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当前,因企业改制引发的诸如下岗、经济补偿、提前退休等争议,法院是否受理?
答:于9月14日开始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此问题解释说,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