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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制度特征
发行时间:2012-1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丹麦享有欧洲食橱的美誉。在19世纪中叶,它还是欧洲一个落后的农业国,经济发展主要靠向德国出口农产品。至1920年末,丹麦共设立各种合作社17700个,社员数达到150万人,几乎每个农户家庭要加入6个合作社,成为无人、无事不合作的合作国。其农业合作社在制度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一、宽进严出的社员进出制度。丹麦农民加入合作社无需入股,但必须和合作社签订某项长期契约(短则5年,长则20年,通常为10)。如运销加工类合作社社员承诺向其所属合作社长期供应原料,不许再向他处供给原料。在合作社注册期限内,社员对合作社承担无限责任。这种长期契约制度具有强制性质,并可以制止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社员对合作社的忠诚和关心,保证合作社的原料来源供给。使合作社创办的企业节省成本。

二、按惠顾额进行精密核算的利益分配制度。丹麦农民合作社不征收股金,合作社所需设备及运作资本主要借自银行,社员均履行借入金清偿的义务。由于运销组织往往规模很大,债务的清偿也通常划区承担,不会令各地社员承担太大的责任。社员送交合作社运销或加工的原料,由合作社检定、分级、集中加工整理、包装运销。产品价格根据设在首府哥本哈根的各行业行情会议组织决定。价格一经决定,就通过合作社各级组织迅速传播至全国。合作社依据公议价格,每周按市价支付社员送交原料的90% 款额,剩余收益在清偿合作社创办费后,由合作社在每一年度末除去成本后,按每人供给原料的等级与数量配送公积金股份。并每隔一期提出1/ 10 分配现金。社员的公积金股份享受一定利息。

三、高度专业化的业务制度。丹麦农民合作社种类繁多,无论哪一类合作社都高度专业化,通常只经营一种业务,一个农户家庭,往往要同时参加多个合作社,以便取得不同的服务。合作社往往实行横向联合,即组织联合机构。这样合作社的上级机关虽互相分立,但其设在基层合作社的事务所却同在一处。机构纵横有序,分工明确,相互之间保持相当联系,协商解决存在的矛盾分歧,并共同参加全国性组织——丹麦中央合作委员会,在该会指导下统一行动。

四、民主、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丹麦的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制度。由于国内各地的运销合作组织范围较大,管理制度采取民主集中制”,如联合社下属的各合作社推举代表若干人组成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5人,另选审计人员12人。理事会推举有经验的人为经理,经营管理各项事务。经理的收入多采取抽佣制,每年在总贸易额上抽取一定比例,合作社如需雇佣助理,助理的报酬也在经理佣金内支付。这种报酬支付制度既激励经理人员对经营业绩负责,又约束了滥用人员的弊病。因此,丹麦拥有一支高素质、敬业的合作社经营管理者队伍。

丹麦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将技术现代化与经营方法合理化有机结合,在效益和公平之间寻找到了均衡的结合点,令各参与主体都从中受益。促进了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制度特征
发行时间:2012-1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丹麦享有欧洲食橱的美誉。在19世纪中叶,它还是欧洲一个落后的农业国,经济发展主要靠向德国出口农产品。至1920年末,丹麦共设立各种合作社17700个,社员数达到150万人,几乎每个农户家庭要加入6个合作社,成为无人、无事不合作的合作国。其农业合作社在制度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一、宽进严出的社员进出制度。丹麦农民加入合作社无需入股,但必须和合作社签订某项长期契约(短则5年,长则20年,通常为10)。如运销加工类合作社社员承诺向其所属合作社长期供应原料,不许再向他处供给原料。在合作社注册期限内,社员对合作社承担无限责任。这种长期契约制度具有强制性质,并可以制止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社员对合作社的忠诚和关心,保证合作社的原料来源供给。使合作社创办的企业节省成本。

二、按惠顾额进行精密核算的利益分配制度。丹麦农民合作社不征收股金,合作社所需设备及运作资本主要借自银行,社员均履行借入金清偿的义务。由于运销组织往往规模很大,债务的清偿也通常划区承担,不会令各地社员承担太大的责任。社员送交合作社运销或加工的原料,由合作社检定、分级、集中加工整理、包装运销。产品价格根据设在首府哥本哈根的各行业行情会议组织决定。价格一经决定,就通过合作社各级组织迅速传播至全国。合作社依据公议价格,每周按市价支付社员送交原料的90% 款额,剩余收益在清偿合作社创办费后,由合作社在每一年度末除去成本后,按每人供给原料的等级与数量配送公积金股份。并每隔一期提出1/ 10 分配现金。社员的公积金股份享受一定利息。

三、高度专业化的业务制度。丹麦农民合作社种类繁多,无论哪一类合作社都高度专业化,通常只经营一种业务,一个农户家庭,往往要同时参加多个合作社,以便取得不同的服务。合作社往往实行横向联合,即组织联合机构。这样合作社的上级机关虽互相分立,但其设在基层合作社的事务所却同在一处。机构纵横有序,分工明确,相互之间保持相当联系,协商解决存在的矛盾分歧,并共同参加全国性组织——丹麦中央合作委员会,在该会指导下统一行动。

四、民主、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丹麦的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制度。由于国内各地的运销合作组织范围较大,管理制度采取民主集中制”,如联合社下属的各合作社推举代表若干人组成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5人,另选审计人员12人。理事会推举有经验的人为经理,经营管理各项事务。经理的收入多采取抽佣制,每年在总贸易额上抽取一定比例,合作社如需雇佣助理,助理的报酬也在经理佣金内支付。这种报酬支付制度既激励经理人员对经营业绩负责,又约束了滥用人员的弊病。因此,丹麦拥有一支高素质、敬业的合作社经营管理者队伍。

丹麦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将技术现代化与经营方法合理化有机结合,在效益和公平之间寻找到了均衡的结合点,令各参与主体都从中受益。促进了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