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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93)
发行时间:1993-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合作经济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COOPERATIVE ECONOMICS。缩写(CSC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研究合作经济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通过实际调查和理论研究,探讨合作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经济形式和合作经营方式,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发挥咨询作用,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努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合作经济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宣传教育工作者之间在研究工作上的联系和协作,推动合作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二)开展学术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促进研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三)组织培训工作,为发展合作经济事业培养人才;

(四)开展同国际合作经济界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五)编辑出版有关合作经济的书报刊物和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赞成本学会章程的合作经济社团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学术研究组织,提出申请,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赞成本学会章程,热心合作经济研究,有较高的理论基础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学会秘书长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学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三)有权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四)可以优先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享受本学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有退出本学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供调查研究成果;

(四)关心本学会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本学会的章程;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讨论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任期四年。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学会的具体工作计划;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组工作。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具体行使理事会职责的执行机构,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由正副会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本学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负责处理本学会的日常工作,下设秘书处和其他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咨询服务和培训活动的收入;

(五)本学会的其它收入。

第十六条  对本学会的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力求勤俭节约,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报民政部注销登记以后方为有效。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93)
发行时间:1993-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合作经济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COOPERATIVE ECONOMICS。缩写(CSC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研究合作经济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通过实际调查和理论研究,探讨合作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经济形式和合作经营方式,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发挥咨询作用,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努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合作经济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宣传教育工作者之间在研究工作上的联系和协作,推动合作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二)开展学术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促进研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三)组织培训工作,为发展合作经济事业培养人才;

(四)开展同国际合作经济界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五)编辑出版有关合作经济的书报刊物和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赞成本学会章程的合作经济社团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学术研究组织,提出申请,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赞成本学会章程,热心合作经济研究,有较高的理论基础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学会秘书长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学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三)有权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四)可以优先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享受本学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有退出本学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供调查研究成果;

(四)关心本学会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本学会的章程;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讨论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任期四年。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学会的具体工作计划;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组工作。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具体行使理事会职责的执行机构,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由正副会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本学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负责处理本学会的日常工作,下设秘书处和其他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咨询服务和培训活动的收入;

(五)本学会的其它收入。

第十六条  对本学会的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力求勤俭节约,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报民政部注销登记以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