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活中小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和信
用社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把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高
到一个新水平。
具体指导意见如下:
一、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各商业银行都要成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职
能部门,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配备必要的人员,完善对中小企业的
金融服务功能。中国民生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把城市中小企业作为主要
支持对象;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保证农业信贷投入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乡镇企业
的支持。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根
据资金供给能力,适当增加对在本行(社)开户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
社要落实好对乡镇企业的新增信贷;工、中、建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要调整信贷结构,
增加对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
极吸收存款,做好资金调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能力。对投向合理而资金暂时有
困难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予以支持。
三、调整信贷投人,突出支持重点,在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时,各商业银行和
信用社应重点支持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和能还本付息的中小企
业;扶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
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方向发展,要在符合市场需要的
前提下,注意发挥各地的资源和技术优势;要注意扶持中西部中小企业的发展。把加速中
西部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与带动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同时,要严格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政策,防止出现新的“小而全”、不合理
重复建设、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和资源浪费、环境污染。
四、积极支持再就业工程。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吸纳下岗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中
的作用,商业银行要按照“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要求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通过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再就业工程。对积极吸纳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经
济实体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五、加强配套服务。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
提供结算、汇总、转帐和财务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对符
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积极开展银行承兑和票据贴现业务;要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和信用
社的信息优势和便利条件,为企业提供多种信息咨询服务。要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
的办法,满足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六、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转变观念,克服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畏
难情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有关银行在加强信贷管理、集中信贷审批权
限的同时,要保证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及时得到满足;要大力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增
强信贷人员的服务技能,改进信贷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办事效率,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
间;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为给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
入创造必要条件,银行要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积极沟通,采取有效措施,运用企业互保、
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筹资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难
问题。同时,要简化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手续,严格制止乱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合理确
定抵押登记和公证期限。
八、注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要按照《商
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发放贷款并进行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资产的风险
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信贷自主权。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规
范中小企业改制工作,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银行债务;各商业银
行和信用社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清理金融资产,实行新的贷款分类工
作,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归类,全面弄清中小企业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和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要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
特点大力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提高信贷人员的自律意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贷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有效保证中小企业的贷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