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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合作社法》的颁布与合作经济的发展
1988年5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州准了《苏联合作法》,这个文件从7月1日起生效。《苏联合作社法》是戈尔巴乔夫执政以来,继‘个体劳动法,、《国营企业法》后制定的又一重要法令。
《合作社法》规定,只要有3个年满16用岁的苏联公民,即可登记成立合作社。合作社同国营经济单位具有平等的地位。合作社可以独立进入外贸市场,可以从银行获得本国货币和外币贷款,可以同外国公司成立台资企业,《合作社法》规定苏联的合作社有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两种类型。不仅在农村,在城市里也可以成立各类合作社。不仅可以成立单一的经营合作社,而且还允许各种合作社之间横向联合,并可同国营企业联营。这就打破了过去把合作社局限在农业领域的规定,扩大了合作社活动的范围和权利,有利于发展生产,提高效益。合作社有权自行决定职工的工资数额。国家根据合作社职工工资数额征收所得税。收入越多,征税越高。
在不久前举行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上,苏联部长会议主席雷日科夫作丁关于合作社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报告。他指出,苏联大型国营企业很难适应迅速变化的需求,而结构灵活、直接面对市场的中小型合作社在这方面将大有作为。要达到改革的经济目标,就要求国民经济有更大的灵活性。发展合作社,是苏联在经济改革的道路上迈出的一大步。它有助于在短期内解决头等重要的问题——满足居民对食品,商品和服务的需要。7月1日生效的合作社法要求本着绝对自愿原则建立合作社,不需要得到专门批准,不允许对那些离开国营单位到合作社劳动的人横加阻挠。
为了允分发挥内部的巨大潜力,合作社可联合成为联社、协会。协会还可以建立合作银行,以便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资产和居民的自有资金来扩大生产。合作社怯中还规定了旨在为合作社的活动创造良好条件的经济杠杆和刺激手段。例如,根据合作社活动的种类规定固定的、有区别的税收标准,贷款利息,国家直接投资以及通过国家订货来保证销售合作社的产品等。雷口科夫强调,要恢复商:帚市场的作用,使其成为合作社作为商品生产者同用户相互经济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形式。他批评说,有人对合作社保持沉默、等待或阻挠其发展,认为合作制是次要的,没有前途的,甚至用关心社会主义的马列主义理论的纯洁性来掩盖这一点。
目前,苏联合作社主要在农村,除生产合作社外,大都是技术服务、供销、加工、服务等合作社。近年来,出现了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联营公司。如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克里米亚地区成立的一个联营公司,就是由六个集体农庄和一个国营农场、林场、牛奶厂,还有建筑、运输、银行等联合建立起来的新型合作社。这种合作联营公司是建立在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的基础上的。
苏联的消费合作社近年来也获得较快发展,成为城乡经济联系的重要环节和纽带,其零售额现占全苏零售总额的四分之一,去年向国家提供的土豆占全国的半数,蔬菜占全国的三分之一。现在苏联约有60007/农民参加了消费合作社。
苏联从去年5月以来在城市成立的非农业合作社约有1.4万个,从业人员达15万,其中包括咖啡馆、旅馆、餐馆、美容厅等服务性行业和手工作坊等。仅莫斯科地区就有1137个合作社。自合作社法<草案)公布后,不到3个月,苏联已经建立了近6000个合作社。今年初出现了一家合作医院——治疗和咨询医院。开业两个月以来已接受了2.5万名患者,收费虽比一般医院贵些,但仍探受人们欢迎,因为该院名医、专家云集,患者可自行挑选中意的大夫为自己治病。乌克兰共和国利沃夫市一家妇女医院的医务人员也组成类似的合作医院,他们利用业余时间为病人看病,既缓解了看病难的问题,也使自己增加了收入。苏共中央不久前专门讨论了加速发展住房建筑合作社问题,并决定采取组织、财政经济和法律措施,来发展住房建设合作社,以保证使每个苏联家庭到2000年都能住上一套称心的住房。
苏联的合作经济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资金短缺,货源不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