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税收财务处理问答
在组织实施和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税收、财务
处理方面的问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8)15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
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税收、财务处理审批权限如何规定?
答:按照现行的税收、财务制度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
补等的处理,各级税务部门都有相应的审批权限。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是否照此审批权
限执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清产核资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限于清产核资工作中适用。其他税收、财务的审批权
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问:“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问题如何处理?
答;1.“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未改变企业性质的,应
按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执行清产核资中的有关税收、财务规定。
2.“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有
关问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对于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包括所得税减免)、税前还贷
和以税还贷的金额,属于199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可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设置“减
免税基金”科目单独进行反映、管理;属于199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可按规定作为盈
余公积金处理。(2)企业按规定明确为个人资产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税。
问:各项资产损失、挂帐损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清产核资财务处理规定,对各项资产损失和挂帐净损失(冲抵资产盘盈后的
余额)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二是冲减所有者权益;三是列作递延资
产。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列入当期损益,
2.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无力列损益的,可核销权益,即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
3.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既无力列损益,又无权益可冲的,可暂列作为递延资产留
待以后年度逐步处理· ,
问: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答: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不
能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也不能计提折旧。清理核实后,没有入帐的要及时入帐,并作为固定
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问: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如何处理?
答: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酌
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问;库存商品(产品)损失如何处理?
答:对于进价高于市场价的库存商品(产品),必须按照随销售随处理的规定执行,商
品(产品)在没有实现销售时,损失还没有体现前,不能作为损失入当期损益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