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如何界定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产权界定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最近财政部清产
核资办公室就人们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
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二、集体企业的劳动积累如何界定产权? 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所称的“劳动
积累”是指以个人入股为主的合作制集体企业,按企业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从经营
积累中提取的体现职工合作劳动所作贡献并用于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权益。
对劳动积累的界定要从“尊重历史和维护集体经济利益”出发,在具体界定工作中,
凡是集体企业章程中已有规定或实际上企业已提取了劳动积累,投资者没有不同意见的,
将已提取的劳动积累界定为集体资产;以劳动联合和个人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企业,必
须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劳动积累或公共积累,并界定为集体资产。
三、集体企业内的“个人股金”应如何界定产权?
对集体企业内“个人股金”的界定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对共同承担企业风险、规范的个人股本,要贯彻“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进行界定,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2.对不完全承担企业风险的较特殊的个人股金,如供销社、信用社中的一些企业在
章程申明确规定“入股、退股自由,保息分红”等,在清产核资中主要是把原始投入搞清,在国家没有明确有关政策以前,其积累暂不量化给个人;对那些已经量化给个人的,国家没
有明确有关政策以前,可暂界定为集体资产;
3.对一时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四、集体企业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应如何界定产权?
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按以下办法界定:
1.集体企业在开办时,凡当事方与集体企业明确了投资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和
无偿转让的,在集体企业界定产权时,属投资关系的,资产及其收益的产权应归属当事方
所有;属于债权关系、租赁关系或无偿转让的,这类资产及其收益应当归集体企业劳动
者集体所有,其债权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集体企业在开办时,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对投入资金与集体企业没有约定任
何民事关系的,这类资产的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3.集体企业以担保贷款取得的资金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若国有担保单位确
实承担了担保连带责任的,担保单位可转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但若集体企业已还清全
部款项,借贷担保关系已结束的,该贷款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五、集体企业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应如何界定产权?
集体企业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类资金,如提取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提留的职
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以及生产发展基金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六、集体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应如何界定产权?
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
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按以下办法界定:
1.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即以各投资者投入
资产占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乘以享受优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来确
定产权。
七、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人应如何界定产权?
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入(包括各级财政给集体企业的各项拨款、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投入的技改资金等)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八、国有企业举办集体企业投人的资金、实物等应如何界定产权?
集体企业在创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投入的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等,已
有约定的(含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批准的界定结果),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应按约定
办理;当时没有约定的,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如集体企业已通过交占用费、租金等形式将原有投入全部归还国有企业的,其资
产及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所有。
2.如集体企业无力偿还,经界定明确其性质属国有的,应本着“尊重历史和有利于集
体经济发展”的原则,继续留在集体企业使用。
3.对于为安排职工子女就业或安置富余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无偿投入劳服
企业或民政福利等企业的扶持性资金(资产),可界定为集体资产。
九、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从集体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应如何界定产权?
对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从集体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国家已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主要是
取之于集体企业,用之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用管理费的结余资金进行再投入
所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集体所有。
(摘自《经济日报~199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