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出台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决定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决定》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决定》还在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其他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