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加强居家社区服务、机构服务、服务衔接、支持政策、人才培养、服务监管6个方面提出15项政策措施。
根据指导意见,除了积极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之外,在社区和乡镇,有条件的卫生院、敬老院等要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对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服务,特别是医疗资源富余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床位开展养老服务。对于养老机构,则要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同时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意见明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上门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此外,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指标,鼓励商业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