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在集体企业中扩大试行股份合作制
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八个部门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联合颁发了沪体改委(94)第162号《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了深入贯彻《决定》精神和具体执行《若干意见》,加快集体企业的改革步伐,在回顾总结近三年来上海二轻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础上,就扩大推行股份合作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近三年来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简要回顾
自从1992年5月上海长江刻字厂在全市首家试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以来,上海二轻系统迄今共批准股份合作制企业29户。其中,由老集体企业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11户,占老集体企业总数的6%;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17户,主要是企业为安置富余劳动力而兴办的第三产业,也有一些是集体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后组建的新企业;由原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1户。
两年多来,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运转情况良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后,初步理顺了企业的产权关系,既恢复和发展了原集体企业固有的性质和特点,又确立和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某些特征;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凝聚力,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经营者进一步树立了民主管理意识,企业建立和完善了自我约束机制;生产快速发展,效益明显提高,集体经济实力增强,职工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
但是,从总体上看,上海二轻系统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面不广、量不大、发展步伐不快。影响股份合作制改革扩大推广的主要原因:
一是改革政策不配套。1992年,上海市体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沪体改(92)第38号文《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并同时出台了沪体改办(92)第43号文《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曾规定了一些鼓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优惠政策。但随着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以及新税制的出台,这些优惠政策自然取消;而新的优惠政策,虽经反复研究,却迟迟未能出台。改革政策上的不连续、不完善、不配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二是个人入股风险大。由于底子薄、基础差、历史包袱重、技术装备落后、产品结构老化等多种因素,目前大部份集体企业生产发展迟缓、经济效益低下,处于困境之中。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如无政策扶持,职工投资回报率很低,缺乏积极性。
三是资产关系尚不清晰。一方面在联社和企业之间,目前两级联社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平均达到52%),加上部份企业资产不实,改革时如按帐面资产计算,企业资产所占比例过小;另一方面在企业和职工之间,集体企业的历年积累是几代职工辛勤劳动的结晶,改制后作为企业资产共有共享,但对在职职工来说这部分资产的受益不能直接享受到。在上述两方面,如不能使产权关系进一步清晰,难以调动企业和职工改制的积极性。
四是发展不平衡。一方面是优势企业和劣势企业、富裕企业和困难企业之间不平衡,前一类企业的积极性高,改制工作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后一类企业疲于应付眼前的困难和矛盾,顾不上改制改革,而恰恰是这类企业,更需要通过改制改革摆脱困境、发展振兴;另一方面是公司(专业联社)之间不平衡,领导重视、工作抓得紧的公司改制工作发展较快,有的公司则行动迟缓,甚至迄今没有搞成一户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加快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步伐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新型企业制度,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实行股份合作制对于明晰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恢复和发展集体企业的性质特征,改革和转换集体企业的经营机制,搞活集体企业,壮大集体经济,具有较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上海二轻必须加快推进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步伐。目前改革的重点要放在老集体企业改制上。各级领导应当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高度,来认识扩大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局(市联社)和公司(专业联社)领导要亲自动手,抓好试点。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举办各类学习班、培训班,宣传股份合作制的优越性,介绍有关政策和做法,推动和帮助企业改制。要及时总结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指导面上改革。每个公司(专业联社)都要选择一至两户企业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在面上推开。
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股份合作制按资产持有区分可以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企业资本由联社股、企业股(职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三种股份构成;二是由职工出资置换联社资产,使企业中只有企业股(职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三是完全由职工投资建立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真正由全体职工共同投资、共同拥有的新型企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今后也可能出现其他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但不管采用哪一种形式,都要鼓励职工多以现金投入认股,增加职工的持股比重,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
为了加快在集体企业中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步伐,从上海二轻的实际出发,拟在上海二轻系统内部实行一些有利于企业改制的措施和办法:
1.评估资产,挤干“水份”。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前要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扣除债务、坏帐,产成品损失等不实因素,挤干“水份”,真实反映企业现有净资产的价值,合理确定两级联社和企业所占的资产份额。
2.调整股本结构。为了调动企业改制的积极性,两级联社在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高于20%至25%。低于这一比例的,按实计股提息分红;高于这一比例的,超过的部分一般可转作借贷资金,在一定时期内低息有偿留给企业使用。
3.扶持困难企业改制。目前处于微利、亏损困境中的集体企业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联社股在二至三年内只保留股权、不参于提息分红及其他受益(未经评估的无形资产、存量资产等调整后的额外收益不在此列),让利于企业和职工,支持企业改制。享受本条优惠的企业原则上不能并享第二条。待企业经营状况改善、重新审定各股股值后,企业可再提出调整股本结构的申请。
4.明确企业资产归属。属于职工集体所有的企业资产和历年积累,按照“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原则作进一步明晰。“共同共有”部分建立职工持股会进行管理,股息及分红所得主要用于兴办一些集体福利事业、建立各种基金等。“按份共有”部分根据职工的工龄、岗位、贡献大小和持股多寡等因素返还到职工名下,作为职工分红的依据。
5.鼓励置换两级联社资产。允许一部分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状况较好的集体企业置换联社资产。在经评估后确定的净资产上,扣除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支农和下岗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后,合理确定联社资产的置换价格。置换出的联社资金不立即收回,在一定时期内部分或全部低息贷给企业使用。
6.企业骨干可持有较大股份。为了让经营者和企业骨干在企业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允许占职工总数15%左右的企业骨干,可以拥用30%左右的股份,使其能在企业决策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分配上合理拉开差距,允许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五至八倍。
7.允许职工个人股在企业内部转让。职工出资认购的个人股允许在企业内部转让。一般情况下不可退股,但遇特殊情况,如职工死亡、非本人因素调离企业等,应允许其按上年年末评定的股值退股,以减少职工投资的后顾之忧。
8.积极争取各方扶持企业改制。目前,全市尚无统一的优惠扶持政策;集体企业的财税关系又分散在各区、县。局(市联社)和公司(专业联社)要与企业一起、以企业为主,积极主动地争取有关区、县的财政、税务、土地、房产、工商、银行等综合部门的支持,对企业改制实行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使企业的改制工作得以比较顺利地进行。同时,要积极向上反映,争取尽快、尽早地制定颁发全市统一的优惠扶持政策。
9.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在改制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进行资产评估、起草章程、酝酿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人选等等。实行改制以后,还要抓紧制定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速发展的规划,进一步建立、巩固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等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
上述九条作为对市体改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若干意见》的细化和补充,在全局(市联社)范围内与《若干意见》同时贯彻执行。
三、需要进一步组织探索的几个问题
股份合作制是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特点,是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崭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吸收了股份制形式,兼有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制度。作为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推行股份合作制无论是外部环境和条件、内部体制和机制,都需要做大量的深化完善工作。
1.关于建立改制企业的风险储备金问题。试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难免会有些企业遭遇挫折。在目前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通过探索建立改制企业风险储备金的办法,解决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和待业职工的短期生活救济金,为做好改革失败、陷入困境的企业的稳定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2.关于改制企业与联社的关系问题。
大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联社有股权关系,一部分置换联社资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联社已经脱离了资产关系。后一类企业如果愿意继续留在联社,与联社的关系如何确定,是否要继续缴纳管理费等等,都要作出探讨研究。
3.企业内部体制问题。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企业形态,不能照搬套用原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套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应当按照股份制企业的要求,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等新型管理体制。企业的分配制度、干部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等,也要摸索形成一套新的办法。
上海市第二轻工业局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