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有集体性。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村经济社会中的新生力量逐渐发展起来,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已成为许多农村地区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根据《商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原则,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1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