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联社出台《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手工业合作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近日出台。细则紧密结合吉林省各级联社资产运营的实际情况,对联社集体资产监管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强了细则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细则共25条,它对联社集体资产的构成、权益保护和经营管理中的制约关系等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对联社集体资产的权属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细则第四条中规定,联社集体资产属于本级社范围内的成员企业共同所有,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联社行使经营权。
二是明确了联社管理集体资产和联社集体资产运营机构的职责。在细则第六条、第八条中,对联社监督管理集体资产和联社集体资产运营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确立了吉林省联社集体资产管理的新体制。在细则第十条中规定,吉林省联社已将本社集体资产存量部分全部移交给一个直属公司经营管理。吉林省联社对移交的财产保留终级所有权,并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吉林省联社机关派员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规定,这些资产在该公司运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由吉林省联社按规定程序通过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四是确定了联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在细则第十七条中规定,各地联社及其资产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事业发展和业务需要,采取联社之间相互参股、面向社会引资参股、吸纳个人投资入股等方式,优化联社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联社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内部产权制度改革。
五是对经营管理联社集体资产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在细则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联社机关、联社集体资产经营机构、联社投资企业有关人员违反全国总社《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或者恶意经营,造成联社集体资产损失、流失,损害联社合法权益的,联社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细则中还规定,各市、县联社可以根据全国总社《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这为各市、县联社具休操作时留下了一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