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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概念和集体企业产权的基本特征
发行时间:1991-12-20
网站编辑:唐宗焜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和改革讲座第五讲

产权概念和集体企业产权的基本特征

唐  宗  焜

一、产权和所有制

产权,即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和。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物权是权利主体支配作为权利客体的标的物,并取得由这种支配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债权人)所拥有的要求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偿还义务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版权)和发明权或发现权等所含的财产权利。

综合诸种产权的一般内涵,我们可以概括地说,产权是依法律界定并受法律保护的主体对实现其经济利益的客体的支配权利。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第一,产权是主体对客体的支配权利,该主体有权拒斥妨碍其行使该支配权利的任何侵权行为。第二,作为产权客体的是能为产权主体实现或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因而产权本质上是经济权利。第三,产权可以交易或转让,但是这种交易或转让只能受产权主体的意志支配,通过契约关系来实现。第四,产权主体的财产受法律确认和保护,不受侵犯,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其侵占、盗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没有依法制裁诸如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保障,事实上也就不成其为产权。

按照上述理解,产权就是一个外延相当广泛的概念,既涵盖物质资料再生产领域,也涵盖其他一切有财产存在的领域。

企业产权属于物质资料再生产领域的产权。本文以下论述集体企业产权将仅限于这个意义上的产权。

物质资料再生产领域的产权是物质资料再生产领域的经济关系(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经济关系的核心是所有制关系,因而产权也就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形式,或者说是所有制关系的受法律保障的实现形式。

所有制是产权的基础,产权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二者关系不可颠倒,同时对物质资料再生产的顺利运行又缺一不可。它们的这种关系就是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法权关系又反映和维护经济关系。

所有制是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直接生产者(劳动者)相互结合的社会形式。这个社会形式就是生产资料和直接生产者结合的特定方式所形成的人与人的社会生产关系。这种结合的社会形式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所谓归根结底,意思就是说,并不是现实存在的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同现实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但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终究会为同它相适应从而能促进它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开辟道路。

产权能从法律上反映和维护已经确立的一定形式的所有制,也能保护和促进正在成长的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新的所有制,但是产权本身并不能创造新的所有制,所以说产权的基础是所有制。就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今天在界定产权时需要注意的是,界定产权的前提是理顺所有制本身的关系。产权界定本身不能代替所有制关系的理顺,若所有制关系不理顺而去界定产权,就可能使产权不是变得明晰,而是更模糊,以致扭曲。

但是,产权对所有制的维护和发展又是不可缺少的。尽管一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终究会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顽强地开辟道路,但若没有同它相应的边界清晰的产权的保护,它在现实中也难免屡受侵犯或破坏,不得不在坎坷扭曲中成长,从而使社会以生产力发展遭受障碍甚至破坏的形式付出沉重的代价。所以,在理顺所有制关系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产权和建立有效运行的产权制度,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完全必要的。

所有制不单纯是生产资料的归属,产权也不单纯是财产所有权。

所有制包含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它意味着对劳动从而对劳动成果的支配,体现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诸方面的生产关系中,因而可以说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从整体上考察的生产关系。

产权不仅包含财产所有权,而且包含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是所有权权能的基础,所有权权能则是所有权的实现。所有权具有排它性,不可分割,但是,在保障所有权实现的前提下,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可以适当分离,所有权的各种权能也可以适当分割。所以,产权概念可以广义地指包含所有权和所有权全部权能的总体,也可以狭义地单指所有权或者单指一项或几项所有权权能。所有权权能和所有权的统一或分离,以及所有权权能的不同组合,标志着不同的产权结构,它要服从和服务于所有权的有效行使。

一定的产权结构或产权制度形成一定的激励结构和激励机制,从而决定着经济活动当事者具有一定特征的经济行为。所以,理顺产权结构,建立有效运行的产权制度,对于经济行为的正确导向具有关键性意义。

二、集体企业产权的基本特征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在一个集体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支配和分配他们的劳动成果的所有制形式。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在各该特定的集体范围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集体的所有者自身就是劳动者。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者直接支配着劳动者集体自己的劳动,因而作为劳动成果的产品理所当然也归他们集体所有,由他们共同支配和分配。一言以蔽之,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就意味着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集体对自己的劳动和劳动成果的直接支配。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上述本质决定了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的基本特征。现在就让我们来看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第一,在集体所有制条件下,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劳动者集体实现其所有权的基本形式是直接行使所有权权能,而不是通过授权或委托等中介形式间接行使。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的行使来看,就是劳动者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直接占有即实际控制其资产,并为实现该集体的经济目标而使用它的资产,从集体经营和劳动获得的收益则在集体内统筹兼顾用于资产增殖和个人收入,同时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身份同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契约关系按自愿让渡原则处分其资产。集体所有权主体直接行使所有权权能的过程也就是集体企业自主经营的过程。所以,集体企业产权原则是集体的所有权和自主经营的统一。政企不分,把集体企业变成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则是与集体企业产权原则相违背的,它实质上是行政权对产权的侵蚀。因此,要理顺集体企业产权,不能不改革政企不分的体制。

第二,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一个集体范围内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统一。劳动者的资金联合是他们实行劳动联合的物质基础,劳动联合又是他们联合起来的资金实现增殖的源泉。自愿组合、自筹资金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项基本原则,因而作为集体成员的劳动者的入股集资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本身内含的要求。集体成员的这种入股集资不同于股份制经济中的股东持股。前者实行的是合作制原则,以入股集资者自身联合劳动为前提,排斥雇佣劳动,并按一人一票制分配投票权,股份制则并不以股东的劳动联合为前提,相反,股东持股通常与股东劳动相分离,它不排斥雇佣劳动,投票权按股权多少分配。所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是他们的资金联合之所以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决定因素。

第三,所有权和劳动在集体范围内的直接结合决定了劳动者集体是他们的劳动成果的当然所有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是他们联合起来的劳动和联合起来的资金相互结合的产物,无论作为价值源泉的劳动还是作为创造价值的必要物质条件的资金,都是他们提供,并在他们支配下相互作用而形成价值的,因而劳动者集体不仅理应成为他们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收益者,而且理应成为他们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的收益者。在集体成员之间,以按劳分配为主,股金适当分红的形式实现集体所有制性质所规定的个人收益权。同时,集体企业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形成自己的集体积累,并自主支配,以保证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扩大再生产。集体企业象任何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一样,负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这是无疑的。但是,就国家而言,应使集体企业的实际税负不超越其一般负担能力,尤其不宜将集体企业自身的投资收益和为集体积累所作的劳动贡献混杂在税金中一并收缴,以免侵蚀集体积累,损害集体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集体积累的具体形式,也应由集体自主决定。

第四,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体企业的成员股金和集体积累形成企业统一支配的法人资产。集体企业以企业法人资产作为对外负债的财产保证,承担清偿债务的有限责任,集体的成员个人不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集体企业的这种法人地位使它与个人合伙相区别,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作为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集体企业以其自有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又与国有企业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相区别。集体企业自负盈亏,自主支配税后利润,企业盈亏同企业兴衰和成员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企业盈利时,不仅可使企业资产增值,而且成员个人可得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企业亏损时,不仅企业资产贬值,个人不能分红,而且在亏损严重以至破产情况下,连个人股金和就业岗位都有损失的风险。他们的权益是和风险相对称的。由于成员个人股金同集体积累一起都是形成集体企业法人资产的来源,是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证,个人在终止其集体成员资格以前,原则上不能从企业退股。个人退出集体时,则应允许退走个人入股的股金。

第五,集体企业之间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可以联合兴办经济实体,或者设立互助合作基金;以举办那些单靠个别企业难以办成的事业。这样的经济实体或互助合作基金的经营,应受成员企业共同支配,由各个成员企业推派的代表组成的机构作出战略性决策。同时,各个成员企业应按其对收益形成的劳动贡献和资金贡献分享收益。

以上所论集体企业产权的墓本特征是就集体所有制本质而言的。可是,由于改革前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整个经济受行政控制体制的影响,经历了坎坷曲折历程的城镇集体企业产权普遍背离了这些基本特征,以致现实的产权模糊不清,集体企业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现在改革的任务是要依照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理顺集体企业产权,并使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进一步发展。

产权概念和集体企业产权的基本特征
发行时间:1991-12-20
网站编辑:唐宗焜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和改革讲座第五讲

产权概念和集体企业产权的基本特征

唐  宗  焜

一、产权和所有制

产权,即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和。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物权是权利主体支配作为权利客体的标的物,并取得由这种支配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债权人)所拥有的要求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偿还义务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版权)和发明权或发现权等所含的财产权利。

综合诸种产权的一般内涵,我们可以概括地说,产权是依法律界定并受法律保护的主体对实现其经济利益的客体的支配权利。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第一,产权是主体对客体的支配权利,该主体有权拒斥妨碍其行使该支配权利的任何侵权行为。第二,作为产权客体的是能为产权主体实现或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因而产权本质上是经济权利。第三,产权可以交易或转让,但是这种交易或转让只能受产权主体的意志支配,通过契约关系来实现。第四,产权主体的财产受法律确认和保护,不受侵犯,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其侵占、盗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没有依法制裁诸如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保障,事实上也就不成其为产权。

按照上述理解,产权就是一个外延相当广泛的概念,既涵盖物质资料再生产领域,也涵盖其他一切有财产存在的领域。

企业产权属于物质资料再生产领域的产权。本文以下论述集体企业产权将仅限于这个意义上的产权。

物质资料再生产领域的产权是物质资料再生产领域的经济关系(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经济关系的核心是所有制关系,因而产权也就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形式,或者说是所有制关系的受法律保障的实现形式。

所有制是产权的基础,产权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二者关系不可颠倒,同时对物质资料再生产的顺利运行又缺一不可。它们的这种关系就是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法权关系又反映和维护经济关系。

所有制是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直接生产者(劳动者)相互结合的社会形式。这个社会形式就是生产资料和直接生产者结合的特定方式所形成的人与人的社会生产关系。这种结合的社会形式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所谓归根结底,意思就是说,并不是现实存在的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同现实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但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终究会为同它相适应从而能促进它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开辟道路。

产权能从法律上反映和维护已经确立的一定形式的所有制,也能保护和促进正在成长的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新的所有制,但是产权本身并不能创造新的所有制,所以说产权的基础是所有制。就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今天在界定产权时需要注意的是,界定产权的前提是理顺所有制本身的关系。产权界定本身不能代替所有制关系的理顺,若所有制关系不理顺而去界定产权,就可能使产权不是变得明晰,而是更模糊,以致扭曲。

但是,产权对所有制的维护和发展又是不可缺少的。尽管一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终究会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顽强地开辟道路,但若没有同它相应的边界清晰的产权的保护,它在现实中也难免屡受侵犯或破坏,不得不在坎坷扭曲中成长,从而使社会以生产力发展遭受障碍甚至破坏的形式付出沉重的代价。所以,在理顺所有制关系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产权和建立有效运行的产权制度,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完全必要的。

所有制不单纯是生产资料的归属,产权也不单纯是财产所有权。

所有制包含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它意味着对劳动从而对劳动成果的支配,体现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诸方面的生产关系中,因而可以说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从整体上考察的生产关系。

产权不仅包含财产所有权,而且包含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是所有权权能的基础,所有权权能则是所有权的实现。所有权具有排它性,不可分割,但是,在保障所有权实现的前提下,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可以适当分离,所有权的各种权能也可以适当分割。所以,产权概念可以广义地指包含所有权和所有权全部权能的总体,也可以狭义地单指所有权或者单指一项或几项所有权权能。所有权权能和所有权的统一或分离,以及所有权权能的不同组合,标志着不同的产权结构,它要服从和服务于所有权的有效行使。

一定的产权结构或产权制度形成一定的激励结构和激励机制,从而决定着经济活动当事者具有一定特征的经济行为。所以,理顺产权结构,建立有效运行的产权制度,对于经济行为的正确导向具有关键性意义。

二、集体企业产权的基本特征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在一个集体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支配和分配他们的劳动成果的所有制形式。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在各该特定的集体范围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集体的所有者自身就是劳动者。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者直接支配着劳动者集体自己的劳动,因而作为劳动成果的产品理所当然也归他们集体所有,由他们共同支配和分配。一言以蔽之,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就意味着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集体对自己的劳动和劳动成果的直接支配。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上述本质决定了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的基本特征。现在就让我们来看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第一,在集体所有制条件下,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劳动者集体实现其所有权的基本形式是直接行使所有权权能,而不是通过授权或委托等中介形式间接行使。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的行使来看,就是劳动者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直接占有即实际控制其资产,并为实现该集体的经济目标而使用它的资产,从集体经营和劳动获得的收益则在集体内统筹兼顾用于资产增殖和个人收入,同时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身份同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契约关系按自愿让渡原则处分其资产。集体所有权主体直接行使所有权权能的过程也就是集体企业自主经营的过程。所以,集体企业产权原则是集体的所有权和自主经营的统一。政企不分,把集体企业变成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则是与集体企业产权原则相违背的,它实质上是行政权对产权的侵蚀。因此,要理顺集体企业产权,不能不改革政企不分的体制。

第二,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一个集体范围内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统一。劳动者的资金联合是他们实行劳动联合的物质基础,劳动联合又是他们联合起来的资金实现增殖的源泉。自愿组合、自筹资金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项基本原则,因而作为集体成员的劳动者的入股集资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本身内含的要求。集体成员的这种入股集资不同于股份制经济中的股东持股。前者实行的是合作制原则,以入股集资者自身联合劳动为前提,排斥雇佣劳动,并按一人一票制分配投票权,股份制则并不以股东的劳动联合为前提,相反,股东持股通常与股东劳动相分离,它不排斥雇佣劳动,投票权按股权多少分配。所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是他们的资金联合之所以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决定因素。

第三,所有权和劳动在集体范围内的直接结合决定了劳动者集体是他们的劳动成果的当然所有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是他们联合起来的劳动和联合起来的资金相互结合的产物,无论作为价值源泉的劳动还是作为创造价值的必要物质条件的资金,都是他们提供,并在他们支配下相互作用而形成价值的,因而劳动者集体不仅理应成为他们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收益者,而且理应成为他们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的收益者。在集体成员之间,以按劳分配为主,股金适当分红的形式实现集体所有制性质所规定的个人收益权。同时,集体企业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形成自己的集体积累,并自主支配,以保证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扩大再生产。集体企业象任何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一样,负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这是无疑的。但是,就国家而言,应使集体企业的实际税负不超越其一般负担能力,尤其不宜将集体企业自身的投资收益和为集体积累所作的劳动贡献混杂在税金中一并收缴,以免侵蚀集体积累,损害集体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集体积累的具体形式,也应由集体自主决定。

第四,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体企业的成员股金和集体积累形成企业统一支配的法人资产。集体企业以企业法人资产作为对外负债的财产保证,承担清偿债务的有限责任,集体的成员个人不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集体企业的这种法人地位使它与个人合伙相区别,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作为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集体企业以其自有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又与国有企业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相区别。集体企业自负盈亏,自主支配税后利润,企业盈亏同企业兴衰和成员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企业盈利时,不仅可使企业资产增值,而且成员个人可得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企业亏损时,不仅企业资产贬值,个人不能分红,而且在亏损严重以至破产情况下,连个人股金和就业岗位都有损失的风险。他们的权益是和风险相对称的。由于成员个人股金同集体积累一起都是形成集体企业法人资产的来源,是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证,个人在终止其集体成员资格以前,原则上不能从企业退股。个人退出集体时,则应允许退走个人入股的股金。

第五,集体企业之间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可以联合兴办经济实体,或者设立互助合作基金;以举办那些单靠个别企业难以办成的事业。这样的经济实体或互助合作基金的经营,应受成员企业共同支配,由各个成员企业推派的代表组成的机构作出战略性决策。同时,各个成员企业应按其对收益形成的劳动贡献和资金贡献分享收益。

以上所论集体企业产权的墓本特征是就集体所有制本质而言的。可是,由于改革前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整个经济受行政控制体制的影响,经历了坎坷曲折历程的城镇集体企业产权普遍背离了这些基本特征,以致现实的产权模糊不清,集体企业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现在改革的任务是要依照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理顺集体企业产权,并使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