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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合作社模式
发行时间:2010-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丹麦合作社模式

丹麦农业高度发达,2007年农产品出口605亿丹麦克朗,创历史新高,为丹麦国民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丹麦成熟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和运行体制为丹麦农业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丹麦合作社已有上百年历史,在实体运行和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丹麦合作社的历史

19世纪下半叶,北美和俄国大量廉价的粮食涌入丹麦,急剧冲击着丹麦农业,农业生产不得不由原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此转轨过程中,单个农民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问题,如单个农民的需求和供给规模太小、单个农民市场信息不灵、鲜活商品易腐烂,单个农民加工、储藏和销售设施差。在市场生存的压力下,合作社组织应运而生,它在加工和流通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增强了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丹麦第一个农业合作社是1882年在西日德兰半岛建立的丹麦牛奶合作社,由奶牛场场主担任合作社的经理。合作社由全体会员的担保向银行贷款,用来修建牛奶加工厂。所得的利润则按照会员所提供牛奶的数量比例进行分配。此后牛奶合作社在丹麦全国迅速发展,1888年一年里就有244个牛奶合作社建立起来。1890年全国三分之一的农场将自己生产的牛奶送到合作社的牛奶加工厂进行加工,这样牛奶的处理能力和乳制品的质量就可以和大型的专业农场相抗衡,大型奶牛场也开始加入到合作社来。

此后,根据农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需要,陆续建立了很多农业合作社。丹麦的合作社形形色色,名目繁多,主要是根据业务性质命名,如屠宰合作社、鸡蛋出口合作社、饲料供应合作社、奶油出口合作社,肉牛销售合作社、土豆销售合作社、面包消费合作社、燃油消费合作社等。在丹麦,合作社已深入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方方面面,成为丹麦社会的一大特色。

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丹麦农民的现代化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各式专业化公司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现代农业的基本经济组织结构,而合作社是其最具鲜明特点的农业经济组织。目前丹麦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和食品的2/3出口,仅在农产品加工领域,生猪屠宰行业的100%、奶制品行业的91.9%、种子和农药行业的83%都实行合作社经营,其中阿拉福兹公司(Arla Foods)和丹麦王冠集团(Danish Crown)分别是欧盟最大的奶制品和生猪屠宰企业。

二、合作社的职能及其运行方式

根据有关国际合作社组织对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一个由个人自愿组成的、通过一个共有的企业实现其同一经济、社会和文化目的和理想的民主的自治组织,即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其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会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丹麦合作社是丹麦农民在从事同类产业的基础上,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通过合作形成了竞争优势,合作社会员都从中获益。它主要的运作机制是:合作社收购会员生产的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包括出口),但其价格由市场决定,合作社不为会员承担价格风险。会员按照向合作社提供农产品数量取得收入,在合作社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合作社发展的公积金后,剩余的部分按农户上缴农产品数量的比例为会员分红;利润留成和分红数量的比例由每年董事会在年初确定。合作社为会员、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了政策、信息、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咨询、教育、培训、指导、生产资料供销等全方位的服务;合作社每年召开会员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对合作社进行商业化运作和管理,负责委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合作社进行市场运作和日常管理;代表会员的利益对外交涉,参加国内、国际相关组织,以争取有利的法律和商业环境。

三、合作社内部组织的责权利分析

丹麦合作社是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按照公司制运作,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从组织形态上讲,合作社是对内合作制,对外公司制。合作社内部实行会员大会和董事会制度,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聘请经营管理层。合作社的日常运作由合作社章程规范,章程规定了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充分体现了民主性管理。管理层主要负责合作社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由于丹麦虽然没有合作社法,涉及合作社商业化运作过程中都由相关商法来规范,因而合作社章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合作社的各项运作进行了规范,并约定了合作社运作的基本原则。

合作社对所有愿意遵守合作社章程并承担会员义务的农民开放,农民可以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约束期结束后)。在约束期内,会员有义务上缴自己生产的产品并承担与上缴产品相应的责任。合作社由会员民主管理,基层合作社会员不管农场上缴贡献多少,均享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以此参与决策程序。会员平等地贡献和民主地管理合作社的资金,并可以使用合作社为会员提供的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了解自己产品的质量和销售情况,了解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参加会员大会,要求合作社代表自己的利益对外交涉等等。

四、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以丹麦典型的合作社企业阿拉福兹公司为例,合作社内部组织结构可以大致分为5层结构:第一层是最基层的会员,如阿拉福兹公司由8522名奶农会员集体拥有;第二层是会员区,即按地区划分成50个会员区;第三层是会员代表大会,即50个会员区选举产生140个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第四层是董事会,即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4个董事,组成董事会;第五层是经营管理层,即由董事会任命的管理班子,经营整个阿拉福兹公司的市场业务。从董事会成员组成角度看,为保证董事会成员在各地均有代表,50个会员区又分解为7个区域委员会,选出7个区域委员会代表,这7个代表可以直接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这7个人也可能是代表大会的成员,这种直选方式主要是为了解决董事会内地区间董事人数的不平衡。

五、合作社和现代企业之间的区别

合作社组织与现代企业有很多共性,如合作社中会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职能相当于企业里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合作社与一般公司业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1)加入和退出机制不同:公司一般以现金出资入股成为股东,合作社会员则以提供农产品为前提加入合作社;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后可退出公司,合作社会员退出合作社时不能拥有合作社资产;(2)经营品种不同:公司经营范围非常广泛,无所不包,而合作社则专注某一领域的某类产品,如丹麦农业合作社中的貂皮、猪肉、奶制品等;(3)投票权不同:公司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分配投票票数,实行一股一票,而合作社则实行每个会员一人一票。两者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资本的权利,体现的是效率原则,以保障资本收益最大化;后者强调的是社员的权利,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以保障社员收益最大化;(4)报酬方式不同:公司以股东所持股份取得分红,合作社则主要根据会员提供的农产品数量获得报酬;(5)利益驱动方式不同:公司追求投资利益最大化,合作社的主要利益驱动目标是会员按照与管理层商定的价格顺利出售农产品。 

六、丹麦合作社的体制优势、发展方向及面临的挑战

丹麦合作社在丹麦经济政治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它很好地糅合了合作社民主体制和现代企业的运行体制,充分适应了市场竞争环境,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如合作社根据农产品生产销售和国际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发展策略;在政策层面上,合作社通过丹麦合作社联合会和丹麦农业理事会,向丹麦议会和其他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或意见,参与议会制订农业政策和丹麦有关欧盟农业政策的工作。丹麦合作社联合会在丹麦经济委员会等8个国内机构,以及在欧盟农业合作社中心等6个国际相关组织中均有代表,参与相关政策、法律的制订工作,维护丹麦合作社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丹麦合作社组织经过多年的自我完善和资源整合,表现出很强的竞争优势,其成功之处在于:对经济目标的强烈关注,高度的自治和独立运作,以及高素质的农民。合作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会员在农业行业发展上能获取更多的决策影响力,在原材料方面因规模经济而获得最大的价格优势,在农业产业链中不断获得增值能力,从而提升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从农民角度来看,合作社可以保证农产品的购销,更好的市场定位和市场发展的参与,可以分享合作社的赢利,通过会员代表制度影响并参与政策制定等。

丹麦合作社模式
发行时间:2010-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丹麦合作社模式

丹麦农业高度发达,2007年农产品出口605亿丹麦克朗,创历史新高,为丹麦国民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丹麦成熟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和运行体制为丹麦农业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丹麦合作社已有上百年历史,在实体运行和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丹麦合作社的历史

19世纪下半叶,北美和俄国大量廉价的粮食涌入丹麦,急剧冲击着丹麦农业,农业生产不得不由原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此转轨过程中,单个农民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问题,如单个农民的需求和供给规模太小、单个农民市场信息不灵、鲜活商品易腐烂,单个农民加工、储藏和销售设施差。在市场生存的压力下,合作社组织应运而生,它在加工和流通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增强了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丹麦第一个农业合作社是1882年在西日德兰半岛建立的丹麦牛奶合作社,由奶牛场场主担任合作社的经理。合作社由全体会员的担保向银行贷款,用来修建牛奶加工厂。所得的利润则按照会员所提供牛奶的数量比例进行分配。此后牛奶合作社在丹麦全国迅速发展,1888年一年里就有244个牛奶合作社建立起来。1890年全国三分之一的农场将自己生产的牛奶送到合作社的牛奶加工厂进行加工,这样牛奶的处理能力和乳制品的质量就可以和大型的专业农场相抗衡,大型奶牛场也开始加入到合作社来。

此后,根据农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需要,陆续建立了很多农业合作社。丹麦的合作社形形色色,名目繁多,主要是根据业务性质命名,如屠宰合作社、鸡蛋出口合作社、饲料供应合作社、奶油出口合作社,肉牛销售合作社、土豆销售合作社、面包消费合作社、燃油消费合作社等。在丹麦,合作社已深入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方方面面,成为丹麦社会的一大特色。

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丹麦农民的现代化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各式专业化公司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现代农业的基本经济组织结构,而合作社是其最具鲜明特点的农业经济组织。目前丹麦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和食品的2/3出口,仅在农产品加工领域,生猪屠宰行业的100%、奶制品行业的91.9%、种子和农药行业的83%都实行合作社经营,其中阿拉福兹公司(Arla Foods)和丹麦王冠集团(Danish Crown)分别是欧盟最大的奶制品和生猪屠宰企业。

二、合作社的职能及其运行方式

根据有关国际合作社组织对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一个由个人自愿组成的、通过一个共有的企业实现其同一经济、社会和文化目的和理想的民主的自治组织,即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其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会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丹麦合作社是丹麦农民在从事同类产业的基础上,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通过合作形成了竞争优势,合作社会员都从中获益。它主要的运作机制是:合作社收购会员生产的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包括出口),但其价格由市场决定,合作社不为会员承担价格风险。会员按照向合作社提供农产品数量取得收入,在合作社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合作社发展的公积金后,剩余的部分按农户上缴农产品数量的比例为会员分红;利润留成和分红数量的比例由每年董事会在年初确定。合作社为会员、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了政策、信息、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咨询、教育、培训、指导、生产资料供销等全方位的服务;合作社每年召开会员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对合作社进行商业化运作和管理,负责委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合作社进行市场运作和日常管理;代表会员的利益对外交涉,参加国内、国际相关组织,以争取有利的法律和商业环境。

三、合作社内部组织的责权利分析

丹麦合作社是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按照公司制运作,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从组织形态上讲,合作社是对内合作制,对外公司制。合作社内部实行会员大会和董事会制度,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聘请经营管理层。合作社的日常运作由合作社章程规范,章程规定了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充分体现了民主性管理。管理层主要负责合作社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由于丹麦虽然没有合作社法,涉及合作社商业化运作过程中都由相关商法来规范,因而合作社章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合作社的各项运作进行了规范,并约定了合作社运作的基本原则。

合作社对所有愿意遵守合作社章程并承担会员义务的农民开放,农民可以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约束期结束后)。在约束期内,会员有义务上缴自己生产的产品并承担与上缴产品相应的责任。合作社由会员民主管理,基层合作社会员不管农场上缴贡献多少,均享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以此参与决策程序。会员平等地贡献和民主地管理合作社的资金,并可以使用合作社为会员提供的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了解自己产品的质量和销售情况,了解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参加会员大会,要求合作社代表自己的利益对外交涉等等。

四、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以丹麦典型的合作社企业阿拉福兹公司为例,合作社内部组织结构可以大致分为5层结构:第一层是最基层的会员,如阿拉福兹公司由8522名奶农会员集体拥有;第二层是会员区,即按地区划分成50个会员区;第三层是会员代表大会,即50个会员区选举产生140个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第四层是董事会,即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4个董事,组成董事会;第五层是经营管理层,即由董事会任命的管理班子,经营整个阿拉福兹公司的市场业务。从董事会成员组成角度看,为保证董事会成员在各地均有代表,50个会员区又分解为7个区域委员会,选出7个区域委员会代表,这7个代表可以直接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这7个人也可能是代表大会的成员,这种直选方式主要是为了解决董事会内地区间董事人数的不平衡。

五、合作社和现代企业之间的区别

合作社组织与现代企业有很多共性,如合作社中会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职能相当于企业里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合作社与一般公司业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1)加入和退出机制不同:公司一般以现金出资入股成为股东,合作社会员则以提供农产品为前提加入合作社;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后可退出公司,合作社会员退出合作社时不能拥有合作社资产;(2)经营品种不同:公司经营范围非常广泛,无所不包,而合作社则专注某一领域的某类产品,如丹麦农业合作社中的貂皮、猪肉、奶制品等;(3)投票权不同:公司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分配投票票数,实行一股一票,而合作社则实行每个会员一人一票。两者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资本的权利,体现的是效率原则,以保障资本收益最大化;后者强调的是社员的权利,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以保障社员收益最大化;(4)报酬方式不同:公司以股东所持股份取得分红,合作社则主要根据会员提供的农产品数量获得报酬;(5)利益驱动方式不同:公司追求投资利益最大化,合作社的主要利益驱动目标是会员按照与管理层商定的价格顺利出售农产品。 

六、丹麦合作社的体制优势、发展方向及面临的挑战

丹麦合作社在丹麦经济政治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它很好地糅合了合作社民主体制和现代企业的运行体制,充分适应了市场竞争环境,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如合作社根据农产品生产销售和国际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发展策略;在政策层面上,合作社通过丹麦合作社联合会和丹麦农业理事会,向丹麦议会和其他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或意见,参与议会制订农业政策和丹麦有关欧盟农业政策的工作。丹麦合作社联合会在丹麦经济委员会等8个国内机构,以及在欧盟农业合作社中心等6个国际相关组织中均有代表,参与相关政策、法律的制订工作,维护丹麦合作社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丹麦合作社组织经过多年的自我完善和资源整合,表现出很强的竞争优势,其成功之处在于:对经济目标的强烈关注,高度的自治和独立运作,以及高素质的农民。合作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会员在农业行业发展上能获取更多的决策影响力,在原材料方面因规模经济而获得最大的价格优势,在农业产业链中不断获得增值能力,从而提升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从农民角度来看,合作社可以保证农产品的购销,更好的市场定位和市场发展的参与,可以分享合作社的赢利,通过会员代表制度影响并参与政策制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