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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政策的演变
发行时间:2010-05-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80代初,首先秘密地出现在农村贫困地区,其最著名的代表就是安徽凤阳的小岗村。

    随着土地承包到户,农户自发的土地流转开始出现。1984,中共中央发布第三个农村工作1号文件,规定“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1986年第五个关于农村工作的1号文件,提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随着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

    80代中期,乡镇企业在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兴起。这些地区有相当比例的农村劳动力采取“离土不离乡”的方式,转入非农产业就业,很多地方出现了占地和用地相脱节的现象,即一部分农户不好好种地又不愿放弃土地,另一部分农户想多种地又得不到地。

    1987,国务院决定建立农村改革试验区,允许在江苏的苏锡常、北京顺义、广东南海进行适度规模经营的试验,在山东平度进行“两田制”试验。

  199311月,《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在原有耕地承包到期以后,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延长土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19953月,《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强调,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

  1997年中央文件提出,进行“大稳定、小调整”时,“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的农户进行普遍调整;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不提倡实行”两田制”,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等。

  2001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的18文件提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农村集体留机动地的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定。

  20051月,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当事人权利、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等进行了可操作性规定。从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入规范和法律轨道。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进行了更系统的规范。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杜等规模经营主体。

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政策的演变
发行时间:2010-05-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80代初,首先秘密地出现在农村贫困地区,其最著名的代表就是安徽凤阳的小岗村。

    随着土地承包到户,农户自发的土地流转开始出现。1984,中共中央发布第三个农村工作1号文件,规定“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1986年第五个关于农村工作的1号文件,提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随着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

    80代中期,乡镇企业在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兴起。这些地区有相当比例的农村劳动力采取“离土不离乡”的方式,转入非农产业就业,很多地方出现了占地和用地相脱节的现象,即一部分农户不好好种地又不愿放弃土地,另一部分农户想多种地又得不到地。

    1987,国务院决定建立农村改革试验区,允许在江苏的苏锡常、北京顺义、广东南海进行适度规模经营的试验,在山东平度进行“两田制”试验。

  199311月,《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在原有耕地承包到期以后,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延长土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19953月,《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强调,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

  1997年中央文件提出,进行“大稳定、小调整”时,“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的农户进行普遍调整;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不提倡实行”两田制”,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等。

  2001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的18文件提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农村集体留机动地的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定。

  20051月,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当事人权利、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等进行了可操作性规定。从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入规范和法律轨道。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进行了更系统的规范。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杜等规模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