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论探讨
编者按 《鼓吹“集体经济退出论”——对集体经济的毁灭性掠夺》在本刊今年第3期刊
登后,引起反响:对该文的观点,有人赞成,有人反对。现将反对该文观点的旷集退民进”
是集体企业峰回路转的有效途径》一文刊登予下。
在集体经济领域,怎样正确理解、贯彻党的十五后四中全会决定的“有进有退,有所为
有所不为”的方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集体经济应不应退出现有一般性竞争领域,
退到哪里去,集体企业和联社怎样进行改革等,涉及到一系列理论、政策问题,关系到集
体经济的生存和发展。为推动广大读者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本刊从这一期起,开辟“理
论探讨”专栏,欢迎踊跃赐稿。
“集退民进”是集体企业峰回路转的有效途径
王志良 任俊国
通读《上海集体经济》2001年第3期上刊登的《鼓吹“集体经济退出论”——对集体
经济的毁灭性掠夺》(以下简称《毁灭》)一文,我们认为{毁灭)缺乏对集体经济退出的深人
研究,是对多种经营方式的棒杀,并有断章取义之嫌和理解上的误区。
首先需要对“集体经济”这个概念进行澄清。所谓集体经济就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
属于部分劳动者共同共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这个概念一层含义说明不是
所有劳动者都享有所有权;另一层含义说明部分劳动者也并不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在集
体企业中,很大一部分资产归集体企业的最终代表者各级联社所有。纵观《毁灭》全文表
述的意思:集体企业就是所有职工享有集体资产的全部所有权。这是对集体经济形成历
史的误解。我们认为要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集体经济,所谓集体就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
人或组织形成的企业,这个企业就可以称为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新集体),为什么一定要
“人人有份”才叫集体经济企业呢?
1997年,紧跟十五大,全国轻工集体企业召开了第五届职代会,通过了《总社章程》。
《总社章程》第七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总社积累属总社资财;总社及其成员
单位资财受国家法律保护,总社及其成员单位对其享有全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总社及其成员单位依法享有法人资格。既然各级联社是总社的
成员单位,又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各级联社就依法享有联社积累的资财并且是合法的集体
资财的最终代表者,是劳动群众共同共有的最终体现。既然联社对其享有的资产具有全
部处分的权利,那么在联社指导下进行的“集退民进”就具有合法性。因此集体资产退出
后归属于联社,并非如《毁灭》所讲的是:资产剥夺”,为某些不合法的组织或个人所得。至
于在集体资产退出过程中出现的侵占等行为是个人的经济犯罪行为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健
全所致,与“退出”本身无必然的内在联系。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还必须澄清“民营化”这个概念。著名经济学家吴家骏认为:民
营化不是私有化,民营是经营形态问题,而私有是经济形态问题,是不同的范畴。也就是
说,采取民营经营方式的企业还可以是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的范畴。{毁灭》一文把民营
等同于私有,混淆了概念。
在对“集体经济”和“民营化”概念正确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毁灭》一文还有一些
认识和理解上的误区。
“提前退休”是国家劳动部门对特种行业和特殊工种制定的对策,是为减轻企业负担
和保护劳动者权利而依法制定的,根本不是象《毁灭》一文所说是强制行为。
“进再就业中心”也不是集体经济退出的分流行为,建立“再就业中心”是整个国家在
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时制定的一个阶段性措施,并非是集体资产退出过程引发的强制性
的措施。
《毁灭》从十五大报告中得出的结论是:报告只讲了国有经济可以退出,于是就断定
集体经济不能退出。我们认为,十五大报告是高屋建瓴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是国有资产
的代表,主体有权决定资产如何运作。而集体企业同样由其产权主体决定其产权的调
整、重组和处置。国有资产可以退出竞争性领域,集体资产为什么不能?
《毁灭》说“许多集体企业处境困难,但并不是集体经济布局不合理造成的。”众所周
知,大多数处于困境中的国有企业恰是这一原因造成的,难道“二全民”的集体经济具有
超强的“免疫能力”能独善其身?这故且不论。(毁灭》还说集体企业“没有生产经营自
主权”,“有的资产屡遭平调”。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最彻底最有效的办法恰恰是集
体产权人格化。集体企业推进产权改革,实施集退民进,企业法人就具有完全的资产所
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只要不违法经营.谁也不可能干涉其经营和平调
其资产。
《毁灭》认为集体经济退出“无异于剥夺了集体企业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
对“集进民退”过程不了解得出的不正确结论。集体经济退出中分流职工是建立在确保
老职工老有所养,大病有统筹和失业保险的基础上进行的,充分保障了职工的生存权。
与此同时,职工退出后与新集体经济组织在用工上还享有双向选择权,给了职工更大的
发展空间,与新企业建立起进退自如的新型劳动关系。新的就业方式将提高职工的竞争
意识和劳动生产率,这不是我们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所期望的吗?
综上所述,《毁灭》虽然认为老集体企业需要进行改制转制,但又给老集体企业的改
制转制套上一个“老框框”,不得“越雷池一步”。这不是与江总书记“思考得更深一些,
眼光更宽一些,要求更高一些,锐意开拓,不断前进”的要求相背离吗?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企业体制改革力度,打好
体制改革的攻坚战,推动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经济布局和结构。各级政府也相应
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要求中小企业(包括集体企业)进行深层次体制改革。
在前几年,集体企业也进行了多种形式的体制改革,诸如股份合作制、老企业公司制
改造等等,但由于改革的不彻底性,大多改制企业收效甚微,有的仅仅是穿新鞋走老路。
这种改革的结局,是与集体企业长期的“二全民”模式分不开的,共同共有的集体经济体制
是“人人有份”,却又“人人不管”,造成集体企业技术素质与经济素质急剧下降:生产场所
破陋、设备落后、人才流失,逐步丧失了集体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集体企业由于在产权上
具有模糊性,“为谁干”不清楚,企业决策层和经营层缺乏动力;机制上只讲能者多劳,不讲
能者多得,用工机制死水一潭,有用人才进不来,富余人员出不去。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
地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生产能力放空,职工缺乏危机感,最终人人吃集体资产的
“大锅饭”。前几年翻牌改为公司制后,由于人人持股和集体控大股,结果反而从“分配大
锅饭”走到了“资产大锅饭。”
再看集体经济近几年来的经营状况,一部分企业连续多年亏损,并不断有新的亏损
企业冒出来了。到目前为止,大部分企业都处在困境中,并存在着大量的不实、不良资产
和潜在水分,对职工的负债数额巨大。继续维持这种陈旧的经济模式,我们可以断言:这
类企业的死亡是必然的。集体经济生产动脉硬化,造血功能丧失,职工的根本利益无法保
障。这些问题不从体制上突破,可以说是难以改观的。如果这些问题任其下去,那么作
为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联社就要花大量的精力、财力和物力去排解企业的矛盾,承担
着无限的经济责任。亏损企业员工吃饭、看病、就业都一一要向联社伸手,存在着靠联
社、吃联社,最终消灭联社。长此以往,将是职工、企业、联社“三败俱伤”。因此,只有通
过深层次体制改革,走民营化经营的道路,才能使集体经济解困出围,走上一条健康发展
的道路。况且,民营化经营在广东、浙江等省有许多成功的典范,为什么我们还要墨守成
规呢?广东CDP增长之快,主要取决于广东的改革跑在全国之前。广东的改革之所以搞
得轰轰烈烈,主要取决于省领导“三个不要”的正确思想,即对改革不要争论、不要评论、
不要下结论。
其实,党的十五大以来,国家鼓励产权流动,“集退民进”后的新集体就是老集体产权
流动后形成的。产权流动不等于资产流失,“集退民进”后,集体资产归属于联社,只是资
产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分散的物资形态转变成较为集中的货币形态或其他形
态,资产的变现能力,资产的质量都得到了提高。况且,产权流动后形成的新企业具有如
下优越性:
一是新企业产权关系最为明确,消除了产权的模糊性。在体制得到创新的同时,机
制也得到了创新,产权主体有了完全的用工、用人权,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和企业自
身的需要来调整经营战略方针,建设高效的组织机构。
二是形成了最有效的激励和监督——产权激励和产权监督。产权归谁所有,谁的生
产经营积极性、主动性就最大,就会通过长远的规划去进行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人才
引进、开拓和巩固市场;就会不断加强职工培训、增加职工收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以此
提高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产权所有者之间形成的监督也最为彻底、最为完善,其自觉性
和参与性也最高。有了这种产权激励和产权监督,就可有效避免企业资产流失,确保企业
向资产保值增值的方向发展。
三是新企业发展壮大后,反过来就会吸收更多的社会劳动力,缴纳更多的税金,为社
会的稳定和繁荣作出更多贡献。
四是在新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将逐步创造出有利于社会资源流向自己企业
外部环境。
集体经济资产退出归属到联社后,联社不是“侵占者”,而是代表者。联社将利用集
体资产为职工、集体和社会谋取更多的利益:一是用于企业体制改革中分离出来的富余职
工,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其劳动技能,扶持其创业致富,保障其生存和发展权;二是用于
寻找新的投资方向,投资组建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现代企业或投资高新技术
项目,继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与此同时,联社在新的形势下也应转变成一个新型的经济
组织,逐步与国际接轨,在自愿、有偿的条件下发展成为类似于日本的经济组合或欧美的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积极开发自身功能,为各类新集体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法
律、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咨询、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