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于5月1日施行。《条例》明确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并且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比例、出资方式、盈余分配等也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应先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并经工商部门登记,而后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从而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将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条例》还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如果成员组成发生变化,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则“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的选举和表决方面,《条例》规定,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而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则可按照章程规定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条例》规定,合作社当年可分配的盈余是指“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其中“ 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剩余部分则“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条例》除了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贷款规模、扩大金融服务外,还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为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业政策性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