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集体经济指导处发布《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通知》就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强组织保障等五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措施。
相比上级文件有所区别,此次河南省农业农村厅《通知》做出更为具体的布置,其中包括: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标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一规定,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集体经济组织标牌,做到标牌名称、标识、式样“三统一”。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确保村级财务集体性质不变,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做好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推广洛阳市清资产、清“村霸”、清矛盾、建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强村民自治组织“三清两建”做法,农业农村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力度,加强集体资产被侵占、合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处置。
同时,《通知》还提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提高农村集体资产利用效率,探索村村抱团发展、村企村社联动发展、职业经理人入村共赢发展等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围绕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经营活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赁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章程约定,从当年集体经济收益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等方式,明确村干部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