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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几点认识
发行时间:2002-04-20
网站编辑:吴志雄 毕美家
来源:研究所

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几点认识

吴志雄  毕美家

 一、什么是集体经济

 关于集体经济,有二个提法:

 一个是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 报告中提出的。他说,生产的、消费的、信贷 的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群众的集体 经济组织。”毛泽东同志这里说的合作社,其 成员都拥有自己的财产权益,是经济主体的 联合。联合起来以后,我的还是我的,你的还是你的,大家再创造一块你我共有的:如果 你我不分,取消了合作各方的主体地位,就是 合并而不是合作了。那么,什么是集体经济 呢?顾名思义,集体是个体的集合,没有个体,也就没有集体。所以集体经济组织的每 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它是建立在 个体权益基础之上的,也是经济主体的联合。 可见,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同一性。

 另一个是广泛见诸于20世纪50年代以 来的文件、词典、教科书中的定义。认为集体 经济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 济,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这个定义,排除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自己的财产权 益,否定了集体经济是经济主体的联合,从而 也就否定了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在一定条件 下的同一性;显然,它与七届二中全会的提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再一个是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 中提出的。他说:“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 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以下简称“两个联合”)。这是对几 十年来发展集体经济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深刻总结,是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理解 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断,我们认为要把 握以下几点:

 第一,谁的联合?是劳动者的联合。这 就规定了集体经济的性质,它是劳动群众的经济。正因为如此,发展集体经济,必须维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持自愿、民主、平等的 原则。

 第二,为什么联合?劳动者之所以联合, 就是因为他们有共同利益,是为了争取共同利益的联合;这个共同利益不是别的,而是 每个劳动者个体利益的延伸和扩大,是互利 互惠。

  第三,怎样联合?可以是劳动联合,也可 以是既有劳动联合又有资本联合。究竟采取何种方式,由劳动者决定。所谓劳动联合,它 一般表现为共同劳动,但共同劳动与集体经 济意义上的劳动联合决不可以等同起来。奴 隶、雇农和雇佣工人们的共同劳动形不成集体经济。集体经济意义上的劳动联合,一般 是经济主体的联合。单纯的劳动联合的集体 经济,只存在于使用简单生产工具的小规模 生产领域。随着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采取了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统 一的形式。

 综上所述,劳动者“两个联合”的集体经 济,具有四个特征:(1)每一成员都在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每一成员都拥有法定 的财产权益:(3)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 (4)形式多样。合作经济是拥有法定财产权 益的经济主体,为了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并实 行民主管理的经济,具有上述四个特征,可以说是典型的集体经济。农业的特点决定了劳 动者“两个联合”的集体经济,一般都是合作 经济。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合作经济是集 体经济的主体。当然,集体经济也有其他一些形式。

 邓小平同志多次说过,农村改革总的方 向是发展集体经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 大提出,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发展“两个联合” 的集体经济,这对于如何坚持农村改革的总 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二、集体经济受到严重扭曲的20年

 1958年,除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全国几 乎在一夜之间就成立了人民公社。在之后的 20年间,农民群众一再要求包产到户,废除 人民公社,但每一次都被压了下去。党的十 一届三中全会,使亿万农民群众包产到户的热情进发出来,犹如洪水决堤,也几乎是在一 夜之间冲垮了人民公社。

 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劳动者“两个联合” 的论断,人民公社的体制错误,主要是它在两 个方面严重扭曲了集体经济。

 第一个扭曲,缺乏个人法定财产权益的 集体所有。搞集体化和人民公社的一个出发 点是,尽快消灭土地私有制。经过农村土地改革,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从地主手里分到 了土地,农村一片喜气洋洋。但此后不久,一 些地方就出现了零星的土地兼并,这是土地 私有制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当时中央对这一情况做出了严重估计,认为这一现象的发展 必将导致农村的两极分化,使我们党失去农 民的拥护和信任,必须趁热打铁,引导农民通 过合作化走上集体化的道路。应该说,这一思路并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实际采取 了剥夺的办法。尽管土地改革实行了彻底的 均田制,但户与户之间的土地以及大牲畜等 重要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还是有区别的。我们在动员农民加入高级社时,许诺给予补偿, 但没有兑现。高级社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就 这样建立在平调农民财产的基础之上。

 第二个扭曲,排斥家庭经营。搞集体化 和人民公社的又一个出发点是,改造小生产, 发展大生产。应该说,这个出发点也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没有搞清楚什么是小生 产,什么是大生产。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 它最适宜家庭经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农业家庭经营与小生产联系在一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家庭 经营,必然要求得到社会化服务,农户等市场 主体在经营服务环节上实行联合,这样,也就 逐步实现了由小生产向大生产的转变。人民公社搞排斥农业家庭经营的集体劳动,以为 这就是大生产。岂不知,大生产的前提是专 业化、市场化,没有专业化、市场化,就没有社 会化大生产。

 人民公社是50年代“合作化运动”的产 物,但“合作化”的目的和结果,不是发展合作而是消灭合作。它既违背了农业生产的基本 规律,也违背了集体经济的基本要求,不是真 正的集体经济。

 三、集体经济发展方向得到矫正的20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五届三中全会 的20年,我国农村的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农村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 历史性的变化。这期间,靠着广大农民群众 的创造,靠着中央的正确领导,矫正了集体经 济的发展方向。这种矫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尊重农民意愿.废除人民公社,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坚持市场趋向的改革,鼓 励农民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另一方 面,用极大的努力去消除人民公社旧体制的影响。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农村改 革20年的基本经验,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决定,是农村改革与发展历史上又一次具 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决定》的内容极其丰 富,就发展集体经济而言,明确了一系列理论 和政策原则,我们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

 第一,集体经济必须建立在成员法定化 财产权益基础之上。《决定》强调,稳定完善 家庭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并要求“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 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 用权。”为赋予农民这种土地使用权,《决定》 强调,“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 农户流转。”“自愿、有偿、依法”是什么意思 呢?就是说,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不是简单的契约关系,本质上是农民作为集体土 地所有者的法定权利,是一定期限内、一定条 件下的物权,无论经营与否,农户都有收益 权。说白些,在30午内,这块地就归你了,但 不准买卖,不得毁坏。这既保证了土地的集 体所有制,防止土地兼并和两极分化,又使我 国农民40余年来第一次拥有法定的土地财 产权益,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主人。土地制 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根本,这一符合国情的 土地制度,为农业领域广泛发展“两个联合” 的集体经济,着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创造了 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第二.要着眼于推进农业的专业化、市场 化、现代化来发展集体经济。《决定》对农业 产业化经营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所谓农业产业化 经营,就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突破 “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生产、加工、 销售等环节联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很显然,农业产 业化经营组织,就是农户等市场主体在经营 服务环节上的联合。这样,我们在如何发展 集体经济问题上,就实现丁认识上的两个突破。一个是,过去讲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总是 盯着土地经营规模的大小;我国人多地少, 即使将来农业人口变为少数,农产经营的规 模也不会大。因此,老盯着这一点,不合国情:现在则把注意力重点转移到通过发展集 约化来实现规模经营上宋。二是,过去一讲 发展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只是在社区范围 内考虑问题。许多村子往往是一个比较完整的社区,发展社区集体经济是非常必要的,但 是,适应农业专业化、市场化的趋势,还应该 突破社区的限制,着眼于工农之间、城乡之间 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通过农产间的联合,农户与其他市场主体的联合,社区集体经济组 织与其他市场主体的联合,用多种途径发展 集体经济。

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几点认识
发行时间:2002-04-20
网站编辑:吴志雄 毕美家
  
来源:研究所

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几点认识

吴志雄  毕美家

 一、什么是集体经济

 关于集体经济,有二个提法:

 一个是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 报告中提出的。他说,生产的、消费的、信贷 的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群众的集体 经济组织。”毛泽东同志这里说的合作社,其 成员都拥有自己的财产权益,是经济主体的 联合。联合起来以后,我的还是我的,你的还是你的,大家再创造一块你我共有的:如果 你我不分,取消了合作各方的主体地位,就是 合并而不是合作了。那么,什么是集体经济 呢?顾名思义,集体是个体的集合,没有个体,也就没有集体。所以集体经济组织的每 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它是建立在 个体权益基础之上的,也是经济主体的联合。 可见,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同一性。

 另一个是广泛见诸于20世纪50年代以 来的文件、词典、教科书中的定义。认为集体 经济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 济,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这个定义,排除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自己的财产权 益,否定了集体经济是经济主体的联合,从而 也就否定了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在一定条件 下的同一性;显然,它与七届二中全会的提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再一个是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 中提出的。他说:“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 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以下简称“两个联合”)。这是对几 十年来发展集体经济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深刻总结,是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理解 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断,我们认为要把 握以下几点:

 第一,谁的联合?是劳动者的联合。这 就规定了集体经济的性质,它是劳动群众的经济。正因为如此,发展集体经济,必须维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持自愿、民主、平等的 原则。

 第二,为什么联合?劳动者之所以联合, 就是因为他们有共同利益,是为了争取共同利益的联合;这个共同利益不是别的,而是 每个劳动者个体利益的延伸和扩大,是互利 互惠。

  第三,怎样联合?可以是劳动联合,也可 以是既有劳动联合又有资本联合。究竟采取何种方式,由劳动者决定。所谓劳动联合,它 一般表现为共同劳动,但共同劳动与集体经 济意义上的劳动联合决不可以等同起来。奴 隶、雇农和雇佣工人们的共同劳动形不成集体经济。集体经济意义上的劳动联合,一般 是经济主体的联合。单纯的劳动联合的集体 经济,只存在于使用简单生产工具的小规模 生产领域。随着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采取了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统 一的形式。

 综上所述,劳动者“两个联合”的集体经 济,具有四个特征:(1)每一成员都在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每一成员都拥有法定 的财产权益:(3)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 (4)形式多样。合作经济是拥有法定财产权 益的经济主体,为了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并实 行民主管理的经济,具有上述四个特征,可以说是典型的集体经济。农业的特点决定了劳 动者“两个联合”的集体经济,一般都是合作 经济。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合作经济是集 体经济的主体。当然,集体经济也有其他一些形式。

 邓小平同志多次说过,农村改革总的方 向是发展集体经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 大提出,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发展“两个联合” 的集体经济,这对于如何坚持农村改革的总 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二、集体经济受到严重扭曲的20年

 1958年,除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全国几 乎在一夜之间就成立了人民公社。在之后的 20年间,农民群众一再要求包产到户,废除 人民公社,但每一次都被压了下去。党的十 一届三中全会,使亿万农民群众包产到户的热情进发出来,犹如洪水决堤,也几乎是在一 夜之间冲垮了人民公社。

 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劳动者“两个联合” 的论断,人民公社的体制错误,主要是它在两 个方面严重扭曲了集体经济。

 第一个扭曲,缺乏个人法定财产权益的 集体所有。搞集体化和人民公社的一个出发 点是,尽快消灭土地私有制。经过农村土地改革,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从地主手里分到 了土地,农村一片喜气洋洋。但此后不久,一 些地方就出现了零星的土地兼并,这是土地 私有制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当时中央对这一情况做出了严重估计,认为这一现象的发展 必将导致农村的两极分化,使我们党失去农 民的拥护和信任,必须趁热打铁,引导农民通 过合作化走上集体化的道路。应该说,这一思路并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实际采取 了剥夺的办法。尽管土地改革实行了彻底的 均田制,但户与户之间的土地以及大牲畜等 重要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还是有区别的。我们在动员农民加入高级社时,许诺给予补偿, 但没有兑现。高级社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就 这样建立在平调农民财产的基础之上。

 第二个扭曲,排斥家庭经营。搞集体化 和人民公社的又一个出发点是,改造小生产, 发展大生产。应该说,这个出发点也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没有搞清楚什么是小生 产,什么是大生产。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 它最适宜家庭经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农业家庭经营与小生产联系在一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家庭 经营,必然要求得到社会化服务,农户等市场 主体在经营服务环节上实行联合,这样,也就 逐步实现了由小生产向大生产的转变。人民公社搞排斥农业家庭经营的集体劳动,以为 这就是大生产。岂不知,大生产的前提是专 业化、市场化,没有专业化、市场化,就没有社 会化大生产。

 人民公社是50年代“合作化运动”的产 物,但“合作化”的目的和结果,不是发展合作而是消灭合作。它既违背了农业生产的基本 规律,也违背了集体经济的基本要求,不是真 正的集体经济。

 三、集体经济发展方向得到矫正的20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五届三中全会 的20年,我国农村的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农村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 历史性的变化。这期间,靠着广大农民群众 的创造,靠着中央的正确领导,矫正了集体经 济的发展方向。这种矫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尊重农民意愿.废除人民公社,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坚持市场趋向的改革,鼓 励农民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另一方 面,用极大的努力去消除人民公社旧体制的影响。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农村改 革20年的基本经验,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决定,是农村改革与发展历史上又一次具 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决定》的内容极其丰 富,就发展集体经济而言,明确了一系列理论 和政策原则,我们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

 第一,集体经济必须建立在成员法定化 财产权益基础之上。《决定》强调,稳定完善 家庭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并要求“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 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 用权。”为赋予农民这种土地使用权,《决定》 强调,“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 农户流转。”“自愿、有偿、依法”是什么意思 呢?就是说,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不是简单的契约关系,本质上是农民作为集体土 地所有者的法定权利,是一定期限内、一定条 件下的物权,无论经营与否,农户都有收益 权。说白些,在30午内,这块地就归你了,但 不准买卖,不得毁坏。这既保证了土地的集 体所有制,防止土地兼并和两极分化,又使我 国农民40余年来第一次拥有法定的土地财 产权益,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主人。土地制 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根本,这一符合国情的 土地制度,为农业领域广泛发展“两个联合” 的集体经济,着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创造了 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第二.要着眼于推进农业的专业化、市场 化、现代化来发展集体经济。《决定》对农业 产业化经营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所谓农业产业化 经营,就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突破 “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生产、加工、 销售等环节联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很显然,农业产 业化经营组织,就是农户等市场主体在经营 服务环节上的联合。这样,我们在如何发展 集体经济问题上,就实现丁认识上的两个突破。一个是,过去讲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总是 盯着土地经营规模的大小;我国人多地少, 即使将来农业人口变为少数,农产经营的规 模也不会大。因此,老盯着这一点,不合国情:现在则把注意力重点转移到通过发展集 约化来实现规模经营上宋。二是,过去一讲 发展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只是在社区范围 内考虑问题。许多村子往往是一个比较完整的社区,发展社区集体经济是非常必要的,但 是,适应农业专业化、市场化的趋势,还应该 突破社区的限制,着眼于工农之间、城乡之间 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通过农产间的联合,农户与其他市场主体的联合,社区集体经济组 织与其他市场主体的联合,用多种途径发展 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