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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研讨会在莫干山举行
发行时间:1995-10-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

管理办法》研讨会在莫干山举行

1995年8月15日至18日,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在莫干山召开了《上海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研讨会。出席研究会的有研究会成员单位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负责同志共60余人。副会长钱璞主持大会,市体改委张立民同志就《办法》起草的背景,指导思想和要点向大会作了介绍。起草成员葛修禄就起草《办法》的几个难点发了言。会议采取大、中、小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既保证了与会者对《办法》充分发表意见,又集思广益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探讨,效果较好。

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管理问题,是与会者都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尤其在市级行政部门改革的新形势下,更引起人们的关注。与会同志认为,市政府把这个问题列入1995年政府法规计划,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这次会前,研究会曾于7月13日召开了小型座谈会,对《办法》初稿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这次研讨会讨论的是修改后的第二稿。这次讨论会的目的是系统地学习、研究《办法》,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大家的意见,以便作进一步的修改。与会同志在分组的讨论会上,边学习边讨论,认为《办法》第二稿是写得比较好的,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在此基础上,各小组还是逐条逐句研究,拿出一份修改稿。

17日下午分两大组进行专题讨论,讨论内容:一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权益问题;二是市属集体企业在撤局后的管理问题。对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许多同志认为,结合上海城市改造,把不宜在市中心地区内的集体企业迁到郊区去,是企业利用级差收入求得生存和发展的一个极好机会。大家根据《办法》规定提出两点意见:一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集体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有的有土地使用证,有的没有使用证,有的甚至连谁持有土地使用证也无法查清,因此,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要从历史形成的实际出发,不能光凭是否持有使用证办事。二是使用权转让的权益问题,《办法》提出“归集体所有”。但“归集体所有”的概念比较模糊,既可理解“集体企业所有”,也可理解“联合经济组织所有”。与会同志认为还是明确一点好,应写明“归集体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共有(或共享)”。至于各占多大比例,则根据各自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对于市属集体企业撤局后的管理问题,与会者迫切希望市政府领导引起重视,给予适当解决。同志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时过五年,上海市至今还没有明确市政府由哪个部门为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这些年来,市属集体企业由各行政局管理,但在市政府就找不到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无法形成全市一个“声音”。现在市属各工业局都改变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原代行政府管理集体企业的职能将随之消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又不宜代行管理集体资产,于是就出现了国家对市属集体企业管理的“真空”。与会同志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为了推进上海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集体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主体地位的作用,建立或确定全市统一的城镇集体经济指导部门和集体资产确认机构是十分必要的。有的同志提出要充分发挥现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联社)的积极作用。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是该范围内集体资产的代表,要维护集体资产不被平调,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使之保值增值。

(俞官潮)

《上海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研讨会在莫干山举行
发行时间:1995-10-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

管理办法》研讨会在莫干山举行

1995年8月15日至18日,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在莫干山召开了《上海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研讨会。出席研究会的有研究会成员单位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负责同志共60余人。副会长钱璞主持大会,市体改委张立民同志就《办法》起草的背景,指导思想和要点向大会作了介绍。起草成员葛修禄就起草《办法》的几个难点发了言。会议采取大、中、小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既保证了与会者对《办法》充分发表意见,又集思广益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探讨,效果较好。

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管理问题,是与会者都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尤其在市级行政部门改革的新形势下,更引起人们的关注。与会同志认为,市政府把这个问题列入1995年政府法规计划,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这次会前,研究会曾于7月13日召开了小型座谈会,对《办法》初稿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这次研讨会讨论的是修改后的第二稿。这次讨论会的目的是系统地学习、研究《办法》,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大家的意见,以便作进一步的修改。与会同志在分组的讨论会上,边学习边讨论,认为《办法》第二稿是写得比较好的,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在此基础上,各小组还是逐条逐句研究,拿出一份修改稿。

17日下午分两大组进行专题讨论,讨论内容:一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权益问题;二是市属集体企业在撤局后的管理问题。对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许多同志认为,结合上海城市改造,把不宜在市中心地区内的集体企业迁到郊区去,是企业利用级差收入求得生存和发展的一个极好机会。大家根据《办法》规定提出两点意见:一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集体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有的有土地使用证,有的没有使用证,有的甚至连谁持有土地使用证也无法查清,因此,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要从历史形成的实际出发,不能光凭是否持有使用证办事。二是使用权转让的权益问题,《办法》提出“归集体所有”。但“归集体所有”的概念比较模糊,既可理解“集体企业所有”,也可理解“联合经济组织所有”。与会同志认为还是明确一点好,应写明“归集体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共有(或共享)”。至于各占多大比例,则根据各自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对于市属集体企业撤局后的管理问题,与会者迫切希望市政府领导引起重视,给予适当解决。同志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时过五年,上海市至今还没有明确市政府由哪个部门为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这些年来,市属集体企业由各行政局管理,但在市政府就找不到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无法形成全市一个“声音”。现在市属各工业局都改变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原代行政府管理集体企业的职能将随之消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又不宜代行管理集体资产,于是就出现了国家对市属集体企业管理的“真空”。与会同志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为了推进上海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集体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主体地位的作用,建立或确定全市统一的城镇集体经济指导部门和集体资产确认机构是十分必要的。有的同志提出要充分发挥现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联社)的积极作用。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是该范围内集体资产的代表,要维护集体资产不被平调,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使之保值增值。

(俞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