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十分重视合作社法规建设。1996年越南颁布《合作社法》,确立合作社法人地位。《合作社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作社,是指具有共同需要和利益的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自愿提供资金和劳动,在互助的形式下,以将来有效地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和提高生活水准以及促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的谋求集体和个人实力的增加而组建的自治经济实体。《合作社法》同时规定,合作社自领取营业登记执照之日起享有法人地位。该法对合作社的意义、原则、社员、权利、义务、组织、管理,成立与登记,合并、分离、解散和破产以及国家管理等,都做了详尽规定。该法要求“政府各机构在各自领域中,按其职责范围,协助政府进行合作社的国家管理工作”,“根据合作社的发展要求以及各行业和地区的基本情况”,“在有关土地、税收、信用、投资、进出口、人员培训、科技信息服务等方面为合作社提供帮助”,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合作社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该法还规定,对任何违反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的人,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包括刑事起诉在内的处罚,给合作社造成损害的必须进行赔偿。“立法”把合作社的改革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赋予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合作社能否坚持合作社的主要原则,已不再是合作社组织自身的认识和选择,而是能否守法的问题,包括政府在内,侵犯合作社利益的行为,也不再是一般的工作问题,而是涉及违法甚至犯罪,必须受到追究与制裁的问题。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合作社的地位,既保护了合作社的合法利益,也规范了合作社自身的经济行为。
越南合作社通过立法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一是对社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在原来比较模糊的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明晰产权,明确了社员所有者的权益;二是在经营管理上,通过社员参与,以及在坚持对重要生产、生活资料控制的前提下,把一部分业务承包给社员,改善了合作社的经营;三是在分配上改变原先平均主义的方式,按社员投入股金和与合作社交易量进行分配,体现了“社员所有,社员管理,社员受益”的原则。自从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合作社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对原有的合作社进行重组、改造和转轨,改造后的合作社符合规定的进行重新登记。同时,新成立的合作社,从一开始就纳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在民主管理方面,为保证社员行使权利,首先是明确社员的身份。在越南,“社员”不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他们除了承认合作社的章程,利用合作社外,还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股金,即成为合作社的所有者,才能享受相应的民主权利。职工交纳股金达到限额即可成为社员。社员股金可以转让,可以继承,也可以按章程退出,并真正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权性质。只有社员才有选举权,被选出的管理人员,主席、副主席和检察员,也都是社员。选举时,不论入股多少,一人一票。合作社能够坚持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有的半年,有的一年,最长不过两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有的五年还召开一次全会。依法重新登记,吐故纳新,是合作社改革中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越南党和政府以及合作社内人士认为,有一部合作社法是关键。过去政府部门很容易调用合作社的资金、财产,甚至解散、卖掉合作社,现在,首先要考虑到守法的问题。合作社法非常有效地保护了合作社和社员的权益,为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