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发展中国家,西方模式的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从未流行过,这些国家从合作社发展的初始阶段起就将合作运动纳入整个国家的发展框架中,这样做既是出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主观考虑,也是由这些国家的客观条件所决定。许多国家一方面把发展合作社作为加速工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消除二元结构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将合作社视为民主在经济上的对应部分,认为合作社的发展将有助于实现公平及社会正义的目标。从这样的目的出发就必然导致国家对合作运动的直接干预。由于这些国家中人民文化水平低、民主意识薄弱,合作运动自下而上自发地产生有一定的难度,许多国家就制定了合作社法及细则,政府设有专门的机构来发起、推进合作运动,这种部门的活动不仅包括处理法律上的有关合作社的注册、仲裁及解散等事宜,也不仅仅进行调查和审计,还有更直接的促进、监督、指导及援助功能,有些国家甚至派政府官员来管理合作社机构。
于是,在这样的实践活动背景下,形成了“国家与合作社之间是伙伴关系”的学说。该学说的倡导者认为,合作社必须寻求外界帮助,为的是最终实现自助,而这最初的外界帮助只能来源于国家。这样,合作社的活动及前途就与它和国家的关系交织在—起了。西方合作学者瓦尔库(Valco)教授提出两种类型的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指西方模式的合作社)与“福利合作社”(指发展中国家的新型合作社),他认为在具有真正的“经济合作社”性质之前,“福利合作社”要有相当的发展。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苑鹏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特定的历史时期,农村商品经济刚刚起步,传统农业的影响还占统治地位,农民素质较低,缺乏集体意识及联合进行经济活动的愿望,国家的推动对合作社的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它可作为“第一推动力”来弥补个人主动性的不足:国家各种组织对合作运动的宣传讲解可启发群众的合作意识;国家对合作社的有关立法可使合作社作为法人独立合法地开展活动;国家对合作社提供的各种优惠服务、信贷机构及财政机构对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可启动合作社的经济;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知识及经营管理知识的传授亦对合作社的巩固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国家对合作运动的干预也存在着不利于合作运动发展的危险性:第一,有关合作社的教育及启发群众的觉悟应是合作社发展的前提条件,但在实现国家计划目标的情况下,这些条件被忽略了。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甚至强制手段,以搞运动的方式来组织合作社,违背了自愿参加的原则,必然挫伤群众的积极性。“欲速则不达”,在合作社发展中寻求捷径的尝试只意味着合作社的发展不再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样就容易导致失败。第二,一些国家的政府将合作社作为控制经济的手段,这样成立的合作社往往具有浓重的“官办”色彩,社员并不感到自己是合作社的主人,对这样的组织必然丧失兴趣。第三,政府提供大量的资金及财政援助通常是吸引人们参加合作社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政府的资助一旦停止,合作社就会面临解体的危险。同时,若合作社的资源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政府的贷款甚至无偿拨款,合作社内部的营私舞弊及领导层的贪污腐化现象往往更易发生。第四,政府机构往往习惯于规章制度,条条框框较多,官僚主义、文牍作风严重,如果在干预合作运动时将这套工作作风引入合作社组织,必然会削弱合作社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