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农信社改革“天津模式”
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近一年的筹备,2005年6月30日,全国第一家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成立。这标志着作为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第二批21个试点之一,天津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迈出关键性一步。据了解,结合本地实际,天津农信社改革选择了富有特色的“天津模式”,改革全部完成后,将建立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和区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两级法人架构,农信社体系原有的163个法人将缩减为13个。
在深入贯彻“三农”政策和农村金融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天津农村合作银行的“火凤凰”标志,在喜庆热烈的气氛中高高树起在南京路繁华地段的某写字楼门前,业内人士分析,这次的农村信用体制改革,对进一步完善天津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天津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保持农村稳定都将带来重要影响。
农信社改革渐行渐深
随着天津农村合作银行的正式挂牌,天津农村信用体制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记者了解到,作为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12家区县合作银行(联社)的改革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6家联社和6家区县合作银行已经完成了增资扩股,其中3家已经完成了向中央银行申请专项票据。这次农村信用体制的改革将本着“时间服从质量”的改革思路,确保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机制的真正转变。
我国农村信用社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由于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种种问题,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其管理体制以及隶属关系几经变革。
据了解,天津市农村信用社成立于1951年。 2000年9月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是全国成立最早的省级联社之一,成为全市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机构。截至2005年5月末,天津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共有区县联社12个,农村信用社150个,营业机构网点352个;资产总额800.9亿元。2004年9月,天津农村信用社改革正式启动。
天津特色:股份合作两级法人
关于产权改革的模式,国务院在15号文中提供了四种供选择的方案,即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统一法人,县、乡(镇)两级法人。天津市农村合作信用社改革最终采取了股份合作制的产权模式。这种形式既有合作制中一人一票的特点,同时又有“按股表决”的股权特征。发展股份合作制的金融机构,其他国家已有很多这方面的例子。
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模式,是“按股分红,按股表决”,是为股东赚钱的机构;合作制的首要目标是为社员提供服务。如果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商业银行,则有可能因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偏离支持“三农”、为社员服务的目标。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模式,是“按股分红,一人一票”,可以体现大多数人股金额少的小股东的意志,更好地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这次改制中,共引入40多家民营企业的股份,占总股份的48%左右。此外,12个区县合作银行(联社)持有50%股份,另有2%为内部员工股。这些企业股份的加入有利于增强对经营班子的监督,形成一种新的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而过去,天津市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瓶颈之一就是股权过度分散,社员只关心信用社是否能满足贷款需求,而不关心信用社经营管理,存在“搭便车”现象。专家分析,实行股份合作制,可以使股权适当地集中,避免股权过度分散导致的内部人控制。
鉴于天津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经营现状,天津市农村信用社机构设置采取了两级法人体制,即在市一级,将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改组为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在区(县)一级,将当地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资产质量较好、管理也相对规范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区(县)统一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如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大港,而将短时间内不具备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宝坻、蓟县、武清、静海、宁河、汉沽农村信用社分别改制为区(县)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联社。
由于种种原因,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实现全市一级法人管理,就目前的条件看还不现实。相比于三级法人体制,二级法人体制的金融集中程度更高,更有利于提高农村合作银行(联社)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也有更强的资金实力来满足农业的适度规模化经营的需求。因而,天津选择两级法人的改革模式具有相对管理风险较小、易操作、进展快的优势,同时也可为未来建立全市一级法人体制打下基础。郭明奇还表示,信用社的改革不应该脱离合作的基础,因为农民的金融需求还必须依赖于金融合作的形式,未来合作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准确定位扬长避短
多年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促进天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目前天津农业产业结构正处于调整的关键阶段,“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十分旺盛。郭明奇表示,近年来天津市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立足社区、面向农户”的市场定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对象主要是农民,今后的业务发展空间也将继续以“三农”为基础,这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而且农村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金融一定集中度,但集中程度并非越高越好。
金融机构发展的快慢与否与市场定位有很大关系。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定位:立足社区,在农村面向农户,在城区面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居民。成为社区型小的零售银行,这是我们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天津市农信社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得益于准确的市场定位,坚持“立足社区、面向农户”,通过为农户提供及时而优惠的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满足了农民生产和生活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原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基础上组建的,因此它也继承了农村信用社所具备的一些业务优势,构成了自身的竞争力,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天津市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遍布天津市各乡镇,存贷款业务量大,是农村经济中最活跃的金融成分,也是稳定农村金融秩序的重要因素。各地实践也证明,农村存在着持久、稳定并且较为强烈的市场需求,蕴藏着大量的商机。对其他金融机构而言,鞭长莫及的农村市场恰好是农村信用社发挥的舞台。据悉,天津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后将在市内6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城区业务,在做好城区业务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将城区资金调剂到资金实力相对较弱的区(县),缓解地处农区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紧张,从而进一步加大支农的力度。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一个主要任务就是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以此来带动农户的发展。由于其背靠12家区县农村合作银行(合作联社),因而在发放涉农贷款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能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其次,农村信用社与农村、农业、农民具有土生土长的天然联系,信用社职工一般都是来自本地,距离农民的生产生活很近,对社员和社区内的客户十分了解,因此在组织存款、发放贷款上所需的信息成本较低,贷款方式也相对灵活。“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将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小额农户经营贷款等模式还将继续发展,更不会因为这次改革而削弱。
第三,由于国家对“三农”问题日益重视,农村合作银行可获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如在营业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据了解,本次改革还将采取弥补政策性亏损、减免所得税、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和发放专项再贷款等措施来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政策支持涉及财政、税收、资金和利率等多方面。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对农村经济组织给予的财政、信贷支持通常是选择通过农村信用社来代理。
加强监管确保改革落实
从全国来看,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是唯一的省一级合作银行,其他省份都是成立信用联社,不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只进行行业管理。天津市政府也赋予了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对天津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权,对12家区县合作银行和联社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但另一方面,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又吸引了12家区县合作银行或信用联社的投资入股,从事部分金融经营活动。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实际上是一种股权上的“再联合”。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将天津农业合作银行的两种不同职责(业务经营与行业管理)分离。一方面,12家区县合作银行(联社)作为股东,对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享有股东的各项权益;另一方面,当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行使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职能时,各区县合作银行(联社)又必须服从它的管理。实行一级法人的城市,由于只有一家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因此,行业管理与其内部分支机构的管理是一致的。天津有所不同,实行两级法人,行业管理与分支机构管理必须区分开来。他表示,现在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在这样的设置下实施两种不同的功能,使两种职责并行不悖,共同发展。
据介绍,农村信用社改革将建立农村信用社依法自主经营,市政府依法管理,国家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天津市银监局对天津农业合作金融机构依法监督的重点,一方面是监督其支持农业,这也是银监会批准其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可以依法从事各项金融业务,但涉农金融必须是其服务重点之一,天津银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天津农业合作银行发放贷款中种、养业贷款比例不低于10%,涉农贷款不低于35%;而区县一级的合作银行或合作联社这两个比例相对要求更高,种养业贷款比例可能要达到30%一40%。
未来对天津农村信用体制改革后的13个法人单位将实行“一个法人一个监管策略”的监管方式。目前,由于天津的监管机构与金融经营机构体系并非并行设置,因此,将由滨海银监分局在天津银监局的统—部署下监管塘沽、大港、汉沽三个区的农村信用联社或合作银行,由天津银监局直接监管另外10个法人单位,根据不同区县信用社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内控水平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案。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步伐日渐加快,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果,然而其中隐含的一些问题却依然不能忽视。例如,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问题,由于涉及额度大,时间又紧,人民银行对专项票据发行和兑付条件日益重视。支持天津的16亿元专项票据资金如期兑现,必须保证资本充足率和压降不良贷款比例达标。其次是不良贷款率的控制问题,今后两年内靠新增大量贷款来稀释不良贷款率的方法已近极限。这将要求农村信用社关注新增贷款质量,有效清收不良贷款,完成不良贷款率下降一半的要求。最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短期内难以有明显效果。从已试点的省市来看,仍然存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扶持政策的到位不协调的问题,“花钱买机制”的效果并未完全显现,仍存在“翻牌公司”和“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这是天津的农村信用社下一步改革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提出必须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重大事项的监管,如新增股本金募集的真实性、合规性,不良贷款真实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加强内控建设等,确保这次农村信用体系的改革能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