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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从旧有形态到全新模式
发行时间:2011-01-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编者按: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乌兹别克斯坦的合作社组织基础,脱胎于原苏维埃集体农庄;但出人意料的是,苏联的解体并没有对该国集体与合作经济体系产生致命冲击,显然,这与乌兹别克斯坦的国情不无关系。当整个国家的政体急转之下,对国家的经济体系有哪些影响?乌兹别克斯坦的集体与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情况如何?独立后近二十年的经济发展,对集体与合作经济组织有了哪些促进和改善?带着一系列的问题,日前,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调研室的同志(以下简称“编者”)走访了乌兹别克斯坦驻上海领事兼商务合作代办马合母都夫·苏柯拉提(以下简称“苏柯”)先生,了解到很多相关情况。

合作经济:从旧有形态到全新模式

——访乌兹别克斯坦驻沪领事兼商务合作代办马合母都夫·苏柯拉提

姜鹏飞

编者:很多中国人对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有所耳闻,它在上世纪苏维埃联邦各成员联邦政府内起十分重要的作用。苏联解体后,对乌兹别克集体与合作经济体系有哪些影响?

苏柯:这要从乌兹别克斯坦集体经济的整个发展过程来谈。二十世纪初,我国是一个相对落后的农业地区,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小。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到1930年,乌兹别克推进农业集体化,主要通过三种形式:农业劳动组合、共耕制和农业公社。1931年开始在畜牧业地区进行集体化。到1934年,集体农庄占据共和国农业生产的优势地位,多数农民加入集体农庄。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乌兹别克斯坦从联盟政府得到许多优惠政策,可以把共和国征收的税金纳入自己的财政预算,不需上缴,财政积累总量日益扩大,这为后来的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

苏联解体以后,国家对于集体经济还是以集体农庄作为组合形式,政府也采取了很多优先政策,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和稳定,也可以基本解决国内的就业问题。因此说,苏联的解体,对乌兹别克斯坦的集体经济事业有一些影响,但总体上还没产生致命的冲击,所以,我们国家的集体与合作经济结构始终是比较稳定的。到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始终保持在8%左右。

编者:集体经济主要从事哪些活动?合作社还是仅限于农业活动和生产吗?

苏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是位于中亚的内陆国家,19919月1日苏联解体后宣布独立,是中亚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

一直以来,乌兹别克的集体经济都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因为我国的主要经济支柱是种植业、农牧业,但最近这十年,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开始逐步扩大,不仅农业合作社的专业化水平不断在提高,加入工业化生产、经营的合作社也在不断增多。乌兹别克斯坦资源丰富,素来有“三金宝库”的美名,即蓝金(天然气)、白金(棉花)、黑金(石油);二次大战中的苏德战争,希特勒德国所要觊觎的正是这些资源。自1991年独立之后,国家资源被充分利用,新的工业经济部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发展起来,如冶金、石油及天然气开采、机器制造业、石油化学工业等迅速建立并日益壮大。许多地方兴建了现代化的工业企业,并建立各种工业合作组织,不仅改变了以往粗放型的农业种植、畜牧等行业,很多手工业作坊式的小型企业或者投股入伙,或者将技术、人员加入到合作组织中去,工人们也被组织起来走进企业,从事较为专业的劳动。以2010年同1990年相比,工业产值增长二十多倍,工业从业人数由5.5万人增加到一千多万人。农业产值增加四十多倍。农业实行机械化耕作,棉花的播种面积和产量稳步提高。

编者:目前,乌兹别克的农业合作社的特点是什么?从哪里开始进行改革?

苏柯:独立后二十年,乌兹别克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并没有因为工业的发展而被削弱,因为主管国家的领导者们十分清楚,农业在我们国家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古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农业特别是灌溉农业就很发达,耕作水平较高,由于农民特别是牧民们很善于利用水源的能力,这就决定了农业在我们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也决定了整个国家的发展。鉴于农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巨大的社会意义,乌兹别克斯坦对集体农庄实行改革,最早采取较为重大的举措,就是从农业合作社开始的。

首先必须解决国家公民与土地和土地利用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与此相联系的一些主要原则性条例由《土地法》《土地法典》《地籍簿法》来决定。建立了国家土地资源委员会,并在州和地区建立了分支机构。由于通过了许多法律,在农业中才形成了有效发挥多种经济成分作用的机制,并保留了土地的国家所有制。

苏联时期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是没有活力的。集体农庄在形式上是集体所有制,但根本不归任何人所有,实质上是国家所有制。这种经营管理形式是与市场原则相悖的。实行市场原则首先要摒弃一种所有制形式的垄断,主要是摒弃国家所有制的垄断。

与此同时,确定土地作为国家所有制的客体后,就必须确立能实行市场原则的土地有效利用机制,为此通过了《农场经济法》《农业合作社法》和《农户经济法》。实际上这些法律确定了农村经营管理的基本形式。合作社经济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由《农业合作社法》确定的,而农场经济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由《农场经济法》决定的。除这些外,1998年出台了一部《农户经济法》,这部法律对农业经营管理形式也有直接关系。因此,在立法上确定了经营管理的组织形式:大农产品生产者——合作社经济;中等商品生产者——农场经济;小商品生产者——农户经济。相互对应,彼此依托。

编者:参与农业生产的人口比例有何变化?除了农业合作形式的机构,还有什么形式上的集体经济组织?

苏柯:与中国不同,乌兹别克斯坦人口最为稠密的地区不是在城市,而是在牧区,绝大部分居民都生活在农村,这个特点很明显,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乌兹别克的居民人口中约60%生活在农村,绝大部分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农产品加工,比重达到了87%左右。201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所占的份额约为40%左右,近十年来对外出口贸易中,已形成农业占据主导地位的现状,并始终处于70%以上的份额。

以我个人对近二十年来乌兹别克的集体经济发展的观察来说,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原苏维埃政权下的大量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经过改造,已变成了其他的经营管理形式,出现了一些股份公司、合作社联合企业、农场主协会等组织。虽然名称各异,但实际上它们还是与以前的集体农庄没有什么区别。主要原因是这些经济组织的财产不归任何人所有,它们的成员不知道,确切地说他们在合作社的公共财产中不拥有自己的份额。在解决土地所有制的问题之后,必须解决集体经济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必须明确经营管理方式是多种形式,而不是只准许一种形式,要给合作社员自身提供选择的权力。

编者:乌兹别克斯坦的合作社经济的特点是什么?它和私营经济之间的区别又是怎样的呢?

苏柯:就世界范围而言,所有的企业经营管理各种实践表明,私人经营经济是最有效率的形式之一。乌兹别克斯坦选择的既有合作社的集体经营发展道路,也有农场主、企业主私人经营的发展道路。

现在的乌兹别克斯坦合作社经济,通常是在原来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作社的财产以其成员的集体财产为基础,以集体经济组织中每个成员的财产股份确定其财产份额。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股份的依据,是通过分析财产的总价值,以及他对创造这些财产作出的贡献来分割。通过一系列复杂计算,最后由合作社全体成员大会确认每个人的份额,并向每个合作社成员发放一份标明该股份价值的证明书。股份可使其持有者按每年的经营成果得到股息,股份还可以成为买卖的对象。

合作社的劳动建立在家庭承包的原则基础上,一般在十年内土地归合作社成员(家长或家庭成员)使用和经营。根据一般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在合同的基础上生产某种产品。经营管理委员会和承包者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一年,这些合同与中国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既有许多共性又有许多特性。

编者:贵国合作经济组织都由谁来管理?管理职能是什么?

苏柯:乌兹别克斯坦各种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专门的委员会来负责的,它所承担的基本职能是,必须要在遵守承包合同的基础上保障承包者的经营活力,它包括物质技术保证、财务活动以及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相关的一切结算都由合作社经济的财务中心统一进行。因此,合作社经济组织拥有无限期归其使用的土地。土地所有者(国家)和使用者(合作社经济)之间的关系以租赁合同为基础。

合作社财产由归集体使用的成员的财产构成,它以价值表示的数额由股份形式确定。合作社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家庭承包为基础,土地长达十年归承包者使用。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各种合作社经济在棉花和谷物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机械装备水平和机械装备率都大大高于其他经营管理形式。

编者:刚才您一直提到一个“农场经济”的概念,能详细介绍一下吗?

苏柯:乌兹别克的农场经济,现在普遍认为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它的数量有相当快的增长。于是,国民议会颁布了《农场经济法》,这部法律实施以后,它的数量飞速增长。

首先,农场经济的初期,是以建立在未被利用的土地或归集体经济使用的土地为基础的,这主要是指一些质量和效率不高的土地。从2001年开始,许多地方采取以取代亏损的集体经济的办法开始建立农场经济,并成为更有效率的经济形式。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有不少只有农场经济组成的农业区。它的建立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1)所有制形式为私有制。有意成为农场主的人以自己的财产参与农场经济的建立。(2)国家所有的土地以租赁方式归农场经济使用,使用期为五十年。

其次,农场经济组织的法人,具有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农场经济活动既可以个人劳动,即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的农业活动为主,也可利用雇佣劳动。

最后,决定农场经济活动条件的法律和正式文件,因为近些年来实际生产和生活发生了一系列变动。今天,在乌兹别克斯坦的许多合作化运动中,个体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元素与农庄主的联合正在快速发展,这是形成“农场经济”的重要条件之一。人们按照劳动生产率的水平、产品成本指标和一系列其他质量指标,因此在我们看来,农场经济的概念要高于合作社经济。在居民不稠密的地区农场经济表现出了自己的显著优势。

事实表明,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农业中有区别地建立某种经营管理形式的做法是正确的。随着必要条件的具备,有步骤地从一种形式过渡到另一种形式是非常有前景的。但我们也觉得,只有在现有的经营管理形式效率低下的地方,建立农场经济是一种很有效的手段,因此也是必要的。

编者: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譬如经济实体开始走市场化道路,集体和合作经济在这方面有哪些体会?

苏柯:首先,从国家独立的初期,我们就已经认识到,实现市场经济对于国家的经济建设的作用。政府部门在以各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集体、私有)为基础的多种经营管理形式上,创造了很多以发挥市场机制为主要作用的必要条件。即必须为集体经济、同时也为私有经济发挥作用创造平等条件。前面提到,早在1992年,我们就颁布了《农户经济法》,这也是建立市场经济和发挥原有集体农庄业主作用的法律基础。考虑到乌兹别克斯坦80%以上的居民生活在农村,每个农户都拥有宅旁园地,因此,这种经营管理形式在乌兹别克斯坦现有条件下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农户经济的基础是宅旁园地(原集体农庄保留下来的自耕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首任总统伊斯拉姆·卡里莫夫(也是现任总统)以及新的国家领导人都很积极地倡议和积极推动,宅旁园地的规模大幅度地增加,如果说,1989年以前的宅旁园地的土地总面积是30万公顷,那么,到了2000年,它一下子增长了一倍,为60万公顷。乌兹别克斯坦土地虽归国家所有,但农户经济可以永续使用。这为今后农户们能够顺利走入市场提供了基础保障。

乌兹别克斯坦合作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它可以以法人创建的办法,也可以以自然人创建的办法形成。农户的合作经济的生产活动不同于农场经济,它建立在几个或几十个农户经济(家庭成员)劳动活动的联合,也可以通过与相应的国家部门签订合同的办法,为农户的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独立地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包括社会保障问题的可能性。目前农户合作经济是我们国内市场上肉、奶、果蔬等产品的主要生产者。但是,农户合作经济的前景受制于宅旁园地和整个灌溉土地的规模。目前,政府部门也在考虑,如何使这种经济组织获得更多、更有发展前景的土地和资源。

目前,随着一些必要条件的逐步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在选择进行自己的、有步骤的合作与集体经济的改革道路。它的基本原则就是它要适应市场原则,适应正在形成的国际化大市场的需求。实践证明,所实行的措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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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从旧有形态到全新模式
发行时间:2011-01-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编者按: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乌兹别克斯坦的合作社组织基础,脱胎于原苏维埃集体农庄;但出人意料的是,苏联的解体并没有对该国集体与合作经济体系产生致命冲击,显然,这与乌兹别克斯坦的国情不无关系。当整个国家的政体急转之下,对国家的经济体系有哪些影响?乌兹别克斯坦的集体与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情况如何?独立后近二十年的经济发展,对集体与合作经济组织有了哪些促进和改善?带着一系列的问题,日前,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调研室的同志(以下简称“编者”)走访了乌兹别克斯坦驻上海领事兼商务合作代办马合母都夫·苏柯拉提(以下简称“苏柯”)先生,了解到很多相关情况。

合作经济:从旧有形态到全新模式

——访乌兹别克斯坦驻沪领事兼商务合作代办马合母都夫·苏柯拉提

姜鹏飞

编者:很多中国人对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有所耳闻,它在上世纪苏维埃联邦各成员联邦政府内起十分重要的作用。苏联解体后,对乌兹别克集体与合作经济体系有哪些影响?

苏柯:这要从乌兹别克斯坦集体经济的整个发展过程来谈。二十世纪初,我国是一个相对落后的农业地区,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小。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到1930年,乌兹别克推进农业集体化,主要通过三种形式:农业劳动组合、共耕制和农业公社。1931年开始在畜牧业地区进行集体化。到1934年,集体农庄占据共和国农业生产的优势地位,多数农民加入集体农庄。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乌兹别克斯坦从联盟政府得到许多优惠政策,可以把共和国征收的税金纳入自己的财政预算,不需上缴,财政积累总量日益扩大,这为后来的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

苏联解体以后,国家对于集体经济还是以集体农庄作为组合形式,政府也采取了很多优先政策,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和稳定,也可以基本解决国内的就业问题。因此说,苏联的解体,对乌兹别克斯坦的集体经济事业有一些影响,但总体上还没产生致命的冲击,所以,我们国家的集体与合作经济结构始终是比较稳定的。到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始终保持在8%左右。

编者:集体经济主要从事哪些活动?合作社还是仅限于农业活动和生产吗?

苏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是位于中亚的内陆国家,19919月1日苏联解体后宣布独立,是中亚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

一直以来,乌兹别克的集体经济都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因为我国的主要经济支柱是种植业、农牧业,但最近这十年,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开始逐步扩大,不仅农业合作社的专业化水平不断在提高,加入工业化生产、经营的合作社也在不断增多。乌兹别克斯坦资源丰富,素来有“三金宝库”的美名,即蓝金(天然气)、白金(棉花)、黑金(石油);二次大战中的苏德战争,希特勒德国所要觊觎的正是这些资源。自1991年独立之后,国家资源被充分利用,新的工业经济部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发展起来,如冶金、石油及天然气开采、机器制造业、石油化学工业等迅速建立并日益壮大。许多地方兴建了现代化的工业企业,并建立各种工业合作组织,不仅改变了以往粗放型的农业种植、畜牧等行业,很多手工业作坊式的小型企业或者投股入伙,或者将技术、人员加入到合作组织中去,工人们也被组织起来走进企业,从事较为专业的劳动。以2010年同1990年相比,工业产值增长二十多倍,工业从业人数由5.5万人增加到一千多万人。农业产值增加四十多倍。农业实行机械化耕作,棉花的播种面积和产量稳步提高。

编者:目前,乌兹别克的农业合作社的特点是什么?从哪里开始进行改革?

苏柯:独立后二十年,乌兹别克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并没有因为工业的发展而被削弱,因为主管国家的领导者们十分清楚,农业在我们国家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古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农业特别是灌溉农业就很发达,耕作水平较高,由于农民特别是牧民们很善于利用水源的能力,这就决定了农业在我们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也决定了整个国家的发展。鉴于农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巨大的社会意义,乌兹别克斯坦对集体农庄实行改革,最早采取较为重大的举措,就是从农业合作社开始的。

首先必须解决国家公民与土地和土地利用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与此相联系的一些主要原则性条例由《土地法》《土地法典》《地籍簿法》来决定。建立了国家土地资源委员会,并在州和地区建立了分支机构。由于通过了许多法律,在农业中才形成了有效发挥多种经济成分作用的机制,并保留了土地的国家所有制。

苏联时期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是没有活力的。集体农庄在形式上是集体所有制,但根本不归任何人所有,实质上是国家所有制。这种经营管理形式是与市场原则相悖的。实行市场原则首先要摒弃一种所有制形式的垄断,主要是摒弃国家所有制的垄断。

与此同时,确定土地作为国家所有制的客体后,就必须确立能实行市场原则的土地有效利用机制,为此通过了《农场经济法》《农业合作社法》和《农户经济法》。实际上这些法律确定了农村经营管理的基本形式。合作社经济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由《农业合作社法》确定的,而农场经济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由《农场经济法》决定的。除这些外,1998年出台了一部《农户经济法》,这部法律对农业经营管理形式也有直接关系。因此,在立法上确定了经营管理的组织形式:大农产品生产者——合作社经济;中等商品生产者——农场经济;小商品生产者——农户经济。相互对应,彼此依托。

编者:参与农业生产的人口比例有何变化?除了农业合作形式的机构,还有什么形式上的集体经济组织?

苏柯:与中国不同,乌兹别克斯坦人口最为稠密的地区不是在城市,而是在牧区,绝大部分居民都生活在农村,这个特点很明显,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乌兹别克的居民人口中约60%生活在农村,绝大部分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农产品加工,比重达到了87%左右。201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所占的份额约为40%左右,近十年来对外出口贸易中,已形成农业占据主导地位的现状,并始终处于70%以上的份额。

以我个人对近二十年来乌兹别克的集体经济发展的观察来说,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原苏维埃政权下的大量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经过改造,已变成了其他的经营管理形式,出现了一些股份公司、合作社联合企业、农场主协会等组织。虽然名称各异,但实际上它们还是与以前的集体农庄没有什么区别。主要原因是这些经济组织的财产不归任何人所有,它们的成员不知道,确切地说他们在合作社的公共财产中不拥有自己的份额。在解决土地所有制的问题之后,必须解决集体经济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必须明确经营管理方式是多种形式,而不是只准许一种形式,要给合作社员自身提供选择的权力。

编者:乌兹别克斯坦的合作社经济的特点是什么?它和私营经济之间的区别又是怎样的呢?

苏柯:就世界范围而言,所有的企业经营管理各种实践表明,私人经营经济是最有效率的形式之一。乌兹别克斯坦选择的既有合作社的集体经营发展道路,也有农场主、企业主私人经营的发展道路。

现在的乌兹别克斯坦合作社经济,通常是在原来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作社的财产以其成员的集体财产为基础,以集体经济组织中每个成员的财产股份确定其财产份额。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股份的依据,是通过分析财产的总价值,以及他对创造这些财产作出的贡献来分割。通过一系列复杂计算,最后由合作社全体成员大会确认每个人的份额,并向每个合作社成员发放一份标明该股份价值的证明书。股份可使其持有者按每年的经营成果得到股息,股份还可以成为买卖的对象。

合作社的劳动建立在家庭承包的原则基础上,一般在十年内土地归合作社成员(家长或家庭成员)使用和经营。根据一般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在合同的基础上生产某种产品。经营管理委员会和承包者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一年,这些合同与中国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既有许多共性又有许多特性。

编者:贵国合作经济组织都由谁来管理?管理职能是什么?

苏柯:乌兹别克斯坦各种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专门的委员会来负责的,它所承担的基本职能是,必须要在遵守承包合同的基础上保障承包者的经营活力,它包括物质技术保证、财务活动以及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相关的一切结算都由合作社经济的财务中心统一进行。因此,合作社经济组织拥有无限期归其使用的土地。土地所有者(国家)和使用者(合作社经济)之间的关系以租赁合同为基础。

合作社财产由归集体使用的成员的财产构成,它以价值表示的数额由股份形式确定。合作社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家庭承包为基础,土地长达十年归承包者使用。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各种合作社经济在棉花和谷物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机械装备水平和机械装备率都大大高于其他经营管理形式。

编者:刚才您一直提到一个“农场经济”的概念,能详细介绍一下吗?

苏柯:乌兹别克的农场经济,现在普遍认为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它的数量有相当快的增长。于是,国民议会颁布了《农场经济法》,这部法律实施以后,它的数量飞速增长。

首先,农场经济的初期,是以建立在未被利用的土地或归集体经济使用的土地为基础的,这主要是指一些质量和效率不高的土地。从2001年开始,许多地方采取以取代亏损的集体经济的办法开始建立农场经济,并成为更有效率的经济形式。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有不少只有农场经济组成的农业区。它的建立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1)所有制形式为私有制。有意成为农场主的人以自己的财产参与农场经济的建立。(2)国家所有的土地以租赁方式归农场经济使用,使用期为五十年。

其次,农场经济组织的法人,具有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农场经济活动既可以个人劳动,即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的农业活动为主,也可利用雇佣劳动。

最后,决定农场经济活动条件的法律和正式文件,因为近些年来实际生产和生活发生了一系列变动。今天,在乌兹别克斯坦的许多合作化运动中,个体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元素与农庄主的联合正在快速发展,这是形成“农场经济”的重要条件之一。人们按照劳动生产率的水平、产品成本指标和一系列其他质量指标,因此在我们看来,农场经济的概念要高于合作社经济。在居民不稠密的地区农场经济表现出了自己的显著优势。

事实表明,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农业中有区别地建立某种经营管理形式的做法是正确的。随着必要条件的具备,有步骤地从一种形式过渡到另一种形式是非常有前景的。但我们也觉得,只有在现有的经营管理形式效率低下的地方,建立农场经济是一种很有效的手段,因此也是必要的。

编者: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譬如经济实体开始走市场化道路,集体和合作经济在这方面有哪些体会?

苏柯:首先,从国家独立的初期,我们就已经认识到,实现市场经济对于国家的经济建设的作用。政府部门在以各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集体、私有)为基础的多种经营管理形式上,创造了很多以发挥市场机制为主要作用的必要条件。即必须为集体经济、同时也为私有经济发挥作用创造平等条件。前面提到,早在1992年,我们就颁布了《农户经济法》,这也是建立市场经济和发挥原有集体农庄业主作用的法律基础。考虑到乌兹别克斯坦80%以上的居民生活在农村,每个农户都拥有宅旁园地,因此,这种经营管理形式在乌兹别克斯坦现有条件下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农户经济的基础是宅旁园地(原集体农庄保留下来的自耕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首任总统伊斯拉姆·卡里莫夫(也是现任总统)以及新的国家领导人都很积极地倡议和积极推动,宅旁园地的规模大幅度地增加,如果说,1989年以前的宅旁园地的土地总面积是30万公顷,那么,到了2000年,它一下子增长了一倍,为60万公顷。乌兹别克斯坦土地虽归国家所有,但农户经济可以永续使用。这为今后农户们能够顺利走入市场提供了基础保障。

乌兹别克斯坦合作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它可以以法人创建的办法,也可以以自然人创建的办法形成。农户的合作经济的生产活动不同于农场经济,它建立在几个或几十个农户经济(家庭成员)劳动活动的联合,也可以通过与相应的国家部门签订合同的办法,为农户的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独立地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包括社会保障问题的可能性。目前农户合作经济是我们国内市场上肉、奶、果蔬等产品的主要生产者。但是,农户合作经济的前景受制于宅旁园地和整个灌溉土地的规模。目前,政府部门也在考虑,如何使这种经济组织获得更多、更有发展前景的土地和资源。

目前,随着一些必要条件的逐步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在选择进行自己的、有步骤的合作与集体经济的改革道路。它的基本原则就是它要适应市场原则,适应正在形成的国际化大市场的需求。实践证明,所实行的措施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