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的说明
黄文忠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章程从1985年制订起,前后共修改3次,基本都是在换届时进行。现行《章程》是在2004年4月28日,即本会第四届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20多年来,本会每一届修改的《章程》对规范本会的行为,拓展研究工作的深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而成为本会的行为准则,我们应予以充分肯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共设6章41条,而这次的《章程》(草案)共设7章58条,作了较多的修改。主要原因: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合作经济改革的变化,本会《章程》的有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亟需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从2009年起,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为加强对本市各社会团体的管理,提供了《上海市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章程示范文本》(简称“示范文本”),要求所有的社会团体在换届改选时,按照“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基于上述原因,本会结合换届,对第四届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章程》(草案)。
一、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和方法
这次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推进和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实现本会“立足上海,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战略,当好政府的参谋,服务集体(合作)企业。
修改《章程》的方法是:按照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下发的范本,结合本会的实际,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对照原《章程》,逐条进行修改。原《章程》共设6章41条。《章程》(草案)共设7章58条,比原来增加1章17条。修改和增补的主要内容是:(1)对原《章程》中有些条文按改革发展的变化作了修改;(2)对原《章程》中不够明确的条文内容分别厘清,或单独立条,或阐述清楚,使其更具操作性;(3)对原《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范本、结合本会的实际,增加了一些条款。
二、《章程》修改条款的主要内容
1、把科学发展观列入本会的宗旨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它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章程》(草案)把原《章程》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关合作经济理论、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修改为“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2、适应改革变化,对本会性质的定义更符合实际
随着上海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合作企业的实现形式呈多样化的态势,本会的成员单位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变化。《章程》(草案)把原《章程》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本市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包括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有志于研究发展集体(合作)经济的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从事集体(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修改为“本会是由本市各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及其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联合组织和有志于研究发展集体(合作)经济的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3、理顺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会员条件
《章程》(草案)把原《章程》的本会业务范围:“探索集体(合作)经济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推动集体经济发展。”修改为“探索研究集体(合作)经济理论、法规和实践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推动集体(合作)经济发展。”
《章程》(草案)把原《章程》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个人会员具有中级职称。”修改为“个人会员一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长期从事集体(合作)经济工作、有丰富经验、具有一定的影响的管理者。”
4、关于会员大会及任期
按照“示范文本”对会员大会及任期的要求,《章程》(草案)对原《章程》“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并对原《章程》规定的会员大会任期“每届五年”,修改为“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章程》(草案)增加条款的主要内容
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章程》(草案)增加的内容主要是:
一是增设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这一章有关“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的内容,为原《章程》的“附则”部分。
二是增加17条内容的具体分布是:第二章“主要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中增加1条,即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中增加10条,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中增加4条,即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七章“附则”中增加2条,即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