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厂办大集体改革中
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48号)规定:
1、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2、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补足。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主办企业补助50%,主办企业为困难企业或者已关闭破产,同级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