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主要是由本市集体所有制工业合作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和有志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研究的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组成的社会学术团体,是上海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开革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关合作经济理论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结合集体经济具体情况,开展学术研究,探讨集体工业在改革、发展中的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按照合作制原则兴办经济实体,宏观上当好参谋,微观上为企业服务。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1.组织会员积极参加集体工业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作贡献;
2.调查研究集体工业经济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路子,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建议、当参谋;
3.办好《上海集体工业》杂志,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探讨集体经济理论,交流、推广集体工业企业经验,沟通集体经济信息;
4.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集体经济知识,培训专业人才;
5.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的实际情况,兴办各种类型的第三产业,开辟财源,为会员提供服务;
6.参加全国和地区性集体经济理论研讨会,开展国际和国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7.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承认本会章程的本市集体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或类似经济组织,自愿参加者,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有志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研究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教育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参与协商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
2.参加本会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3.阅取本会编印、发行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按时缴纳会费;
3.承担本会有关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会员资格的解除
1.个人会员资格的解除。凡触犯刑律,被判处刑事处分的,取消其会员资格;违背本会章程,经教育无效,予以除名。
2.团体会员的解除。单位撤消或被兼并等实际已不存在的团体会员,作自行退会;不执行本会章程和有关决议,经劝说无效的,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任务是讨论审议会务,修改章程,协商产生理事会理事。
第九条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团体会员的代表和个人会员中协商产生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当提前或延迟。会议主要任务:审议上年度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讨论决定下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务收支预算。
在理事会成员中协商产生常务理事和正副会长,有会长提名决定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会长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为了有利于工作开展,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第十二条本会办事机构暂设秘书处、学术部、培训部、经济开发部和编辑部。秘书处负责组织、财务、会务工作;学术部负责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培训部负责教学和专业培训;经济开发部负责经济开发和管理;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上海集体工业》杂志。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学术研究、培训、咨询、信息等活动。
第十四条本会终止时应报上海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经批准后办理终止手续。终止时要建立财产清理小组,确定剩余财物的处置办法。人员基本上从那里来回那里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会费收入;
2.经济实体上缴的经费;
3.出版发行刊物,举办培训等活动的收入;
4.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事项的资助收入;
5.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会执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本会兴办的第三产业,应按规定向本会上缴有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同。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