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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推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
发行时间:2010-1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

    《意见》指出,应有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工作。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采取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联合组建等形式,重点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再担保基金)设立与发展。各地要探索完善再担保机构的基本模式、担保与再担保运作机制以及再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立以政府出资为主、规模较大、信用度较高、担保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或再担保基金,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增级、风险分散、能力提升和行业整合等服务。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以资本金投入、业务补助、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多种方式,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研究制定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申报程序、评价与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扶持与导向功能,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担保服务。

    《意见》指出,要继续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的要求,做好担保机构营业税免征的初审、公示、推荐和监管等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方部门要开展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提供优质服务。应积极会同地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为中小企业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出台实施细则,为企业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登记简化程序,降低费用,提供便利,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意见》要求,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应采取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据双方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收费区间,逐步建立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信息共通”机制,携手防范、化解风险。同时,应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产品与服务创新。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发创新担保产品和服务。除继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外,还要积极开展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探索实践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和票据等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要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融资特点,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实现担保业务的标准化和程序化。

    《意见》提出了关于如何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以明晰市场定位与发展方向,推动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竞争适度、发展有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规划和体系。要按照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规范与管理力度,特别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假借“担保”之名,实则抽逃资本金或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损害担保业声誉的非法行为。

工信部:推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
发行时间:2010-1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

    《意见》指出,应有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工作。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采取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联合组建等形式,重点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再担保基金)设立与发展。各地要探索完善再担保机构的基本模式、担保与再担保运作机制以及再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立以政府出资为主、规模较大、信用度较高、担保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或再担保基金,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增级、风险分散、能力提升和行业整合等服务。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以资本金投入、业务补助、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多种方式,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研究制定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申报程序、评价与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扶持与导向功能,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担保服务。

    《意见》指出,要继续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的要求,做好担保机构营业税免征的初审、公示、推荐和监管等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方部门要开展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提供优质服务。应积极会同地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为中小企业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出台实施细则,为企业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登记简化程序,降低费用,提供便利,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意见》要求,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应采取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据双方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收费区间,逐步建立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信息共通”机制,携手防范、化解风险。同时,应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产品与服务创新。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发创新担保产品和服务。除继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外,还要积极开展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探索实践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和票据等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要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融资特点,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实现担保业务的标准化和程序化。

    《意见》提出了关于如何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以明晰市场定位与发展方向,推动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竞争适度、发展有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规划和体系。要按照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规范与管理力度,特别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假借“担保”之名,实则抽逃资本金或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损害担保业声誉的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