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西方国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
发行时间:2022-04-15
网站编辑:张彤玉、崔学东、刘凤义、孙寿涛
来源:《混合所有制理论、实践与政策》

一、西方国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式与特点

从西方国家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来看,主要有股份制、公私合伙制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并且具有不同的特点。

1.股份制。当代西方国家的混合所有制实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包括以股份制、合资、合伙、合作社形式结成的混合所有制,甚至不通过明确的产权混合,也可以实现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的合作关系。但是在所有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当中,股份制是最为重要的实现形式。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国家为例,在所有的国家投资企业当中,股份制企业资产价值占到93%,企业数量占87%。这其中,国家少数参股的上市企业、国家绝对控股上市企业、非上市国家控股企业的资产价值分别占35%24%34%。再从这几类企业的比重看,非上市国家控股企业比重最大,占82%;国家参股上市企业和国家绝对控股上市企业占比分别占3%2%。上市公司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虽然仅占5%,但资产价值却接近60%。上市国有企业占全部国家投资企业比重越高的国家,国有企业的规模、市值和资产价值都相对较高,混合所有制经济规模就越大。如比利时、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挪威、芬兰这个比重都在50%以上。他们的区别,主要是国家在上市公司内是绝对控股还是少数参股。这些情况表明,股份制既是提高资本社会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西方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融合的有效机制,有利于西方国家以混合所有制为杠杆,在国有资本比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调控。

2.公私合伙制。除了股份制以外,西方国家还广泛存在着公私合资、合伙制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公私合伙制成为新兴的混合所有制形式,主要存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部门。这些部门多数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共利益导向,私人资本无力或不愿介入,并且这些领域的行政化经营僵化,缺乏效率,对本领域内的技术创新反应迟缓,但最重要的因素是,新自由主义紧缩财政使基础设施融资非常困难。公私合伙制试图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私人运营管理,结合政府监管来控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公私合伙制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契约公私合伙制。政府授权私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对其进行政策规制。在美国,为避免政府同时作为所有者和政策规制主体的利益冲突,公共服务领域要么采取国有独资的法定公司,要么授权私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政府为私人企业提供隐性担保(遭遇政策损失时,政府予以注资和国有化)。事实是,前者的运营效率低,后者的担保成本可能会很高。尤其是后者,政府放弃所有权控制,意味着和政策规制的私人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无法准确获取企业成本收益的真实信息。由于政府无法预见和应对未来的一切不确定性,必然在公共产品定价、预算、补贴和担保等问题上陷入规制俘获。二是法人公私合伙制。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独立法人企业,政府既是出资人,又是规制主体,采取企业内监督私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种形式通常需要国家控股,国家保留控股权是获取企业真实信息的条件。但是获取内部信息是一种剩余控制权,靠政府与私人缔约(合同采购或外部规制)是得不到的,公开的财务报告通常被董事会经过内部收集、加工(如内部转移定价、跨期利润调配等)等处理加工过,真实性有限,外部人难辨真伪。

公私合伙制试图依靠社会化融资、私人管理和技术优势等来改善经营效率,结合政府企业内监督和公共政策规制,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的要求。然而在实践中,公私合伙制成功的例子并不多,失败的教训却不少。近些年,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供水、电力、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公私合伙制,产生了高成本、高价格、高收费、低质量、低投入等问题。这说明在公益性部门引入私人资本需慎重。

3.国有控股企业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在西方国家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还存在着以国有控股企业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形式。西方主流经济学一直否认混合所有制是一种稳定、兼容和有效的所有制结构,认为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的目标和利益永远是冲突和不兼容的,政府实施国有产权目标可能会影响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效率。因此,混合所有制只是个过渡体制,最终会完全私有化。然而,西方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现实的演变却否定了这个预测,朝着混合所有制形势发展。不仅如此,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形态还占据了主导地位。据对22OECD国家141家私有化企业(1996-2000年)的实证研究表明,借助金字塔控股、两类股票结构、黄金股等手段,政府在三分之二的样本企业中保留着控制权。其中,国家作为最大控制股东的企业比重从1996年的34.75%降至2000年的29.79%;政府平均控股比例从51.27%增至52.18%。使用黄金股的企业比重为62.4%。在OECD国家的央企或联邦企业中,国家绝对控股企业的比重高达84.7%。这些数据表明,私有化没有减少国有控股比重,西方国有企业也普遍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西方主流经济学还认为,政府控股公司更容易患上委托代理病,政府干预导致官员经理追求就业等目标,而不是最大化股东价值,因此政府控股和公司业绩(股价和市值)负相关。但实证研究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政府控股包括黄金股的公司的业绩普遍比私人控股公司好。这个结果否定了西方产权理论的“政府干预无效说”。国家控股企业和私人企业都有接受国家救助的情况,但政府控股和政府救助减少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破产的风险,有利于提高企业融资信用,使投资者放心投资政府控股公司,从而提升了公司价值。

二、西方国家三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意义

股权制衡总是相对的,全世界绝大多数股份制企业都是控制股东结构。相对私人控股而言,政府保留控股权或部分所有权更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利益,原因是私有化企业中的私人控制股东损害公众股东的情况非常普遍。在私人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产生了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自交易行为,涉及新兴市场经济、转型经济也包括发达国家。在西方国家,化解股权失衡的措施之一就是经营和监督严格分离,多元话语权的董事会结构设计。例如,德国的双层董事会体制和监事会员工代表被欧盟作为成员国通行的“标准规则”加以推广。法国法律规定,私有化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低于15人的,必须有23名员工董事;员工持股总额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3%的,必须任命一名员工董事。意大利则规定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董事会采取“表决名单”制,即董事会构成不和股权结构挂钩,只和公司投资利益群体有关,每个群体不论多大股权只能有一位董事代表,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国家控股的意义在全球化背景下更为显著。出于国家安全、保护民族工业、对跨国性国有企业的联合控制等需要,政府保留各种后私有化控制手段,如直接所有权、间接所有权(通过金字塔控股、两类股票结构、其他国有企业或法人股东充当核心稳定股东)、黄金股、政治联系(政府官员出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长)等。国家利用这些手段规避外资敌意收购,重组本国产业,必要时实施救助。例如,法国的国有企业虽然呈现国有股、国企法人股、私企法人股、机构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员工股等混合资本结构,但是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存在国有企业之间的法人交叉持股。由于国家持股,国有企业法人股比重较高,加上股东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限制,实际流通的股份比重并不高,这种股权结构使法国企业很难被外资收购。许多欧洲国家的情况和法国类似。某些私人大企业或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危机时,政府也会采取注资和部分国有化的方式予以救助。这些都导致了混合所有制的普遍和持续存在。
西方国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
发行时间:2022-04-15
网站编辑:张彤玉、崔学东、刘凤义、孙寿涛
  
来源:《混合所有制理论、实践与政策》

一、西方国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式与特点

从西方国家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来看,主要有股份制、公私合伙制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并且具有不同的特点。

1.股份制。当代西方国家的混合所有制实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包括以股份制、合资、合伙、合作社形式结成的混合所有制,甚至不通过明确的产权混合,也可以实现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的合作关系。但是在所有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当中,股份制是最为重要的实现形式。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国家为例,在所有的国家投资企业当中,股份制企业资产价值占到93%,企业数量占87%。这其中,国家少数参股的上市企业、国家绝对控股上市企业、非上市国家控股企业的资产价值分别占35%24%34%。再从这几类企业的比重看,非上市国家控股企业比重最大,占82%;国家参股上市企业和国家绝对控股上市企业占比分别占3%2%。上市公司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虽然仅占5%,但资产价值却接近60%。上市国有企业占全部国家投资企业比重越高的国家,国有企业的规模、市值和资产价值都相对较高,混合所有制经济规模就越大。如比利时、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挪威、芬兰这个比重都在50%以上。他们的区别,主要是国家在上市公司内是绝对控股还是少数参股。这些情况表明,股份制既是提高资本社会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西方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融合的有效机制,有利于西方国家以混合所有制为杠杆,在国有资本比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调控。

2.公私合伙制。除了股份制以外,西方国家还广泛存在着公私合资、合伙制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公私合伙制成为新兴的混合所有制形式,主要存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部门。这些部门多数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共利益导向,私人资本无力或不愿介入,并且这些领域的行政化经营僵化,缺乏效率,对本领域内的技术创新反应迟缓,但最重要的因素是,新自由主义紧缩财政使基础设施融资非常困难。公私合伙制试图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私人运营管理,结合政府监管来控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公私合伙制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契约公私合伙制。政府授权私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对其进行政策规制。在美国,为避免政府同时作为所有者和政策规制主体的利益冲突,公共服务领域要么采取国有独资的法定公司,要么授权私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政府为私人企业提供隐性担保(遭遇政策损失时,政府予以注资和国有化)。事实是,前者的运营效率低,后者的担保成本可能会很高。尤其是后者,政府放弃所有权控制,意味着和政策规制的私人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无法准确获取企业成本收益的真实信息。由于政府无法预见和应对未来的一切不确定性,必然在公共产品定价、预算、补贴和担保等问题上陷入规制俘获。二是法人公私合伙制。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独立法人企业,政府既是出资人,又是规制主体,采取企业内监督私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种形式通常需要国家控股,国家保留控股权是获取企业真实信息的条件。但是获取内部信息是一种剩余控制权,靠政府与私人缔约(合同采购或外部规制)是得不到的,公开的财务报告通常被董事会经过内部收集、加工(如内部转移定价、跨期利润调配等)等处理加工过,真实性有限,外部人难辨真伪。

公私合伙制试图依靠社会化融资、私人管理和技术优势等来改善经营效率,结合政府企业内监督和公共政策规制,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的要求。然而在实践中,公私合伙制成功的例子并不多,失败的教训却不少。近些年,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供水、电力、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公私合伙制,产生了高成本、高价格、高收费、低质量、低投入等问题。这说明在公益性部门引入私人资本需慎重。

3.国有控股企业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在西方国家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还存在着以国有控股企业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形式。西方主流经济学一直否认混合所有制是一种稳定、兼容和有效的所有制结构,认为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的目标和利益永远是冲突和不兼容的,政府实施国有产权目标可能会影响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效率。因此,混合所有制只是个过渡体制,最终会完全私有化。然而,西方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现实的演变却否定了这个预测,朝着混合所有制形势发展。不仅如此,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形态还占据了主导地位。据对22OECD国家141家私有化企业(1996-2000年)的实证研究表明,借助金字塔控股、两类股票结构、黄金股等手段,政府在三分之二的样本企业中保留着控制权。其中,国家作为最大控制股东的企业比重从1996年的34.75%降至2000年的29.79%;政府平均控股比例从51.27%增至52.18%。使用黄金股的企业比重为62.4%。在OECD国家的央企或联邦企业中,国家绝对控股企业的比重高达84.7%。这些数据表明,私有化没有减少国有控股比重,西方国有企业也普遍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西方主流经济学还认为,政府控股公司更容易患上委托代理病,政府干预导致官员经理追求就业等目标,而不是最大化股东价值,因此政府控股和公司业绩(股价和市值)负相关。但实证研究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政府控股包括黄金股的公司的业绩普遍比私人控股公司好。这个结果否定了西方产权理论的“政府干预无效说”。国家控股企业和私人企业都有接受国家救助的情况,但政府控股和政府救助减少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破产的风险,有利于提高企业融资信用,使投资者放心投资政府控股公司,从而提升了公司价值。

二、西方国家三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意义

股权制衡总是相对的,全世界绝大多数股份制企业都是控制股东结构。相对私人控股而言,政府保留控股权或部分所有权更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利益,原因是私有化企业中的私人控制股东损害公众股东的情况非常普遍。在私人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产生了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自交易行为,涉及新兴市场经济、转型经济也包括发达国家。在西方国家,化解股权失衡的措施之一就是经营和监督严格分离,多元话语权的董事会结构设计。例如,德国的双层董事会体制和监事会员工代表被欧盟作为成员国通行的“标准规则”加以推广。法国法律规定,私有化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低于15人的,必须有23名员工董事;员工持股总额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3%的,必须任命一名员工董事。意大利则规定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董事会采取“表决名单”制,即董事会构成不和股权结构挂钩,只和公司投资利益群体有关,每个群体不论多大股权只能有一位董事代表,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国家控股的意义在全球化背景下更为显著。出于国家安全、保护民族工业、对跨国性国有企业的联合控制等需要,政府保留各种后私有化控制手段,如直接所有权、间接所有权(通过金字塔控股、两类股票结构、其他国有企业或法人股东充当核心稳定股东)、黄金股、政治联系(政府官员出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长)等。国家利用这些手段规避外资敌意收购,重组本国产业,必要时实施救助。例如,法国的国有企业虽然呈现国有股、国企法人股、私企法人股、机构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员工股等混合资本结构,但是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存在国有企业之间的法人交叉持股。由于国家持股,国有企业法人股比重较高,加上股东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限制,实际流通的股份比重并不高,这种股权结构使法国企业很难被外资收购。许多欧洲国家的情况和法国类似。某些私人大企业或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危机时,政府也会采取注资和部分国有化的方式予以救助。这些都导致了混合所有制的普遍和持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