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在1883年,法国出现了首批农业合作社,与此相适应,也先后制定了有关农业互助信贷、渔业互助信贷的专门立法。二战后,合作社运动得到很大发展,一些关于合作社的法律相继出台,内容涉及零售商合作社的法律、运输合作社的法律、手工业合作社的法律、互助信贷的法律、合作社形式的私营公司法律以及关于农业合作社章程的法令。1972年颁布的法律及其后一系列的法规是规范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依据,它界定了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一、合作社实行统一章程。章程由国家的法令进行规范。
二、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及其合作社联盟是不同于民事企业和贸易企业的一类特殊企业,它具有独立法人权利和完全民事权利”,“农业合作社的目的是,农民共同利用便于发展其经济活动的相关手段,以扩大该经济活动的效益”,合作社不追求社员所要求的经济与社会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农业合作社是可变资本企业。合作社不同于一般企业,其资本和社员可随时变动,理事会有权吸收新的社员以增加合作社资本,也可以因为社员的退出而减少资本。
四、合作社应当主要同社员交易。法律规定,合作社可以同非社员进行交易,但交易额占营业额的比例不能超过20%。
五、合作社是体现一定公共利益的组织。法律规定,如果合作社因解散或其他原因进行清算,其剩余财产必须交另一家合作社或能体现公共利益的组织经营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