工并未从二级市场得到好处。由于来源于国有股减持的职工股不在二级市场流通,以这种方法减持国有股,对股市不是利空而是利好。因为实行职工持股制后,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是实质性的利好;对”三无”(无国有股、无法人股、无不流通股)企业,可由企业回购,打折卖给职工。
讨论实行企业职工持股制,不能不讨论经营者层与一般职工持股数量的差距问题。我们认为经营者层的持股量以高于一般职工10—20倍为宜,其中主要经营者可以比其他经营层人员在大一些。如果差距过大,会给企业带来消极因素,不利于充分调动一般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果差距过小,对经营者的激励与制约又起不了多大作用:目前采取对经营者层相对持大股的办法来激励和制约经营者具有现实可行性,实行年薪制和期权制目前尚不具备条件。
法规建设与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有些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完全是根据地方法规进行的。我国尚无全国性的有关发展职工持股制的法规:在我国发展职工持股制,必须有中央、地方、企业多方面的积极性,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优惠政策:
1.关于法规建设
首先对有关法规要加以修改补充。如《公司法》第147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应加上“内部职工股作为发起人股,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9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为注消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应加上“以及未增设或增加内部职工股除外”:其次,有些无助于职工持股制发展的提法和规定应予纠正。如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提法应予改正,并相应制定有关职工持股会的法规:在此类问题上的混乱.源于没有区分上市的内部职工股与不上市的内部职工股:对于我国实行股份制初期的内部职工股,公司上市三年后可以上市转让,对这种内部职工股当然要抑制,要取消。因为这对增强企业动力机制起不到什么作用,可以说只是企业对职工发一次“红包”,公司上市三年后,职工将股票一卖就什么作用不起了。
2.关于优惠政策
(1)修改有关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的国税发009号通知规定,雇员实际认购公司股票价格低于当期价格或市场价格的.在认购时必须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雇员应就执行价格与当时市场的差价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规定应予修改,增加“除雇员认购公司股票用作职工内部股外”的内容。对职工股的股息实行减收所得税的政策。这是促进职工持股制发展的举措,可收到“放水养鱼”之效,(2)职工购买内部职工股,银行应当对其实行抵押贷款,分期偿还。
(作者分别为中国商业政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业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