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发巽和他的信用合作社
弗里德里希•雷发巽(Friedrich Raiffeisan 1818—1888),出生于德国的哈姆。这是一个典型的为人仗义、乐于助人的德国绅士。年青时曾参军入伍,德国军队独有的眼睛与严酷训练,磨练了他耿直和坚强的性格。退役后,他进入政界,因其坚强果敢的行事风格,使他很快崭露头角,25岁时担任威雅布许市市长,于1849年春开始担任德国南方城市——福来默·斯菲尔德市(Flammer-sfeld)市长。1860年,由他发起和组织的德国农村雷发巽式农村信用合作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时至今日,众多的雷发巽银行仍然是德国金融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且是世界上合作金融的典型模式之一。
雷发巽信用合作社的发起
在1846到1847年的两年间,德国发生了比较严重的农业歉收,贪得无厌的商家趁火打劫,哄抬农具、肥料价格。农民生活普遍贫穷,处境悲惨,政府一些工作人员也与商家勾结,为商人牟利创造便利。这使担任一方地方行政长官的雷发巽非常焦急,他发现,自己所在的福来默·斯菲尔德镇周边地区,连续两年的自然灾害已把数千人推到了饥荒的边缘,许多农民因为借钱欠债甚至被高利贷者夺去了他们的土地和牲口。于是雷发巽在跟一些地方绅士协商后,决定尝试开办一家消费和信用为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社。他的方法是:由农民自己筹款,组成一项合作基金,以生产为目的,从而让那些需要借钱的人能够从这项基金里获得支助,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贷款,使农民们通过自己的互助来取得必要的生产资金。事实上,随着成员和需求的扩大,消费与信用合作社逐步分成两个相对独立的合作组织,而这两种合作社最终都获得了成功。雷发巽式的信用合作社坚持以合作金融事业为主,因此便产生它固有的、于众不同的原则和制度。比如要求社员在还贷款时,必须同时支付利息。雷发巽认为,个人信誉而非财产抵押是获取贷款的主要条件。但在组织原则上,雷发巽合作社则以罗虚戴尔先锋社为蓝本,实行选举和管理的完全民主制。这些原则的确立,意图在于让每一个社员都能参与到管理中去,这种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时代下的那种企业以资本一方为主导的组织制度,使合作社从一开始就呈现出劳动人民的经济组织特性,并为普通劳动者服务。由于起源与业务实践的不同,消费合作社大多为工业城市地区工人间的组织,而信用合作社则主要存在于乡间、农村和农业人口中。
雷发巽合作社的积极意义
1860年前后,雷发巽的农业信用合作社已完成了它基本雏形,其运作态势开始步入正轨。但这时雷发巽发现,将合作社的目标仅仅放在农民的日常耕作和经营上还远远不够,因为那些步入贫困境地农民,假如不借助外部力量还是很难摆脱困境的,贫苦的农民虽然很欢迎合作制,可是一群贫困的农民怎么才能够获得初始的资金来源呢?动用政府的资金显然不合适,求助商人也绝对不可能。雷发巽利用闲暇时间深入到平下阶层中,发现有部分平民不仅可以维持生活还有一定的富余,却不够本钱去做生意,这群人就是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于是他在1854年与当地60多位相对富裕的平民商议,在获得他们的支持和赞助下,雷发巽设立了第一个救助合作社,并附设贮金合作社。同年他又设立了全球第一家慈善合作社,这一合作社的工作范围极其广泛,可以算作是真正的自助信用合作社了。在此基础上,他又于1860年开办了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1866年,他完成了《当作农民救济手段看的信用合作社》一书的写作。1872年,他有一个以自己名字开设的莱茵农业合作银行。1874年,由他设立的农业中央金库及菲斯特华尼亚农业银行正式成立。
通过长时间的实践,雷发巽于1876年开始组建、设立第一家股份合作制公司组织,它就是后来的德国农业中央信用合作社(后改称为德国雷发巽合作社总联合会)。事实上,雷发巽还有一位合作金融事业的德国同胞——舒尔茨。舒尔茨的合作金融社与雷发巽的农业信用合作社有很多不同,这两个人尽管都是德国早期信用社的发起人,但他们各自在经营中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存在着明显的差别:首先,舒尔茨的合作社立足于城市,为手工业者和商人服务,而雷发巽的合作社服务于乡村,主要为农民和贫民服务。其次,雷发巽的合作社带有宗法性质和慈善性质。没有入股金,不支付股息,贷款以个人名义,也就是以平民个人道义式的保证进行发放,但同时,信用合作社的全部利润都不向社员分配。在合作社初建时期,可以从地方和市政机关以及教会等方面得到一些资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集资,集资对象较为广泛,参与集资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由团体、机关以及他们合作社联盟来注资。雷发巽合作社的社员们,都需要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包括个人诚信度来对信用合作社承担无限责任。在信用社的组织体制上,雷发巽制定的原则是:要求他所领导的各个合作社,均要隶属于中央金库。
雷发巽式合作社在德国经久不衰
雷发巽去世后的第二年,德国就有了一部完整的合作社法规。1895年组建了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并建立了德国合作社协会。100多年来,德国的信用合作组织先后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一个具有世界规模的运动,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
雷发巽的后人们对德国的合作金融体系的塑造,为全世界的合作经济体系所称道,并由此形成了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和规模:
第一,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合作社系统和银行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德国合作社组织门类齐全、群众基础广泛,有金融、农业、非农业、消费品、住房等各类合作社7000多家,个人持股者(个体社员)近2000万名。其中合作金融组织最为发达,其结构就像一个三角形,顶层为德国中央合作银行,中间是3家区域性合作银行,而底层拥有遍布全国各地的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以及18700个分支机构和密集的营业网点,拥有个体社员1460万人。德国合作银行体系是欧洲最大的合作银行体系,到本世纪初,德国合作银行系统总资产达1.2万亿欧元,占德国银行总资产的20.31%,合作银行的各项存款余额在市场份额中占28%,其中个人储蓄存款余额的市场份额为30%。
第二,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是全德国规模最为庞大金融机构之一。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是德国合作银行体系的中央金融机构,任务是推动德国合作体系的发展,它不仅为地方合作银行及其私人客户和中小型公司客户服务,而且还为与其有直接业务往来的德国公司、外国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提供广泛且不断更新的银行产品及金融服务。2008年底,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拥有总资产5323万亿欧元,是德国十大银行之一,在海外设有25家分支机构。
第三,合作银行体系已形成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的服务体系。德国实行的是三级合作银行体系,各级合作银行都是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都是由农民、城市居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入股组成,合作社由入股股东拥有;3家区域性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其股份由地方合作银行拥有;中央合作银行由区域性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在中央合作银行的股份中,地方合作银行通过区域性合作控股公司拥有49.7%的股份,地方合作银行直接入股2.9%,区域性合作银行拥有30.1%的股份,其他合作社拥有1.3%的股份,其他机构有4.3%的股份。三级合作银行不存在隶属关系,中央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也没有行业管理职能,但具有各种金融服务职能,主要是资金调剂融通服务、合作银行系统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开发提供各类银行产品以及提供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等金融服务。这种体系的建立,无论从自律、监管、管理等各个方面都能提供较为完善的基础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