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权交易市场
规范并发展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思考
杨建国 郭兴旺
规范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活动,堵塞产权交易中的漏洞,防止国有、集体
及其它经济成份的资产流失,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使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走上健康发
展的道路,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在国家相关法律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局先期制定的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参考各省市出台的产权交易工作的政策、规定,加快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交易法),或者由国务院先期出台(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条例)。
待《实施条例》实行一段时间后,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根本上扭转我国产权产易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无法可循,无章可依的混乱局面。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的产权没有实施股份化,其资产未能以
股票或股权证的形式反映出来,所以产权交易活动就体现出相当的复杂性。产权交易合
同不同于一般性质的买卖合同。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产权交易合同属于不能及时清结的、
其标的物和主要条款须由交易各方特别约定的一种合同。一项产权交易合同的签订牵涉
到企业的房屋、土地、机械设备、产成品、原材料等实物形态的资产;牵涉到企业名称、商
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牵涉到企业的债权、债务、税费负担;牵涉到离退休
职工和在职职工的安置方式等方方面面的条款。但目前国家尚未从合同性质与合同格式
上予以规范。
关于企业产权交易工作,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国有产权
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
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外,各地在产权交易实践中能够参照的仅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1994年第159号令<国有企业财产监督
管理条例》以及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资局发布的与国有产权交
易相关的几个文件。由于时间相距久远,各部、委、局所发的文件各有侧重,使各地的产
权交易工作没有统一有效的法律、规章可循。各地出台的产权交易方面的规定,虽然能使
一个地方的产权交易工作相对规范,但因各地规定不一且又受地域限制,跨地区的产权
交易活动又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制约。由于前些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产权交易方面的文
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既不包括国有行政、事业单位,又不包括集体企业和其它
经济成份的经济组织,其适应范围远远不能满足于目前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二、各级地方政府应从具体的产权交易活动中退出而仅从宏观上给予指导,以充分
发挥产权交易机构的中介作用,让各种经济成份的产权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
行交易。
根据我国产权制度的现状,在产权交易市场或机构成立初期,由政府出面制定各种
政策、法规,培育、扶持产权交易市场是完全必要的,但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政府的
角色比较特殊,却不宜直接参与或者干涉产权交易活动。因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的问题
目前尚未很好解决,政府在国有资产权交易活动中扮演着政策制定者和资产所有权者的
双重角色,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个企业的产权是否出让,甚至按什么价格出
让需要批准;在企业中出让时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需要受到什么限制需要政府制定;
对受让方的审查有些地方政府也要出面过问;个别地方政府的一把手或者主管领导,甚
至直接插手产权交易活动,并擅自突破国家和地方的文件规定强制企业签订不平等条约
的现象也时有所闻,其中的腐败行为屡屡发生。这些都与地方政府参与具体的产权交易
活动和干涉产权交易活动有直接关系。
三、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自己的企业性
质,业务范围,经营和管理机制及运行模式重新定位。
我们认为,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强,和中国加人町。后国外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进
入,国内产权交易机构的重新定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定位为依法设立、以产权交易的市场需求为基础,在国家产
业政策和政府的宏观指导下,为各种经济成份的经济组织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经济
组织。
(二)产权交易机构的经济性质应向股份制的方向发展,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进行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具有独
立的法人地位,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应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
行机制。其发展方向应定位在具有资产、技术评估、财务审计、招标投标、竞价拍卖、权证
上柜交易、网上撮合成交、电子汇兑结算、企业经营管理策划等功能的股份制的中介服务
机构上。
(三)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应从目前主要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提供服务扩大为为
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及股份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
企业等各种经济成份的经济组织,提供包括整体和部分产权,非上市公司股权,企业租
赁、兼并、破产、终结时的产权转让和贷款抵押、担保、抵税、扣押、罚没物品、企业闲置资产转让,以及为客户提供产权信息,企业改组、改制的总体策划,企业经营管理策划,产
权纠纷咨询,组织各类资产评估、拍卖等各类业务提供优质、高效、规范、快捷的中介服务。
四、在区域联合的基础上构筑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大市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社会的形成,产权交易已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构筑全国
统一的产权交易大市场的条件基本成熟。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已经从产
权信息交流与发布上建立了必要的联系。但离构筑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大市场尚有不少工
作要做。
目前,在因特网上有不少产权交易机构对产权交易信息采取封闭型的有偿检索的方
式。在上网检索时,分为会员人口和非会员人口。进入非会员人口后只能看到不完全的
产权信息,较为完整的产权信息仅在会员之间流动。这种方式制约了产权信息向全社会
扩散以最大范围地寻求客户的目的,致使大多数有产权购卖意向的客户被拒之门外。这
种做法对促进产权信息的交流和产权交易活动的开展无疑是有害的。其次,各地产权交
易机构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委托办理产权交易的相关事宜,加强产权交易机构
之间的共同协作,最大限度的节约费用并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再次,在各省市组建产
权交易机构行业协会,并在各大区或各经济区域建立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然后逐步形成
全国性的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