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规范
日前,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经济组织与制度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国鲁来撰文指出,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意义主要在于使社会弱势群体能够以自助的办法为自己争取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其具有其他经济组织形式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我国现有的其他经济组织形式虽然也可以为农民的家庭经营提供各种服务,解决各种难题,但是由于这些服务本身就是它们的经营手段,是以更多地赚取利润为目的,而且单个农户在与它们打交道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不存在平等对话的可能。因此,要改变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弱势地位,有效保护和增进农民利益,就有必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实施规范的组织制度,才能使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能被社员所控制,才能实现为法律所规定的“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组织目的。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依法规范创造条件。首先,提高社员对于合作社的认知水平和在此基础上的参与能力。宣传教育非常必要,要让社员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利益之所在。其次,社员对合作社事务的参与。需要重视的应该是过程,而不是结果。以培养社员的民主习惯和参与意识。再次,合作社的发展应该是社员自己努力的结果。最后,建章立制和加大政府的督导力度。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应具体、明晰、可操作,既便于政府工作人员执行,也便于农民理解和掌握。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