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中
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问: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答:根据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制订的《大兴安岭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4月25日公布)规定:
1、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2、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中央财政和省、地、县(区)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共同承担。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8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省级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地区直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地区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县(区)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县(区)级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