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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与农业部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管理
发行时间:2014-0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工商总局与农业部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管理

 

日前,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与农业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备案。

《意见》规定,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遵循民管、民享、民受益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意见》要求,通过建立年报制度,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书,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上公示其年报的相关资料,并对公示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农业部门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的填报加强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整准确公示信息。各地工商和农业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高效的会商机制,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跟踪服务与指导工作。

此外,《意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建、管理、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等作出了相关说明。

工商总局与农业部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管理
发行时间:2014-0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工商总局与农业部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管理

 

日前,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与农业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备案。

《意见》规定,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遵循民管、民享、民受益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意见》要求,通过建立年报制度,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书,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上公示其年报的相关资料,并对公示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农业部门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的填报加强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整准确公示信息。各地工商和农业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高效的会商机制,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跟踪服务与指导工作。

此外,《意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建、管理、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等作出了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