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健康、有效运转的基本保障,在合作社联合社事业发达的美、德、日等国家,无一例外地都进行合作社及联合社的立法工作。
1、美国模式。按分类标准的不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较为科学和流行的是把美国的农业合作社视作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部分——集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这一服务系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农场主合作社、合作农业信贷体系以及农村电力电话合作社。如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是农场主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共同对抗商业垄断组织而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等形式。按地域范围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基层合作社、中层合作社、地区合作社、全国性合作社。
2、德国模式。目前德国的合作社有信贷合作社、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共五大类。如农业合作社,基层合作社的成员是由处于一定地域内的同行业的企业主和劳动者组成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是由本地区、本行业的单个合作社(基层社)构成;国家级合作社机构主要是由本行业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少量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经济实力的单个合作社构成。
3、日本模式。在近百年的实践中, 日本农协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地方性组织和全国性组织在内的完整体系,自下而上建立基层农协、县级农协、全国农协三级网络(组织)。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分为综合农业协同组合和专业农业协同组合。