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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发行时间:1988-04-20
网站编辑:于光远
来源:研究所

合作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于光远

    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历史很久。它的出现已经超过了一个半世纪。它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在它内部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的矛盾日益显露后的产物。在合作社产生之前,甚至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劳动群众在生产中和生活中也有某些互相合作性质的经济活动,有某些相应的形式。但它们不具备资本主义社会中发展起来的合作社的意义,也没有合作社这样的名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的发展同社会主义思想的兴起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的合作运动带有一定程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傅立叶的合作化理论,欧文从事的合作社的试验,在合作运动史上占据突出的地位。马克思指出:“在英国,合作制的种子是由罗伯特·欧文播下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3页)工人阶级合作运动的功绩,使欧文在社会主义史中获得了一个崇高的地位。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经济组织。情况非常复杂。同样都使用“合作社”这个名称,可以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东西。就是性质上比较接近的合作社,也可以各有自己的特点。有的合作社是小生产者为了在竞争中保护自己求得生存联合而成的,有的合作社就是劳动者为了就、比和不匾受资本家剥削,依靠贷款而组织起来的,有的合作社是各色各样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为了实践或试验自己的学说创办的,有的是马克思主义者利用这种组织形式来联系和团结群众壮大革命力量而兴建的,有的是古代社会中的遗留下来的劳动互助合作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获得某种新的意义的,有的是资本家利用它来扩大资金和便于用新的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剥削的。有的是资产阶级政府为了收买工人阶级中一部分人通过国家帮助建立的。这就是说,合作社的主人、合作社的生产资料和流通资料的所有者创办合作社的目的和合作社所起的作用等等都是多种多样的。合作社活动的领域也非常广泛,生产、商品流通、货币流通、消费、保险都有。合作社中有的雇工,有的不雇工。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形式、分配方式也各异。合作社中有的是劳动群众集体的企业,而有的不能这么说。这一切表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而且随着合作运动的发展,资产阶级有时也利用合作社的形式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组织自己掌握的合作社,用合作社这种形式来集中资金和便于用新的形式来对劳动者进行剥削。在某个时期为了同无产阶级政治组织进行斗争,在某个国家中资产阶级政府也曾采取过由国家出面、财政帮助的办法建立合作社或资本家控制的合作社收买工人    为了研究社会主义国家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对资本社会社会中的合作社作出—‘番回顾与分析是很必要的。

    我们讲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的情况非常复杂。其中有一个意思就是说,它们并非都是劳动者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在这里我们不想去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各式各样的合作社,而只去考察那种真正是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的,没有资本家和小业主参加的那种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最看重的一种经济组织,有些就是他们花力量组织起来的。我们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虽然与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本不同,但对这样的合作社也是很重视的。

    说到马克思主义者与空想社会主义者在看待合作社问题上的根本不同,这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那就是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一个特点,就是他们有很多不切实际的幻想。幻想之一就是认为,只要使居民尽量地合作化就可以实现他们的关于新社会的理想。马克思主义者对这样一种观点持批判态度。认为这种观点的传播会妨碍无产阶级去进行夺取政权的斗争。马克思是这样,列宁也是这样。列宁说“正确坚信必须进行阶级斗争,为夺取政权进行斗争等等的人们曾合理嘲笑、讥讽”这种社会主义,指出“我们很有理由把这种‘合作制’的社会主义当作彻头彻尾的幻想,把以为只要实行居民合作化就能使阶级敌人转变为阶级朋友,使阶级战争转变为阶级和平的幻想,当作浪漫主义的、甚至庸俗的东西。”(《列宁选集》第681,606页)针对着空想社会主义的观点,有必要讲清楚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的性质。不可能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指出合作社的社会主义的意义是极为有限的。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和列宁又高度评价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社对于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渡中的意义。

    马克思在1864年为国际工人协会成立而写的宣言中认为:“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劳动者——作者注)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即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即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更大的胜利”,因为这种组织形式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马克思还写道;“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不算过分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2~133页)马克思的这个观点后来又写进《资本论,第3卷第27章。在这一章中马克思写道:“工人的合作工厂,是旧形式在旧形式以内的最早的破坏,虽然它在它的实际组织中,还是到处再生产着并且必然会再生产着现有制度的一切缺点。但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已经在那里面扬弃,虽然当初不过是在这个形式上扬弃,在这个形式上,组合的劳动者已经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增殖他们自己的劳动。它指出了,在物质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及其相应的社会生产形式上,怎样自然而然,会有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从一种生产方式发展出来,形成起来。没有哪种本来就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出来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是不可能发展出来的,没有哪个本来就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出来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是不可能发展出来的。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私有企业向资本主义股份公司逐渐转化的主要基础。在这里,它又提供了手段,使合作企业可以按或大或小的民族规模来实行逐渐的扩大。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和合作工厂一样要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共同生产方式过渡形式。不过有这点区别,在一个方面,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在另一方面,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506~507页)。

    从这段话中也可以看出马克思有两点看法,一方面他说占统治地位的既然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这种制度下的合作社,不论是属于哪一种性质的(即便这些合作社是社会主义者组织的),都离不开资本主义社会总的环境,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或者确切地说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列宁说得更重要些,指出它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讲合作社在它的实际组织中还是到处再生产并且必然会再生产现有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马克思又没有把合作社与一般的资本主义经济形式等量齐观,把两者看成几乎一样的东西,而明确地指出这种合作社“在这个形式上,组合的劳动者已经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增殖他们自己的劳动”,而不是受资本家剥削。因此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简单地说合作社是“资本主义经济形式”,而不讲它区别于一般的“资本主义经济形式”的特点是不对的。我说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首先是说195十年出版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见该书第379页)。但是这样的看法在我国政治经济学中很普遍。

    我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带有劳动者集体所有性质的合作社(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的合作工厂)是一种带有两重性质的经济形式。从这种经济形式的外部关系来说,它不能不是集体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而从内部关系来说,又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性质。看清楚它的两重性质,在实践上一方面既可以不陷入空想社会主义,期望仅仅通过发展合们社来使资本主义社会变为社会主义,而忽视无产阶级进行夺取政权的政治斗争。另一方面也不会贬低它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不但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工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社——作了上面介绍过的那样的分析和判断,他们在指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斗争中,也很重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各派社会主义者之间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而资产阶级的政府也时常在这个问题上做文章。这就是说围绕这个问题存在着斗争,因此他们认为有必要表明他们自己的观点。

    比如拉萨尔分子寄很大希望于普鲁士政府以国家帮助建立的小合作社,主张“这些合作不应占有现有的生产资料,而只是同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并列地建立新的合作生产”。而这样的主张资产阶级政府是可以接过去“收买工人阶级中的一部分人”,并使之受阉割”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对这种主张。他们认为社会主义不是从社会的革命转变过程中,而是从国家给予合作社的“国家帮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页)中产生出来完全是有害的幻想。他们也反对“死板狭小的形式”的合作运动”,不赞成那种“只代表地方利益”的合作运动,当然也不会赞成只考虑“合作社特殊利益”。针对这样的观点,他们要求国家把整块土地交给工人合作社经营,从各方面给工人合作社以优惠,帮助工人合作社收购濒于破产的资本家的工厂,提出“通过工业和农业中以及全国范围内的合作生产来消灭阶级差别’,赞成“努力争取使全体社会成员联合在合作制共和国”这样的口号。他们建议在国际组织的重要会议上列入讨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合作生产的条件”的议程。他们还认为象在俄国这样的同家,还可以重视利用在原有的公社和劳动组织这些“千百年来天然的协作本能完全毁灭之前求助于这种本0B”来建立生产合作社等等。概括起来,他们虽然承认这些“毕竟还是一些微小的治标办法”,但还是给以必要的重视。在这个领域上进行政治斗争。

    至于合作社的意义,思格斯在1886年1月给倍倍尔的佰上明确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式采取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6页)这几句话说的也就是《资本论,中马克思讲的合作社是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的意思。这一表述超出了当时政治斗争的直接需要。是一句带有纲领性的话。这样的论述在一个很长时期内,在许多政治经济教科书中是很少介绍的。紧接着这段恩格斯写道,“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得社会(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6卷第416页)。这里讲的已经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的社会主义背景时的话了。

    列宁《论合作制》是列宁逝世前不久,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针对俄国当时的情况而写的一篇很重要的文章。文章中的基本思想同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想法和说法可以说是惊人的一致。列宁这篇著名的论文的中心思想是要俄国共产党人重视合作。社会主义所有制原则的社会主义意义。列宁指出合作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既是私人企业,又是集体企业”。“在我国(十月革命后的俄国——作者注)现在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社企业是集体,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他指出在俄国“既然国家政权操在工人阶级手中,既然全部生产资料又属于这个国家政权,我们要解决的任务的确就只有居民的合作化了。”“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列宁又说这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列宁认为合作化“须经过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也要一二十年”,指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规度。列宁在这里把合作制度提到这样的高度,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列宁在这篇论文中也同恩格斯一样强调生产资料掌握在国家手里,他认为只要有这一条,合作企业就是社会主义企业,“在我国现存的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列宁选集》第4卷第681~688页)。

    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制的论述中还有一个方面是关于通过合作社使小农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这就是他们提出的在国有土地上建立农业工人生产合作社的建议。在‘德国农民战争,、《法德农民问题,以及他们写的信件中,马克思特别是恩格斯写过很多,列宁也对于引证并发挥,合作社的这一方面的作用在以后的实践中得到特别的重视,而如马克思对之给以高度评价的合作工厂这种形式则没有得到多大发展。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我们看到他们讲合作制时,有两个不同的角度,一个角度把社会或国家所有和合作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两个基—仁方面来看待。前者就生产资料的归属而言,后者就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共同劳动而言。另一个角度是把合作制视作某种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某种形式。两个角度有时又统一在一起。他们从前一个角度讲合作社的地方多些,而后来人们对前者则讲得比较少。这是我们在研究这些论述时要注意到的。

    在重温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这些论述之后,我更感到合作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所有制中的地位应该是对社会主义再认识范围内的一个重要课题之一。应该承认:列宁在逝世前不久所写的这篇文章中的思想,在苏联以后并没有完满地实现。在列宁的这篇著作中把合作制的地位提得很高,在列宁的文章中只是强调了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和土地与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而对当时在俄国已经存在的国有制企业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组织,没有讲很多的话。他在《论合作制》这篇文章中指出当时俄国有建立在公有土地上的受工人阶级的国家监督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还有“无论生产资料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及整个企业都属于国家”的企业。后者当然就是我们说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企业,而且列宁把它称之为“彻底社会主义的企业”,但是对这种国有制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讲什么话,主要只讲了合作制。这说明当时列宁对合作制的重视程度,但后来在苏联发展起来的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企业合作社只在农村中有重要的地位,而在城市中它的地位是很低的。别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情况也是这样。在苏联和别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以后的情况,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地位非常之高,占据主要地位,而合作制只是在农业中和手工业中推行。这与列宁这篇论文的精神是不那么一致的。应该怎样来评价列宁的论文和列宁逝世后的历史发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不是列宁过分强调的合作社的重要性只适合农业手工业而不适合于工业?是否合作社只是适合于中小企业而不适合大企业?是列宁过高地评价了合作社这种形式,还是后人过低评价了合作社这种形式?同这些问题相联系的是,在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时,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基本形式究竟是上升的趋势还是下降的趋势。由于现存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只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如果不考虑在这两种之外的社会所有制第三种基本形式,那么在整个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结构中集体所有制比重的上升就意味其中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比重下降。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问题。

    在这里我想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恩格斯和列宁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合作制是建立在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是后来我们看到的合作社建立在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这种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基础上的合作社,后来并没有发展起来。我不知道我们是否可以这样采理解恩格斯和列宁的思想,那就是他们设想有这样一种社会主义企业,它的经营和管理采用合作社的办法,分配的形式也采用合作社的办法。而只是接受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向社会主义纳税作为占用和使用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而必须为国家尽的义务(国家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就因此而在经济上得到实现)。这样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既不同于今天的直接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也不同于今天我们看到的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并不是没有,但不普遍,或者没有在思患上明确。有一些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与之相近,但又不完全一样。

    我认为上面提出的这两个问题是有重要意义的。它会影响我们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形

式——我指的是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基本形象的认识,也会影响到合作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整个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结构中地位的认识。如果建立在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社取代或在相当大程度上取代现有的直接的国家所有制的地位,那将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上的一个重大的变化。总之,关于合作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问题,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再认识的一系列课题之一。对这个问题我还在思考过程中,一时还说不出什么肯定的意见。

合作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发行时间:1988-04-20
网站编辑:于光远
  
来源:研究所

合作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于光远

    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历史很久。它的出现已经超过了一个半世纪。它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在它内部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的矛盾日益显露后的产物。在合作社产生之前,甚至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劳动群众在生产中和生活中也有某些互相合作性质的经济活动,有某些相应的形式。但它们不具备资本主义社会中发展起来的合作社的意义,也没有合作社这样的名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的发展同社会主义思想的兴起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的合作运动带有一定程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傅立叶的合作化理论,欧文从事的合作社的试验,在合作运动史上占据突出的地位。马克思指出:“在英国,合作制的种子是由罗伯特·欧文播下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3页)工人阶级合作运动的功绩,使欧文在社会主义史中获得了一个崇高的地位。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经济组织。情况非常复杂。同样都使用“合作社”这个名称,可以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东西。就是性质上比较接近的合作社,也可以各有自己的特点。有的合作社是小生产者为了在竞争中保护自己求得生存联合而成的,有的合作社就是劳动者为了就、比和不匾受资本家剥削,依靠贷款而组织起来的,有的合作社是各色各样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为了实践或试验自己的学说创办的,有的是马克思主义者利用这种组织形式来联系和团结群众壮大革命力量而兴建的,有的是古代社会中的遗留下来的劳动互助合作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获得某种新的意义的,有的是资本家利用它来扩大资金和便于用新的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剥削的。有的是资产阶级政府为了收买工人阶级中一部分人通过国家帮助建立的。这就是说,合作社的主人、合作社的生产资料和流通资料的所有者创办合作社的目的和合作社所起的作用等等都是多种多样的。合作社活动的领域也非常广泛,生产、商品流通、货币流通、消费、保险都有。合作社中有的雇工,有的不雇工。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形式、分配方式也各异。合作社中有的是劳动群众集体的企业,而有的不能这么说。这一切表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而且随着合作运动的发展,资产阶级有时也利用合作社的形式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组织自己掌握的合作社,用合作社这种形式来集中资金和便于用新的形式来对劳动者进行剥削。在某个时期为了同无产阶级政治组织进行斗争,在某个国家中资产阶级政府也曾采取过由国家出面、财政帮助的办法建立合作社或资本家控制的合作社收买工人    为了研究社会主义国家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对资本社会社会中的合作社作出—‘番回顾与分析是很必要的。

    我们讲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的情况非常复杂。其中有一个意思就是说,它们并非都是劳动者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在这里我们不想去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各式各样的合作社,而只去考察那种真正是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的,没有资本家和小业主参加的那种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最看重的一种经济组织,有些就是他们花力量组织起来的。我们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虽然与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本不同,但对这样的合作社也是很重视的。

    说到马克思主义者与空想社会主义者在看待合作社问题上的根本不同,这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那就是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一个特点,就是他们有很多不切实际的幻想。幻想之一就是认为,只要使居民尽量地合作化就可以实现他们的关于新社会的理想。马克思主义者对这样一种观点持批判态度。认为这种观点的传播会妨碍无产阶级去进行夺取政权的斗争。马克思是这样,列宁也是这样。列宁说“正确坚信必须进行阶级斗争,为夺取政权进行斗争等等的人们曾合理嘲笑、讥讽”这种社会主义,指出“我们很有理由把这种‘合作制’的社会主义当作彻头彻尾的幻想,把以为只要实行居民合作化就能使阶级敌人转变为阶级朋友,使阶级战争转变为阶级和平的幻想,当作浪漫主义的、甚至庸俗的东西。”(《列宁选集》第681,606页)针对着空想社会主义的观点,有必要讲清楚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的性质。不可能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指出合作社的社会主义的意义是极为有限的。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和列宁又高度评价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社对于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渡中的意义。

    马克思在1864年为国际工人协会成立而写的宣言中认为:“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劳动者——作者注)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即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即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更大的胜利”,因为这种组织形式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马克思还写道;“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不算过分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2~133页)马克思的这个观点后来又写进《资本论,第3卷第27章。在这一章中马克思写道:“工人的合作工厂,是旧形式在旧形式以内的最早的破坏,虽然它在它的实际组织中,还是到处再生产着并且必然会再生产着现有制度的一切缺点。但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已经在那里面扬弃,虽然当初不过是在这个形式上扬弃,在这个形式上,组合的劳动者已经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增殖他们自己的劳动。它指出了,在物质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及其相应的社会生产形式上,怎样自然而然,会有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从一种生产方式发展出来,形成起来。没有哪种本来就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出来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是不可能发展出来的,没有哪个本来就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出来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是不可能发展出来的。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私有企业向资本主义股份公司逐渐转化的主要基础。在这里,它又提供了手段,使合作企业可以按或大或小的民族规模来实行逐渐的扩大。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和合作工厂一样要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共同生产方式过渡形式。不过有这点区别,在一个方面,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在另一方面,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506~507页)。

    从这段话中也可以看出马克思有两点看法,一方面他说占统治地位的既然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这种制度下的合作社,不论是属于哪一种性质的(即便这些合作社是社会主义者组织的),都离不开资本主义社会总的环境,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或者确切地说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列宁说得更重要些,指出它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讲合作社在它的实际组织中还是到处再生产并且必然会再生产现有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马克思又没有把合作社与一般的资本主义经济形式等量齐观,把两者看成几乎一样的东西,而明确地指出这种合作社“在这个形式上,组合的劳动者已经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增殖他们自己的劳动”,而不是受资本家剥削。因此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简单地说合作社是“资本主义经济形式”,而不讲它区别于一般的“资本主义经济形式”的特点是不对的。我说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首先是说195十年出版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见该书第379页)。但是这样的看法在我国政治经济学中很普遍。

    我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带有劳动者集体所有性质的合作社(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的合作工厂)是一种带有两重性质的经济形式。从这种经济形式的外部关系来说,它不能不是集体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而从内部关系来说,又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性质。看清楚它的两重性质,在实践上一方面既可以不陷入空想社会主义,期望仅仅通过发展合们社来使资本主义社会变为社会主义,而忽视无产阶级进行夺取政权的政治斗争。另一方面也不会贬低它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不但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工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社——作了上面介绍过的那样的分析和判断,他们在指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斗争中,也很重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各派社会主义者之间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而资产阶级的政府也时常在这个问题上做文章。这就是说围绕这个问题存在着斗争,因此他们认为有必要表明他们自己的观点。

    比如拉萨尔分子寄很大希望于普鲁士政府以国家帮助建立的小合作社,主张“这些合作不应占有现有的生产资料,而只是同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并列地建立新的合作生产”。而这样的主张资产阶级政府是可以接过去“收买工人阶级中的一部分人”,并使之受阉割”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对这种主张。他们认为社会主义不是从社会的革命转变过程中,而是从国家给予合作社的“国家帮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页)中产生出来完全是有害的幻想。他们也反对“死板狭小的形式”的合作运动”,不赞成那种“只代表地方利益”的合作运动,当然也不会赞成只考虑“合作社特殊利益”。针对这样的观点,他们要求国家把整块土地交给工人合作社经营,从各方面给工人合作社以优惠,帮助工人合作社收购濒于破产的资本家的工厂,提出“通过工业和农业中以及全国范围内的合作生产来消灭阶级差别’,赞成“努力争取使全体社会成员联合在合作制共和国”这样的口号。他们建议在国际组织的重要会议上列入讨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合作生产的条件”的议程。他们还认为象在俄国这样的同家,还可以重视利用在原有的公社和劳动组织这些“千百年来天然的协作本能完全毁灭之前求助于这种本0B”来建立生产合作社等等。概括起来,他们虽然承认这些“毕竟还是一些微小的治标办法”,但还是给以必要的重视。在这个领域上进行政治斗争。

    至于合作社的意义,思格斯在1886年1月给倍倍尔的佰上明确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式采取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6页)这几句话说的也就是《资本论,中马克思讲的合作社是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的意思。这一表述超出了当时政治斗争的直接需要。是一句带有纲领性的话。这样的论述在一个很长时期内,在许多政治经济教科书中是很少介绍的。紧接着这段恩格斯写道,“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得社会(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6卷第416页)。这里讲的已经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的社会主义背景时的话了。

    列宁《论合作制》是列宁逝世前不久,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针对俄国当时的情况而写的一篇很重要的文章。文章中的基本思想同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想法和说法可以说是惊人的一致。列宁这篇著名的论文的中心思想是要俄国共产党人重视合作。社会主义所有制原则的社会主义意义。列宁指出合作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既是私人企业,又是集体企业”。“在我国(十月革命后的俄国——作者注)现在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社企业是集体,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他指出在俄国“既然国家政权操在工人阶级手中,既然全部生产资料又属于这个国家政权,我们要解决的任务的确就只有居民的合作化了。”“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列宁又说这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列宁认为合作化“须经过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也要一二十年”,指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规度。列宁在这里把合作制度提到这样的高度,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列宁在这篇论文中也同恩格斯一样强调生产资料掌握在国家手里,他认为只要有这一条,合作企业就是社会主义企业,“在我国现存的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列宁选集》第4卷第681~688页)。

    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制的论述中还有一个方面是关于通过合作社使小农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这就是他们提出的在国有土地上建立农业工人生产合作社的建议。在‘德国农民战争,、《法德农民问题,以及他们写的信件中,马克思特别是恩格斯写过很多,列宁也对于引证并发挥,合作社的这一方面的作用在以后的实践中得到特别的重视,而如马克思对之给以高度评价的合作工厂这种形式则没有得到多大发展。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我们看到他们讲合作制时,有两个不同的角度,一个角度把社会或国家所有和合作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两个基—仁方面来看待。前者就生产资料的归属而言,后者就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共同劳动而言。另一个角度是把合作制视作某种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某种形式。两个角度有时又统一在一起。他们从前一个角度讲合作社的地方多些,而后来人们对前者则讲得比较少。这是我们在研究这些论述时要注意到的。

    在重温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这些论述之后,我更感到合作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所有制中的地位应该是对社会主义再认识范围内的一个重要课题之一。应该承认:列宁在逝世前不久所写的这篇文章中的思想,在苏联以后并没有完满地实现。在列宁的这篇著作中把合作制的地位提得很高,在列宁的文章中只是强调了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和土地与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而对当时在俄国已经存在的国有制企业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组织,没有讲很多的话。他在《论合作制》这篇文章中指出当时俄国有建立在公有土地上的受工人阶级的国家监督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还有“无论生产资料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及整个企业都属于国家”的企业。后者当然就是我们说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企业,而且列宁把它称之为“彻底社会主义的企业”,但是对这种国有制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讲什么话,主要只讲了合作制。这说明当时列宁对合作制的重视程度,但后来在苏联发展起来的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企业合作社只在农村中有重要的地位,而在城市中它的地位是很低的。别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情况也是这样。在苏联和别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以后的情况,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地位非常之高,占据主要地位,而合作制只是在农业中和手工业中推行。这与列宁这篇论文的精神是不那么一致的。应该怎样来评价列宁的论文和列宁逝世后的历史发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不是列宁过分强调的合作社的重要性只适合农业手工业而不适合于工业?是否合作社只是适合于中小企业而不适合大企业?是列宁过高地评价了合作社这种形式,还是后人过低评价了合作社这种形式?同这些问题相联系的是,在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时,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基本形式究竟是上升的趋势还是下降的趋势。由于现存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只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如果不考虑在这两种之外的社会所有制第三种基本形式,那么在整个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结构中集体所有制比重的上升就意味其中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比重下降。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问题。

    在这里我想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恩格斯和列宁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合作制是建立在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是后来我们看到的合作社建立在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这种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基础上的合作社,后来并没有发展起来。我不知道我们是否可以这样采理解恩格斯和列宁的思想,那就是他们设想有这样一种社会主义企业,它的经营和管理采用合作社的办法,分配的形式也采用合作社的办法。而只是接受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向社会主义纳税作为占用和使用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而必须为国家尽的义务(国家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就因此而在经济上得到实现)。这样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既不同于今天的直接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也不同于今天我们看到的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并不是没有,但不普遍,或者没有在思患上明确。有一些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与之相近,但又不完全一样。

    我认为上面提出的这两个问题是有重要意义的。它会影响我们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形

式——我指的是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基本形象的认识,也会影响到合作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整个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结构中地位的认识。如果建立在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社取代或在相当大程度上取代现有的直接的国家所有制的地位,那将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上的一个重大的变化。总之,关于合作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问题,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再认识的一系列课题之一。对这个问题我还在思考过程中,一时还说不出什么肯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