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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债权债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发行时间:2013-07-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河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债权债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河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债权债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号),对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一、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根据安置职工的需要,直接用于厂办大集体改革。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三、厂办大集体改制基准日前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一年期以上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用于支付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减国有权益。

四、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集体款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定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偿还。省属厂办大集体不足部分,由主办国有企业帮助制定落实清偿计划,主办国有企业已破产、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前两年连续亏损且无法解决的,由省财政安排相应资金妥善解决。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所属厂办大集体不足部分,可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债务清偿计划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置协议。企业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河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债权债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发行时间:2013-07-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河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债权债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河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债权债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号),对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一、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根据安置职工的需要,直接用于厂办大集体改革。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三、厂办大集体改制基准日前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一年期以上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用于支付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减国有权益。

四、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集体款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定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偿还。省属厂办大集体不足部分,由主办国有企业帮助制定落实清偿计划,主办国有企业已破产、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前两年连续亏损且无法解决的,由省财政安排相应资金妥善解决。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所属厂办大集体不足部分,可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债务清偿计划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置协议。企业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