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西班牙,政府处理农业合作社的关系是不搞行政命令,主要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规范和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财政适当资助引导合作社的联合与合并。西班牙的农业合作社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只要农民自愿可跨行政区域成立合作社,完全按照经济原则成立。为了提高农民抗风险的能力,政府鼓励合作社之间合并。为支持这一目标的实现,政府对进行合并和联合的合作社给予资金补助和扶持,最初的1~5年,农业部给予最高不超过 60 万欧元的资金支持。
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农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社员进行培训。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必须从收益中提取专项培训基金,专门用于对社员的培训。西班牙政府也设立专门培训合作社负责人的专项基金,对农业合作社的男、女领导人分别提供 60%、80%的培训资金。
三、对农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公司所得税率为 20%,而一般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5%,优惠程度是比较高的。
四、政府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的作用,完善农技推广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西班牙农业技术研究主要依靠各级科研院所来完成,这些科研院所的科研及管理人员都属于国家公务员。但农业技术的试验和推广大都由科研院所和农业合作社联系,在社员的土地上进行试验或技术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