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经济退出论”的实质是剥夺劳动者的财产权
——再评“集体经济退出论”
朱 驎 李起东
《“集退民进”是集体企业峰回路转的有效途径》(以下简称《集退),《上海集体经济》2001年第5期),赞成集体经济应该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同意《鼓吹“集体经济退出论”——对集体经济的毁灭性掠夺》(《上海集体经济》同年第3期)的观点。我们认为对此展开讨论很有必要。《集退》为了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提出“首先需要对,集体经济’这个概念进行澄清。”认为“集体经济就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部分劳动者共同共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这个概念一层含义说明不是所有劳动者都享有所有权;另一层含义说明部分劳动者也并不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在集体企业中,很大一部分资产归集体经济的最终代表者各级联社所有。”这是该文的第一个也是最根本的观点。对此我们不能不表示诧异。
第一,在集体企业中“只有部分劳动者对部分财产享有不完全的所有权”之说,不知有何根据?它是该文的立足点,的确必须予以澄清。大家知道,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所有制是指财产归谁所有的经济法律制度,集体所有制是指其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法律制度。就城镇的范围来说,宪法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这里,“劳动群众集体”当然是指在该集体中共同劳动的全部劳动者,并不是部分劳动者;“财产集体所有”当然是指全部财产的全部劳动者,并不是部分财产的不完所有权。非常明显,无论宪法还是《条例》,都没有“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即使享有所有权的部分劳动者也“不享有全部的所有权”的区分。这些对集体经济和集体企业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已经成为人们的常识。尽管它仍有模糊不清之处,但是人们无论如何都不能从中找到“只有部分劳动者对部分财产享有不完全的所有权”的根据,只能说它是一个没有理论和法律依据的随意立论。当然此说并不是该文作者的创造,早就有人提出了更为干脆彻底的主张:集体资产是公有资产,不归该企业的任何个人所有。但是,这是体现“一大二公”思想的主张,其实质是剥夺集体企业劳动者的财产权。
第二,认为联社是集体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很大一部分集体资产归集体经济的最终代表者各级联社所有”、“各级联社依法享有联社的积累的资财并且是合法的集体资财的最终代表者”),应该说是一个“创造”,但更加没有法律根据,相信绝大多数联社工作者也不会同意。《集退》对其引用的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总社章程)有严重的误解,总社队来也没有宣布过它是全国城镇集体企业财《c的所有者或代表者。该章程说的成员单位e指原手工、轻工系统参加总社的那些单位:主要是联社),而不是指所有城镇集体企业。无论是总社还是作为其成员的各级联社,“依法”都不是城镇集体企业“合法的集体资财的最终代表者或所有者”。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联社是集体企业自愿组建的联合经济组织,其财产和投资的产权归属于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并不归联社所有。据此,联社不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联社占有的资产也不归联社或联社工作者所有。联社作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它对其占有的那部分集体资产,只是所有权人(一定范围的劳动群众)的代表人或代理人,而不是最终产权的所有权人。不幸的是,现在相当一部分不规范联社已经在理论上和法律上背离了它们的职责,超越了它们的权限。它们以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自居,在它们经营困难的时候,就以种种理由去平调集体企业的资产。
第三,“要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集体经济,所谓集体就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或组织形成的团体,这个团体出资组成的企业就可以称为集体经济企业(以下简称新集体),为什么一定要‘人人有份’才叫集体经济企业呢?”这里又有一个常识性概念需要澄清:“集体经济”不能分拆成“集体”和“经济”两个词语,不与“经济”联结在一起的“集体”,不是经济学的概念。“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或组织形成的团体”,也许可以称为“集体”,但它不具有劳动联合体的含义,不能等同于“集体经济”中的“集体”。团体出资组成的集体经济企业”或所谓“新集体”是什么组织呢?是合伙企业?是私营企业?还是社会团体?似乎都可以,但只要不是依照集体经济法律法规组建的工商企业,就不能认定其为集体企业,不能归于集体经济的范畴。我们讨论的集体企业是专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组建的企业,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性。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当然都是该集体企业范围内的劳动者人人有份的。《条例》第四条(一)规定:除了外来投资的以外,该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不言而喻,说集体企业的财产对组成该企业的劳动者来说不是“人人有份”,没有根据。至于所谓“新集体经济”,在党的十五大闭幕不久,就已经有学者提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是“新型集体经济”,是劳动者民有、民治、民享的经济,就更加是‘人人有份’的人。从以上三点可知,《集退》赞成“集体经济退出论”的根本理由概念混乱,不能成立。那么它的其余理由呢?同样也是如此。为了把问题说清楚,我们按照它的顺序,择其要者逐一分析。
“民营化”问题。我们在反对“集体经济退出论”的文章中,反对“民营化是集体企业的出路”的观点,并且指出,他们所谓的民营实即私营。所以如此说,是因为许多持有此论的人们嘴上说民营,他们实际上心里想的和手上千的其实是私营,他们所谓的“民营化”实质上是私有化。吴家骏教授关于民营问题的论述是正确的,我们完全赞同。吴教授在该文中把所有制形式同经营方式是严格分开的。据此,从所有制上来说,集体企业的产权归劳动者所有,劳动者是民不是官,集体所有制不是国家所有制,更不是私人所有制,而从经营方式上来说,集体企业本来就是民营化的,不是国营的,不存在民营化的问题。国有企业在经营方式上民营化,其产权仍然归属于国家,而所谓“集体企业民营化”却是将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产权转化为私人或少数人所有了。可见“集体企业民营化”只是一个幌子,一个具有欺骗性的障眼法,实质是剥夺劳动者的财产权。对此当然必须坚决反对。把所有制和经营方式这两个不同概念混淆起来的恰恰是《集退》,因为它讲的是改变经营方式,实际做的却是改变所有权归属。“资产重组”问题。《集退》描叙了许多集体企业的经营困难和劳动者的艰难处境,对此我们探表同情。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坚定不移地反对“集体经济退出论”——彻底剥夺劳动者创造的早巳被子调得所剩无几的集体资产,毁灭他们赖以生存和求得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市场经济中,由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组建的集体企业凭什么求得生存和发展呢?除了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外,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进行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提高经营效率,也是一条出路。但是,谁才具有对集体资产进行重组的主体资格?毫无疑问,除了产权的主人,谁也没有这个资格,联社也没有资格,除非所有者授权。对此我们已经指出过,这里就不再说了。需要再论的是.<集退》说:“集体经济退出中分流职工是建立在确保老职工老有所养,大病有统筹和失业保险的基础上进行的,充分保障了职工的生存权。与此同时,职工退出后与新集体经济组织在用工上还享有双向选择权”。的确,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包括集体职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难道可以就因此剥夺他们原本拥有的财产吗?他们原本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难道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他们就只能是受雇佣的劳动者而不能是所有者了吗?就业选择权能够代替财产的所有权吗?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和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者地位相同吗?答案不言自明。”
三败俱伤”问题<集退》指出,集体企业目前存在许多严重困难,“如果这些问题任其下去,那么作为集体企业投资主体——联社(?)就要花大量的精力、财力和物力去排解企业的矛盾,承担着无限的经济责任。亏损企业员工吃饭、看病、就业都一一要向联社伸手,存在着:靠联社、吃联社,最终消灭联社。长此以往,将是职工、企业、联社‘三败具伤’。”这的确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在有些地方已经相当严重,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密切注意,稳妥地予以解决。走出困境的出路只能是深化改革。怎样改革呢?有些地方例如上海市的徐汇区,已经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上海集体经济》2咖年第4期有介绍),值得学习借鉴。无论怎样改革,都必须尊重劳动者的财产权,以剥夺劳动者的财产权来解决联社面临的困难,其最终结果只能是联社彻底丧失其存在的必要性。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集体企业又哪里还有什么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
“集退民进”的优越性问题。《集退》认为:“集退民进”后的新集体就是老集体产权流动后形成的。产权流动不等于资产流失。‘集退民进’后,集体资产归属于联社,只是资产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分散的物资(质)形态转变成较为集中的货币形态或其他形态,资产的变现能力、资产的质量都得到了提高。”并且认定,“产权流动后形成的新企业具有”产权明确等优越性。这是不对的。在市场经济中,产权流动对任何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可能都是需要的,但这种流动是等价有偿的,而“集退民进”式的流动是有偿的吗?否,是无偿剥夺。集体资产被剥夺当然不同于“流失”,但却是彻底丧失。在这种情况下侈谈什么“提高资产质量”、“避免集体资产流失”还有什么意义呢?“集退民进”后形成的“新企业产权关系最为明确,消除了产权的模糊性。”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集体企业的确存在着产权模糊的严重问题,这是它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致命弱点。但是,用剥夺原有集体企业的财产而形成的新企业的产权主体是谁?如果仍是“劳动群众集体”,那应另当别论,但是白纸黑字写得明白:归属于联社。联社是“劳动群众集体”吗?前面说过,联社是集体企业自愿组建的联合经济组织,不是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人,即使对由它占有的那部分集体资产来说,也不过是所有权人的代理人。代理人变成了所有权人,如果不说是“侵占者”,那至少也应说是篡权者了。也许作者会辩解说:联社是为集体企业劳动群众谋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但是这也徒劳无益,因为劳动者已经被·买断工龄”扫地出门了,劳动群众共同劳动的经济组织已经被瓦解、被解散了,那里还有什么“劳动群众集体”?作者“认为要解决(集体企业的)这些问题,是彻底最有效的办法恰恰是集体产权人格化。”这是不错的。想必产权归属于联社后就可以“产权人格化”了,那么他们都是些什么人呢?作者没有明说,但肯定不是已经被“买断工龄”失去集体职工身份的原有劳动者:这样的优越性对谁有益,不言而喻,但肯定对失去财产的劳动者无益。
经济布局问题。我们在反对“集体经济退出论”的文章中认为,“诚然”,现在许多集体企业处境艰难,但这并不是集体经济布局不合理造成的。”《集退》对此提出反诘:“众所周知,大多数处于困境中的国有企业恰是这一原因造成的,难道‘二全民.’的集体经济具有超强的‘免疫能力’能独善其身?”这是使人啼笑皆非的一问。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是因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而“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不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所以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不起主导作用,因而不存在提高其控制力问题,因而也不存在布局“分布过宽”的问题。要求集体经济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去,它能退到哪里去呢?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是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集体经济能进去吗?除此之外,市场就只剩下一般竞争性行业了,要求集体经济从此退出,无异于要求集体经济退出市场,这难道不是毁灭它又能是什么呢?我们曾说过《集退》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除了上面已经分析过的以外,还有“集体资产归属于联社,只是资产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作为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联社”,“实施集退民进,企业法人就具有完全的资产所有权”,联社“在自愿、有偿的条件下发展成为类似于日本的经济组合或欧美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等。对此恐怕还应该说,它还存在逻辑混乱。
对该文多次提到的集体经济改革问题,必须指出,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和“集体经济退出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前者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后者的实质是剥夺劳动者的财产权,不能混为一谈。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到现在,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改革集体经济重建合作制,劳动者的财产权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根本区别,简略地说就在于:合作制以确认劳动者的财产权为前提,集体制以不承认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权为先决。集体经济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必需;集体经济是合作经济的历史扭曲,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历史本源;集体经济是合作经济的异化,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回归。以与市场经济相匹配是合作制来改革改造改组并最终取代与计划经济相匹配的集体制,是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必然。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从集体经济到合作经济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全国2800多万集体企业劳动者能够保有他们辛勤劳动创造的近3000亿元资产,而不至于成为各类惯于平调集体资产的侵权者们“最后的晚餐”,那么他们走合作制道路就不再是白手起家,这个过程将会大大加速。
最后,再说一句:集体经济要改革,但不能“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