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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如何发展中小企业
发行时间:1997-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日本如何发展中小企业

    一、制订专门法律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日本一向非常重视利用法律手段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在融资上的困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1950年公布《中小企业信用保护法》,1953年公布并实施《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1958年7月公布并立即实施《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为了阻止大企业凭借其优势侵犯中小企业的利益,又先后制订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事业机会保护法》、《防止中小企业倒闭共济法》、《振兴中小零售商业法》、《振兴中小企业承包法》。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技术进步,制订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投资育成股份公司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援助法》。通过这些立法,确保了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得以落实。

    二、在金融、财政方面支持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的信用地位与社会地位,使它们不能像大企业那样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或债券集资,向商业银行贷款也受到歧视,在筹措资本、集资方面困难重重,鉴于此,日本当局采取了一系列金融措施,解决中小企业在资金融通上的困难。日本设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等。在《促进中小企业振兴基金法》中,规定由国家承担设立中小企业工商行会、环境卫生共用设施等所需资金以及合理化经营的资金补助金。

    在大企业,职工除了工资,还可享受到廉价住房及其他福利。中小企业限于财力,再加上其雇佣人员流动性大,则不会有大企业那样高的内部福利水平。为此,日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使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劣势得以一定的弥补。1954年对普通雇佣劳动者实行厚生年金制度,1961年建立了以自营业者及自由者为对象的国民年金制度,六十年代初期实现了全民享受年金。

    在财政方面,有对中小企业的多种税收优惠。如规定,年利润低于769美元的企业不纳税;年利润低于62万美元,利润税按28%的税率缴纳。利润额较大的中型企业,则按37.5%的税率纳税。

    三、行政管理和民间组织管理相结合

    早在1948年,日本经济还处于二战后的混乱时期,通产省就成立了“中小企业厅”,各都、道、府、县也相应设立了中小企业科或工商科。60年代初,在总理府下设立了“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作为总理大臣的咨询机构。日本的中小企业遍布城乡,涉及各行业,如果单靠政府部门,很难管理。因此,成立了日本中小企业的民间经济组织——日本工商会议

所(简称日商会)。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计划、具体政策,均由该组织来办;而相应的政府部门则只进行必要的行政指导,通过和日商会保持密切联系将其置于自己的管辖之下。日商会充分发挥了民间的积极性,协同政府实现“自我管理”,其在日本地方政界、地方行政都具有不可轻视的影响。

    四、承包制度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承包制度是现代日本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大公司向小企业订购产品和零部件的体制,本来是在第一次大战后,大公司利用中小企业的低工资,以降低产品成本为主要目的形成的。此外,在经济萧条时期,大公司靠减少订购,压低产品的订购价格,牺牲小企业利益维持生存。后来,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竞争激烈迫使大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因此承包企业提供的产品或零件质量如何,就直接影响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时候,承包企业和大企业之间从战前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变成了一种同舟共济关系,双方互相获利。为此,大企业不惜花费大量精力和财力向承包企业提供生产、管理技术,促使中小企业的设备向专用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从而使分工体系的整体生产效率得以提高,产品质量得以保证。

    五、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生产技术现代化

    在促进中小企业实现生产技术现代化过程中,日本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置了近200个直接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立试验研究机构和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的中心指导机构,如工业指导所、工业技术中心等,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情报,进行技术咨询或到现场针对实际情况,研究生产技术的改进,同时还采取各种形式为中小企业培养大批优秀人才。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日本建立了设备现代化资金贷款制度和设备租赁制度。设备现代化资金贷款制度是指国家和都、道、府、县各拨出同额款项归入都道府县的特别会计,对中小企业为购置现代化设备所需价款的半数进行无息贷款,偿还期限为五年,贷款对象以拥有职工100人以下者为主。设备租赁制度是以拥有职工20人以下的小规模企业为主要对象,由政府出资建立设备租赁机关(全国共有46个),它们根据这些小规模企业的申请购进所需的机器设备,然后租赁给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一年、半年、每月分期支付租赁费(即设备的价款)期限不超过四年半。(苏摘)

日本如何发展中小企业
发行时间:1997-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日本如何发展中小企业

    一、制订专门法律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日本一向非常重视利用法律手段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在融资上的困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1950年公布《中小企业信用保护法》,1953年公布并实施《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1958年7月公布并立即实施《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为了阻止大企业凭借其优势侵犯中小企业的利益,又先后制订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事业机会保护法》、《防止中小企业倒闭共济法》、《振兴中小零售商业法》、《振兴中小企业承包法》。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技术进步,制订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投资育成股份公司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援助法》。通过这些立法,确保了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得以落实。

    二、在金融、财政方面支持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的信用地位与社会地位,使它们不能像大企业那样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或债券集资,向商业银行贷款也受到歧视,在筹措资本、集资方面困难重重,鉴于此,日本当局采取了一系列金融措施,解决中小企业在资金融通上的困难。日本设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等。在《促进中小企业振兴基金法》中,规定由国家承担设立中小企业工商行会、环境卫生共用设施等所需资金以及合理化经营的资金补助金。

    在大企业,职工除了工资,还可享受到廉价住房及其他福利。中小企业限于财力,再加上其雇佣人员流动性大,则不会有大企业那样高的内部福利水平。为此,日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使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劣势得以一定的弥补。1954年对普通雇佣劳动者实行厚生年金制度,1961年建立了以自营业者及自由者为对象的国民年金制度,六十年代初期实现了全民享受年金。

    在财政方面,有对中小企业的多种税收优惠。如规定,年利润低于769美元的企业不纳税;年利润低于62万美元,利润税按28%的税率缴纳。利润额较大的中型企业,则按37.5%的税率纳税。

    三、行政管理和民间组织管理相结合

    早在1948年,日本经济还处于二战后的混乱时期,通产省就成立了“中小企业厅”,各都、道、府、县也相应设立了中小企业科或工商科。60年代初,在总理府下设立了“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作为总理大臣的咨询机构。日本的中小企业遍布城乡,涉及各行业,如果单靠政府部门,很难管理。因此,成立了日本中小企业的民间经济组织——日本工商会议

所(简称日商会)。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计划、具体政策,均由该组织来办;而相应的政府部门则只进行必要的行政指导,通过和日商会保持密切联系将其置于自己的管辖之下。日商会充分发挥了民间的积极性,协同政府实现“自我管理”,其在日本地方政界、地方行政都具有不可轻视的影响。

    四、承包制度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承包制度是现代日本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大公司向小企业订购产品和零部件的体制,本来是在第一次大战后,大公司利用中小企业的低工资,以降低产品成本为主要目的形成的。此外,在经济萧条时期,大公司靠减少订购,压低产品的订购价格,牺牲小企业利益维持生存。后来,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竞争激烈迫使大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因此承包企业提供的产品或零件质量如何,就直接影响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时候,承包企业和大企业之间从战前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变成了一种同舟共济关系,双方互相获利。为此,大企业不惜花费大量精力和财力向承包企业提供生产、管理技术,促使中小企业的设备向专用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从而使分工体系的整体生产效率得以提高,产品质量得以保证。

    五、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生产技术现代化

    在促进中小企业实现生产技术现代化过程中,日本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置了近200个直接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立试验研究机构和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的中心指导机构,如工业指导所、工业技术中心等,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情报,进行技术咨询或到现场针对实际情况,研究生产技术的改进,同时还采取各种形式为中小企业培养大批优秀人才。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日本建立了设备现代化资金贷款制度和设备租赁制度。设备现代化资金贷款制度是指国家和都、道、府、县各拨出同额款项归入都道府县的特别会计,对中小企业为购置现代化设备所需价款的半数进行无息贷款,偿还期限为五年,贷款对象以拥有职工100人以下者为主。设备租赁制度是以拥有职工20人以下的小规模企业为主要对象,由政府出资建立设备租赁机关(全国共有46个),它们根据这些小规模企业的申请购进所需的机器设备,然后租赁给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一年、半年、每月分期支付租赁费(即设备的价款)期限不超过四年半。(苏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