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发改委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提出将免去小微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共计十三大项22个小项的收费项目。该规定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通知》提出,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