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农村供电绝大部分采取农村电力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规模相当我国县级供电局,但合作社不是以行政区划的,而是以供电区为单位,一个供电区往往可以囊括若干个县。1983年全美有950个配电合作社,52个发输电合作社。以兰岭电力合作社为例,这个合作社管理了7个县,共5700平方公里的供用电,输配电线路8267公里。全体工作人员160人(其中合作社本部64人),约合每50公里一个人。实行非营利经营。这种非营利经营以供电服务为宗旨,而不以取得高额利润为目的。经营的盈余(注二),不属于合作社,而是分配给社员。
美国农村电力合作社的管理包括:一、农村电力合作社是美国法律许可的一种民营企业,合作社为全体社员所有。交纳会员费后取得社员资格的用户,都是合作社的社员,也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参加合作社不受性别、肤色、原国籍、宗教、政党等差别的限制。二、实行民主管理,每一社员有一票投票权。三、合作社在非营利基础上经营,将经营的净盈余分配给社员。四、合作社不发行股票。对于合作社账目中属于社员的净盈余资金不付利息也不分红。
美国农村电力合作社与一般商业性电力公司的区别在于:一般商业性电力公司控制在股东手里,股东的目的是想得到大量的分红或希望股票市场价格的上涨,股东并不一定居住在供电区内。合作社是由全体社员所有及管理的,社员要求的是合理的电价和良好的供电服务。
合作社是企业组织,在经营上必须有足够的盈余,企业才能连续地正常地组织生产。合作社按趸售电价向大电网购电,合作社的售电电价则自行制定。售电价格的确定,一方面要使合作社全年收入水平能支付全部开支(包括贷款利息),另外尚需能提供足够的净盈余,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建立适当的储备资金。另一方面又要考虑用户的利益,尽量压低售电价格,鼓励用户多用电。要综合这两个方面,定出合理的电价。盈余主要来自用户交纳的电费,因此净盈余是按社员用电量的比例分配给社员。合作社建立贷方账户,在帐薄中表示出每年属于每个社员的净盈余金额。
由于合作社的电力建设资金是依靠贷款而取得的,因为按照法律,合作社工程项目需用资金的70%由政府贷款,30%由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因此净盈余首先要用于归还贷款。也就是说,净盈余虽然分配给社员,但不是将这笔金额立即付给社员,而是由社员先资助给合作社。经过若干年后,社员所有的资金就取代了贷款的资金。每个社员所拥有的资金就是他在合作社中的财产。
美国的农村电力合作社章程中,有轮流偿还社员资金的规定,合作社在一定时期的成功经营之后,按偿还贷款的程度及财务情况,董事会可以批准对社员资金用现金偿还。这种偿还是在一定周期基础上进行的,如八年、十年或十二年偿还。偿还的形式是多样的,如用现金或商品、酬劳金、赠券、债券等等。有些大的合作社,每年付出的社员资金达几十万美元,这是对美国一些县的农村经济的巨大帮助。
合作社的纳税情况也较有特点。按美国法律规定,非营利经营的企业是不付所得税的。但其他纳税(如资产税、销售税等),合作社与其他企业一样付税,而且税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