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探讨】
对集体企业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归属的看法
顾松年 沈立人 顾纪瑞
一、对集体企业实行部分税金减免的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发展集体企业的鼓励和扶持。这种政策优惠在性质上区别于国家投资、拨款是显而易见的。如把减免税收而使集体企业受到的实惠视作国有索回,会使国家经济政策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反而增加不必要的混乱。
二、税前还贷是改革初期国家对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而采取的一项优惠政策。企业运用这种借款进行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在还本付息的条件下,理应作为借款主体所有。借贷资金区别于经营资金。资金贷出者只有要求资金贷入企业还本付息的权利,而无占有企业运用贷款投入经营后资产增值的权利。税前还贷,虽然是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能享受的优惠政策,但国家实施这项政策已考虑到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区别,前者能享受税前100%还贷,后者只享受税前60%还贷。既然已经有了这样的区别,现在又来提出过去实行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要抽掉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在道理上说不通,在实践上也行不通。
三、集体企业在减免税和税前还贷的政策实施中受益,原是国家采取这方面政策的本意。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实践表明:集体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得到了稳定发展,必然作用于整个国民经济,对社会主义建设有利。当然,这样说不等于主张把国家政策凝固化起来。国家今后对政策作必要的调整,同回过来索回以往给予集体企业的政策优惠,那显然是两回事。
四、集体企业减免税金和税前还贷形成资产的归属问题,是从理顺集体经济产权关系出发提出来的。在现实生活中,集体经济产权关系的确表现得相当复杂,提出这个问题加以讨论,应当说是有益的。我们认为,只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只要把握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只要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问题上注意排除“左”或“右”的干扰,通过实事求是地探索和研究,集体经济的产权关系是可以理顺的。
五、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也享有不同的减免税优惠。如果同样对待,将会引起更大不良影响。如果不同对待,对城镇集体企业则又讲不过去。在这里,还有一个政策平衡的问题。另外,国家税收政策对私营企业也有某些照顾减免,显然也不能一时照顾,一时又清算索回。道理是一样的。
(作者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