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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发行时间:1998-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家制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办法》就合伙企业的设

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

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

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2.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

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合伙企业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

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文件,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

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3.合伙企业变更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

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终止。

    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1.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

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2.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3.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

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五、合伙企业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1.合伙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进行审

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2.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并且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应将营业

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

照。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

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六、合伙企业法律责任

    1.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

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

销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 ,逾期仍不办理,处2000元以下罚款。

    4.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不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傀瞒

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5.合伙企业解散井清算结束后,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合伙企业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7.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8.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

    9.合伙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10.承租、承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

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1.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制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发行时间:1998-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家制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办法》就合伙企业的设

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

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

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2.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

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合伙企业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

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文件,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

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3.合伙企业变更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

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终止。

    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1.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

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2.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3.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

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五、合伙企业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1.合伙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进行审

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2.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并且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应将营业

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

照。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

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六、合伙企业法律责任

    1.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

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

销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 ,逾期仍不办理,处2000元以下罚款。

    4.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不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傀瞒

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5.合伙企业解散井清算结束后,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合伙企业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7.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8.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

    9.合伙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10.承租、承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

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1.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