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本文论述制订《合作社法》,以法引导,广泛发展合作经济、增加就业、帮助弱势群体脱贫致富,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并介绍了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制订《合作社法》,促进合作经济蓬勃发展的情况,文章对我国如何迅速制订《合作社法》、加快合作经济发展提出了十一条具体建议,可供大家探讨。
制订《合作社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郑良芳
我国拥有13亿人口,约有10亿弱势群体(其中农民工、小手工业者和小商贩约7.2亿人,城镇职工和失业者约1.23亿人,学生2.04亿人),有1.5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存在着合作经济巨大的发展空间。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形势下,这个庞大的弱势群体通过何种组织形式才能最有效地创造生产性就业、征服贫困和实现社会和谐?从全球来看,许多国家政府接受罗虚戴尔消费合作社原则,制订了《合作社法》,提倡发展合作经济,让广大弱势群体,通过互助合作提高收入水平,实现改善生活走向共同富裕。
我国是拥有10亿弱势群体的大国,“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合作经济没有发展起来,应该说是一个历史悲剧…,跟咱们认为所有制的形式越大越公越好这个极左思想有关”(吴晓灵,1996年)。根据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的成功经验,我国各级政府必须要给广大城乡弱势群体以组织各种合作社的结社权、自主地广泛发展各类合作社组织,通过互助合作、增强其求生存的能力。
而今,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讲话中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六次峰会上,胡锦涛主席表示:就业事关国计民生…,要以增长促就业,以就业稳增长。笔者经过长期研究后认为,我国建国后,由于受极左思想影响,使合作经济没能发展起来,极为不利于广大弱势群体通过互助合作提高生活水平。为了弥补合作经济未能发展起来这个历史悲剧,笔者建议:在今年是联合国国际合作社年的有利国际环境形势下,我国立法部门应抓紧起草制订《合作社法》,因为2007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能指导农民如何办好合作社,而对众多弱势群体办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信用合作社、食品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幼儿合作社、托老合作社等是无指导作用和法律保护作用的,通过制订《合作社法》,促进广泛发展合作经济,增加就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这应成为当前的一件利民的大事!
一、境外制订《合作社法》,引导合作经济蓬勃发展的情况
境外众多西方国家和有关地区政府通过制订《合作社法》,促进合作经济发展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
德国《合作社法》于1867年在普鲁士生效,当时规定合作社实行无限责任,这一规定在德国合作运动创始阶段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将社员的全部财产作为对合作社债权人负责的资金来源,年轻的合作社才能提高信誉。但这一规定阻碍了资本密集的合作社,象住宅合作社的成立。为此,新《合作社法》于1889年通过,允许成立实行有限责任制的合作社。德国《合作社法》的制定,促进了各类合作社的蓬勃发展。据1984年底公布的资料,发展的各类合作社总数达10288个,成员总数达1400万人,合作的渗透度(即社员人数)几乎占到了总人口的23%,合作社种类包括商品和加工各类合作社3033个,各类服务合作社1354个,地区合作社53个,地方商业与服务合作社846个,合作金融3724个,住宅合作社1188个,具有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住宅合作社提供住宅占总数的10%,对德国的住宅建筑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1960年消费者合作社达272个,成员260万人。
法国早在1847年就颁布了合作社有关法律,以后又陆续作了修订完善。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合作经济不断向各个领域拓展,市场占有份额不断扩大,在农产品和食品销售额中,合作社均占50%以上。目前,全法农业合作社年营业额1650亿欧元,收购额占全国粮油的75%,餐用葡萄酒的60%,鲜奶的47%,羊奶奶酪生产占61%,牛肉生产38%,猪肉生产89%,羊肉生产49%;在法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中,合作社占出口谷物的45%,鲜果80%,家禽40%。合作社已成为广大农户与全球化大市场联系的桥梁,法国众多弱势群体通过合作组织,实现了合作互助致富,走上了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简称《农协法》)于1947年制订,日本农协的口号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句话的前半句是说农协运动的基础是互助与合作,后半句的意思是:对农协社员来讲,农协经营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所有社员提供最大限度的服务。日本的合作社,以农业协同组合和生活协同组合(消费合作社,以下简称生协)为代表,此外还有渔业协同组合、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森林组合、信用组合等等。截止2000年,日本各种协同组合职工人数为26.96万人,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既可以实现就业,又可以帮助弱势群体实现脱贫致富。
1949年国民党政府接管台湾后,改组日本殖民者构建的合作社组织系统,把民国政府1934年公布的《合作社法》及其配套法规移植台湾地区,指导台湾地区合作事业的整体发展。经过长期的制度完善和时间考验,合作社已经成为推动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台湾的农业非常发达,农会是推动台湾农业发展的农村组织。台湾的农会能够办金融、推广技术、促进销售、维护农民权益。农会设有理事会、监事会、总干事,下设信贷部、技术推广部、会务部、产品营销部、加工厂等。农信部是台湾农会核心部分,台湾农村一直是农会办信用社,一个乡农会办一个乡农村信用社,也是农信部。每个乡的贷款规模,一般在20亿到100亿新台币,贷款利率2.5到4之间,存款利率是1.9。农信部的利息收益很大,用来推广技术、营销、加工农产品、支持农业策略联盟的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提供了农会组织所需的运作成本,可以说没有农信部就没有农会。而且,台湾农民的土地、房子都可以在农信部作抵押。现在台湾农民1甲地,大概15亩,可以贷款900万台币。农会有一个土地估价的职能部门,而不需由政府部门来估价。台湾农业技术推广主要靠农会,按照农会统一标准去组织生产销售,农产品销售靠农会的营销部门。
二、对我国制订《合作社法》和广泛发展合作经济的建议
(一)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指示,我国立法部门应尽快制订《合作社法》。而今,世界各国都制订了《合作社法》,对此,我国处于后进状态。我们应急起直追,尽快弥补合作经济未能发展起来这个历史悲剧。我们可借鉴各国《合作社法》的内容,明确规定合作社建立的条件、合作社的经营目标和经营原则、合作社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国家财税、金融部门对发展合作社的优惠政策措施等,以保障合作社的权益和健康发展。应该说,而今制订《合作社法》并非一件难事,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主席刘少奇同志起草的《合作社法》和原中华民国政府1934年颁布的《合作社法》的基础上,加以适当修改即可颁布之。而关键在于我们对制订《合作社法》,是否高度重视。
(二)制订《合作社法》,是扶持弱势群体发展合作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最有效措施。《合作社法》是引导广大弱势群体举办各类合作社的法律武器,给弱势群体举办合作社应有的法律保障地位。从世界各国来看,都是通过制订《合作社法》,引导弱势群体广泛举办了众多各类合作社,通过互助合作,实现了增产增收,而改善了生活。从世界各国看,各类合作社组织是世界各国农民最普遍、最受欢迎的组织方式。象美国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美国的农场主80%以上都自愿参加了合作社,由合作社营销的奶制品的市场份额占85%,谷物和花生占到42%以上。美国100个最大的合作社均自办有加工和销售产品的公司,1995年全部利润中,返还给社员的占71%,其他公共积累、股本分红等占21%。我国办农业合作社达到改善民生的实例也众多,比如2010年2月,山西山阴县周庄镇郑庄村主任曹玉柱等人商讨成立村级粮食规模经营合作社,这个动议得到了山西省刘维佳副省长的重视,带领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的科技人员到该村考察调研,对这个动议给予了肯定并进行了指导。2010年3月由村主任曹玉桂等8人发起,注册成立了“山阴县正泰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户数227户,占到有地农户的90.8%,土地4430亩,占到80.55%。在农业科技人员配合下,—年大见成效。2010年秋季测产,入社的2230亩水浇地玉米进行统一管理,亩产量高达800公斤,比往年增产了近—倍,3000亩粮食平均亩产增加50%以上,规模效益得到了有效实现,农民的生活得到了大改善。由此可见,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科技推广的载体,要想增产粮食就要靠发展农业合作社!
(三)今年是联合国发布的国际合作社年,在这样有利的形势下,理应将制订《合作社法》摆上立法部门的议事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建国63周年,但至今尚未制订《合作社法》,这应该说是件憾事。没有《合作社法》,是无法引导广大弱势群体走上兴办各类合作社,通过互助合作,实现共同脱贫致富之路的。今年是联合国的国际合作社年,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将组织开展一系列的纪念和庆祝活动,普及合作社知识,宣传合作社价值,扩大合作社影响。笔者认为,应将这个庄重的庆祝活动,具体落实到制订《合作社法》上来,以尽快弥补我国合作经济未能发展起来这个历史悲剧,这是对国际合作社年的最好最有意义的纪念,我国亿万弱势群体将会由衷地感到高兴和拥护!
(四)财政金融部门要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大力帮助广大弱势群体举办各类合作社(比如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托儿托老合作社等等),实现增加就业、通过优质服务,增加收入,实现脱贫致富。由于财政金融是扶持经济发展强有力的两个轮子,肩负着光荣的历史使命,是实现胡锦涛总书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指示有力的手段和杠杆工具。财税部门也可象国外那样,对合作经济采取免税、采取补贴等诸多优惠政策,有力扶持合作经济发展。特别是从2006年开始,财政部专门安排2000多万资金在安徽、宁夏、重庆、四川、山东等14个省区28个县每县5个村改革扶贫模式,试验性推广仪陇互助合作组织的做法。以财政扶贫资金“铺底”(一般为20万元),吸纳村民自有资金参与,在一些县建立发展扶贫互助资金组织,实行“民管、民借、民用、民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机制,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金融部门同样可采取信贷优惠扶持政策,上市筹资、发行集合债券等措施,有效扶持合作经济较快发展。因为只有广大弱势群体通过发展合作经济,实现了相互互助,实现了增产增收,实现了社会和谐和稳定,财政金融也才能稳定发展。
(五)制订《合作社法》,通过发展合作经济,可大大增加就业人数,缓解我国就业压力,实现社会和谐。我国制订《合作社法》后,成立的各类合作社如能达到日本那样的发展水平,那么,在各类合作社任职就业的职工就可达到292.5万人,这就可大大缓解我国就业压力,大批大学毕业生就可走上发展合作社光彩事业就业!
(六)制订《合作社法》,发展合作经济,可有效帮助弱势群体实现脱贫致富。日本各类协同组合非常发达,对农户产前产后产供销服务、农业科技等服务非常周到,使日本农民实现了脱贫致富。有一次,笔者在同日本协力银行(系日本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次业务交流中,笔者向对方提出:“日本农村还有多少贫困人口?”对方回答说:“日本农村没有贫困人口,日本农民比城市居民富裕”。这个回答使我感到甚为吃惊!看来,这应归功于日本农协这个合作组织。而我国尚有1.5亿人生活尚处在国际贫困线以下。为此,我国必须要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合作经济的成功经验,尽快制订《合作社法》,发展合作经济,帮助弱势群体早日脱贫致富。
(七)我国商业部门和总工会等系统必须要把发展城乡消费合作社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以平抑市场消费品价格,减轻消费者的负担。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大量引进了国外超市巨头,这些超市巨头通过向供应商滥收费用、压低进货价格等合法和非法竞争手段挤压,迫使我国150家超市倒闭,退出了零售市场。这些超市巨头追逐盈利最大化为其经营唯一目标,采取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赚取我国消费者的有限收入,一筒10元左右的薯片至少3元被超市赚走,最终受伤害的还是消费者。为此,帮助弱势群体发展消费合作社,是降低消费费用开支、与跨国超市展开竞争的有效手段。因为弱势群体组织的消费合作社,是千方百计为社员提供优质服务为其经营唯一目标,它所经营的消费品价格肯定比超市为低。比如沈阳606研究所工会,经常到市场批发些日用品卖给职工,价钱比商店零售价便宜20-30%,而且还免去了讨价、还价等麻烦事。天津市总工会于1994年9月开始试办职工消费合作社,主要经营生活必需品,消售价格比市场价格平均低15-30%。如果我国城乡消费合作社能得到较快发展,它的销售额能占到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20%,即是21697亿元。按能给弱势群体节省20%开支计算即是4300多亿元,也即是说使城乡弱势群体可以多购买消费品4300多亿元。这个大帐将能鼓舞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和有关部门下决心领导所辖地区加快发展城乡消费合作社。
(八)我国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并明确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目前,银监会把农村信用社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农村信用合作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空白和短扳。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事关亿万农民的生计,从某种意义上说,今天重新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建设,是在完成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未能完成的任务,是补历史的课。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实现农民致富的靠山,需要银监会和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的领导,监督它防范经营风险,帮助它从农村金融机构获得批发贷款,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农民办的资金互助合作社是新生事物,是弱势群体的金融互助组织,对其缺乏必要的固定资产,财政等部门应进行必要的拨款扶持,这是十分必要的。
(九)我国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弱势群体发展房地产合作社,增加房地产供给,以平抑房价。德国住宅合作社发达,住宅合作社提供住宅占总数的10%,对德国的住宅建筑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我国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果也能象德国那样,扶持住宅合作社能较快发展,住宅合作社提供住宅占总数的10%,必将对降低房价起到良好作用,同时能使住房合作社成员获得价低质优的住房。因为住房合作社的经营目标是为社员提供价低质优的住房,而不是追逐盈利最大化。
(十)我国农业部门应切实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导。而今,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数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统一购进农业生产资料,统一利用农业高科技、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进行农产品加工和营销,其经营成果远比个体承包户能实现增产和增加收入。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规模才实现48.43万家,入社农户387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5.5%。还有85%的农户尚未能加入合作社,稳妥地发展专业合作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需要农业部门十多万干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竭尽全力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领导好、发展好,这是切实关系到粮食等农产品能否增产和农民能否早日实现小康的大问题。
(十一)适应合作经济发展高潮的到来,我国各大学应闻风而动,赶快举办合作社学院或合作经济系,为国家培养大量举办合作社的合格人才。恩格斯在《致奥古斯特*倍倍尔》信中指出,在由资本主义经济“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列宁在《合作社》一文中指出:“合作制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既然国家政权操在工人阶级手中,既然全部生产资料又属于这个国家政权,我们要解决的任务的确只有居民的合作化了”。我国建国后,由于“左”的影响,导致合作经济发展走了一段歪路。各大专院校也取消了合作社学院或合作经济系。但自2006年底,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在此法的指引鼓舞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蓬勃的发展势头。闻风而动的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宣告成立,填补了我国合作社高等教育的空白!而帮助成立合作社学院的是日本共产党员、日本东京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日本合作经济学会原会长、国际合作社联盟原执行委员、起草委员白石正彦教授。这一重要育人信息和这位不要报酬远涉重洋来到我国帮助筹建合作社学院的白石正彦教授无私奉献精神对我国教育界和一些名牌大学会有所激励和触动的!培养国家建设人才是教育部门的职责,教育部门是国家建设的先行产业。但而今,我国城乡合作经济已出现了发展的良好势头,而发展合作经济的管理人才和经营人才却出现了奇缺现象!多少事从来急、只争朝夕!可是,我国的教育部门和北大、清华、人大、中财大、中国农业等一些名牌大学对此还熟视无睹、按兵不动,还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恢复合作经济系或合作社学院,难道还在等待国家下达指令?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长达19年,那种计划经济靠上级批文才能办事的传统思维是不是需要赶快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