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近日正式出台。今后,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小企业集中的村、社区,可进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根据该办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同类型企业较集中的村、社区。二是市(县)、区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三是市级特种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其中,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主要适用于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小企业集中的村、社区。协商内容则为:计时、计件工价等劳动定额标准,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本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增资水平;一线职工年度基本工资增长幅度;社会保险缴纳和福利待遇;职工病、休假及假期的工资待遇;职工工资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